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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救灾物质贮备库建设标准》编制组
二OO九年一月
前言
《救灾物质贮备库建设标准》是依据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对于印发2008年工
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论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
号)的要求,由民政部负责主编,详细由民政部规划财务司、民政部救灾司、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共同编制。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自然灾祸救援应急方案》和《救灾贮备物质管理规程》等法律、
法例和政策文件,在全国不一样地区进行了宽泛深入的检查研究,总结了各地救灾物质贮备库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对大批资料进行了科学的论证与剖析,形成了标准征采建议稿。经宽泛征采有关方面的建议、频频改正增补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察会通事后,进一步改正完美形成报批搞,并经有关部门同意公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包含:总则、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建筑及有关设备配置。
在履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累积资料。如发现需要改正和增补之处,请将建议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地点:北京市东
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政编码:100721),以便此后订正时参照。本标准的解说工作由民政部规划财务司负责。
本标准编制构成员:姜力、宋志强、陈越良、庞陈敏、张恺悌、徐秀玲、高玉成、纪占国、李成、陈刚、王莉莉、董彭滔、欧阳铮
主编单位:民政部规划财务司、救灾司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草拟人:陈刚、王莉莉、董彭滔、欧阳铮、杜山
中华人民共和公民政部
200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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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4
第二章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5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8
第四章建筑标准9
第五章建筑及有关设备配置10
附录一主要名词解说11
附录二用词和用语说明13
附件《救灾物质贮备库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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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和规范救灾物质贮备库建设,科学合理地进行工程项目投资决议和管理,充散发挥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提升我国自然灾祸应抢救援能力,拟订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救灾物质贮备库项目决议和合理确立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性标准,是编制、审批和同意救灾物质贮备库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照,也是有关部门审察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察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照。第三条本建设标准合用于民政部门管理的救灾物质贮备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四条救灾物质贮备库建设应依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依照国家经济建设的方
针政策,吻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自然灾祸救援应急方案》等法律法例,从我国备灾、救灾的实质状况出发,立足
目前,兼备发展,兼备规划,合理确立建设规模和水平,成立和完美救灾物质贮备系统,知足灾祸救援和应急指挥所需物质的贮备和管理需要。
第五条救灾物质贮备库建设应归入公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一致安排建设项目投资,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公益事业的有关用地规定履行。
第六条救灾物质贮备库建设应知足本级政府《自然灾祸救援应急方案》对物质准备的要求,一致规划,一次或分期实行;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备,推行资源整合。
救灾物质贮备库建设应吻合国家节能减排及环保的要求。
第七条救灾物质贮备库的建设,除应吻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吻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指标和定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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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第八条救灾物质贮备库分为中央级(地区性)、省级、市级和县级四类,其建设
规模由贮备物质所需的建筑面积确立。
救灾物质贮备库的贮备物质规模应依据辐射地区内自然灾祸救援应急方案中
三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规定的紧急转移部署人口数目确立。
第九条各种救灾物质贮备库的建设规模应吻合表1规定:
表1救灾物质贮备库规模分类表
规模分类
紧急转移部署人口数
总建筑面积
(万人)
2
(m)
大
72~86
21800~25700
中央级
(地区性)
中
54~65
16700~19800
小
36~43
11500~13500
省级
12~20
5000~7800
市级
4~6
2900~4100
县级
~
630~800
1:使用本表时每类规模上限取大值,规模下限取小值,规模的中间值采纳插入法取值。
2:建设规模小于县级库下限的,宜设置救灾物质贮备点或与其余民政设备合建;建设规模因实质需要打破本建设标准的,另行报批。
第十条救灾物质贮备库建设内容包含房子建筑、场所、建筑设备和其余必需装
备。
第十一条救灾物质贮备库房子建筑包含库房、生产协助用房、管理用房和隶属
用房。各种用房构成和建筑面积详见表2、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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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救灾物质贮备库各种用房构成详表种类
项目
库房
加工用房
生产协助用房
冲洗消毒用房
办公室
会议室
财务室
档案室
管理用房
监控室
警卫室
活动室
值班宿舍
车库
变/配电室
水泵房
隶属用房锅炉房
食堂
浴室
洗手间
中央级(地区性)
省级
市级
县级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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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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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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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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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
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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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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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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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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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表示应具备该用房;“○”表示可具备该用房。
表3
救灾物质贮备库各种用房建筑面积表
2
m
中央级(地区性)
省级
市级
县级
大
中
小
19563
14673
9781
3985
2213
394
库房
生产协助用房
管理用房
隶属用房
共计取值
~23368
~17661
~11684
~6641
~3321
~552
616
616
462
308
277
77
1015~1093
856~933
678
422
228~285
73~95
~750
~495
563~609
543~552
506~
292~
179~192
85
518
304
21800
16700
11500
5000
2900
630
~25700
~19800
~13500
~7800
~4100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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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救灾物质贮备库场所包含室外货场(货场罩棚)、察看场、晾晒场、停
车场等。
省级及省级以上救灾物质贮备库的察看场应知足紧急状况下直升飞机的起降
要求。
第十三条救灾物质贮备库建筑设备包含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信、
消防、网络等设备。
省级及省级以上救灾物质贮备库有条件时可设置铁路专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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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救灾物质贮备库的选址应吻合当地城市规划,依照储藏安全、调运方便的原则,并知足以下要求:
地势较高,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市政条件较好;
远离火源、易燃易爆厂房和库房等;
交通运输便利,市级及市级以上救灾物质贮备库宜邻近铁路货站或高速公路进口;
地势较为平展,视线相对宽阔,市级及市级以上救灾物质贮备库的库址应便于紧急状况下直升飞机起降。
第十五条救灾物质贮备库的总平面部署应吻合功能要求,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畅达。
第十六条市级及市级以上救灾物质贮备库应单设仓储区,其余功能区可依据实质需要设置。库房宜与生产协助用房毗邻,并与管理用房和隶属用房分开。
第十七条救灾物质贮备库内外道路应畅达便利。省级及省级以上救灾物质贮备库对外连结市政道路或公路的通路应能知足大型货车双向通行的要求。
第十八条救灾物质贮备库的建设用地应依据节俭用地的原则和总平面部署的实质需要,科学合理确立,并应包含建筑、场所、道路和绿化等用地。建筑系数宜为35%~40%,此中专用堆场面积宜为库房建筑面积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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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筑标准
第十九条救灾物质贮备库的建筑标准应依据救灾物质储藏、管理的功能要求合理确立。
第二十条救灾物质贮备库应设置实体围墙,。
第二十一条救灾物质贮备库库房宜为单层,其库房净高不该低于6m;当受条件限制采纳多层库时,不宜超出3层。
第二十二条救灾物质贮备库库房构造型式确实定应知足仓储功能的需要和构造安全的有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当地的施工条件及用材状况。
第二十三条救灾物质贮备库的抗震布防标准应吻合《建筑工程抗震布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救灾物质贮备库的库房地坪荷载应知足货物堆放及装卸机械运输和通行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救灾物质贮备库库房的屋面防水等级和要求应吻合《屋面工程质量查收规范》GB50207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救灾物质贮备库建筑耐火等级不该低于二级,其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防烟与排烟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车道等应吻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救灾物质贮备库库房首层地面应做防潮办理,库房室内陆坪应高于室外处坪,。
第二十八条救灾物质贮备库库房进出口应方便运输、装卸设备的进出,并设置防鼠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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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筑及有关设备配置
第二十九条救灾物质贮备库应依据物质贮备、业务管理等功能要求配置建筑及有关设备。
第三十条救灾物质贮备库供电应知足照明和设备运行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救灾物质贮备库应有给排水系统,其防洪、防涝排水应依据库址地形及城市防洪、防涝规划确立流向,宜采纳排水渠或排水管道等有组织排水方式。第三十二条救灾物质贮备库库房、室外货场、货场罩棚应依照第三类建筑物、修建物采纳防雷举措。
第三十三条救灾物质贮备库库房应具备优秀的通风条件,自然通风不可以知足要求时,应装备相应的机械通风设备。
第三十四条救灾物质贮备库的多层库房应设置载重不低于2t的货运电梯等垂直货运设备。
第三十五条救灾物质贮备库应按信息化管理的需要配置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网络系统。
第三十六条救灾物质贮备库应配置装卸、物质保存保护、技防及必需的交通工具等有关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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