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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工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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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工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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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工作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监察工作条例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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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日期
修订记录
日期
修订状态
修改内容
修改人
审核人
批准人
目录
第一编总则
总则
第二编权利与义务
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的义务与权利
监察人员的义务与职权
第三编监察内容
劳动纪律监察
公司档案、各种证件、公章等监察
招投标监察
经济合同监察
员工行为监察
管理人员利用职务职权参与或变相参与公司所属业务项目监察
人事监察、绩效考核监察
制度监察
集团总裁办例行及专项监察
第四编监察程序
第十三章监察程序
第十四章监察保密制度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编总则
总则
监察概念
本规范所述监察均指内部监察,是对各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反馈,对公司内部人员可能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分析及必要时采取听证,对公司的一些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进行调研,从而向公司管理决策层提供经营、管理上的客观信息,协助管理决策层及时完善操作规范,节流堵漏。
目的
健全企业管理,完善企业运行机制;
规范员工职务行为;
规范企业与员工关系;
完善内部监察规范体系,规范监察工作。
权责
集团公司范围内的监察工作由集团总裁办统一负责。
负责监察工作的人员根据本管理规范开展监察工作。
集团总裁办负责本管理规范的解释、修订和执行。
总裁办在行政管理体系上直接向总裁负责,接受总裁的指挥、监督。
总裁办定期向集团总裁就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监察成果提出报告并将相关的建议与意见反馈给相关单位。
4.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广西弘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集团、各子公司、各项目。
5. 监察原则
监察工作原则:切实有效、及时监察;
监察行为原则:公平公正、合理合法、有理有据、客观廉洁、忠诚守密;
回避原则:内部监察人员与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6. 监察依据
具体事项的监察范围不限于本管理规范的规定;本管理规范生效后施行的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内容均可以成监察的依据。
监察结果如认定被监察行为违规的,应有生效的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会议纪要的明确规定为依据。
如被监察行为在现有生效的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中无明确规定,但此种行为对公司利益确实造成重大影响及危害的,总裁办应呈报集团总裁,经集团总裁书面认定/OA认定该行为确属违规行为并决定处理方法后,总裁办方可进行通报等处理。
第二编权利与义务
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的义务与权利
配合义务
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在总裁办提供了集团总裁(或其授权代表)签批同意开展该项监察工作的文件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总裁办季度/月度工作及资金计划表或OA流程文件或会议纪要),对总裁办的工作须给予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如实陈述事实情况等。
;
、无故拖延向监察专员提供合同、招投标档案、财务、相关证明材料或资料等;
回避申请权
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怀疑监察专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与被监察事件、部门、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监察的公正性的,有权向总裁办负责人提出相关人员的回避申请。如总裁办负责人维持原监察专员的构成的,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有权向集团总裁提出监察专员回避申请,集团总裁最终决定相应人员是否须回避。
监察过程中的抗辩权
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在监察专员根据集团总裁签发的文件进行监察调查时,对有关事实认定或监察依据的适用有权提出抗辩。监察专员应认真听取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的抗辩,并在监察报告中列明抗辩的内容;监察专员有权决定对被监察部门或个人的抗辩是否采信。
申诉权
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在监察过程中,有权向总裁办负责人或集团总裁提出申诉。申诉的内容可以包括下列事项:
监察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监察专员有无以权谋私的行为;
监察专员对事实的认定是否客观、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是否有生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作为监察依据;
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适用是否恰当;
其它可以申诉事项。
监察人员的义务与职权
监察人员与被监察的相关人员有亲朋关系及亲密的工作往来,可能影响监察的正常进行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或在监察负责人的要求下回避,以防监察立案取证工作中产生舞弊或不公的行为。
监察人员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依法依规监察。做到严谨、稳健、负责。不得隐匿不报或与被监察单位或个人串通,隐瞒事实真相。
监察人员不得接受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的任何馈赠、费用报销、宴请等。
监察人员不得借监察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