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一节初次申领
第二节增加准驾车型申领
第三节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四节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五节学车专用标识
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一节换证
第二节补证
第三节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一节满分考试和审验
第二节重点驾驶人管理
第三节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管理
第一节考试场地、设施和考试员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三节考试监督
第六五章档案管理
第七章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八章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在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按照《互联网业务工作规范》的规定的程序办理。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许可批准申请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数据库规范和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管理数据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采集和签注标准,将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打印有关证、表。按照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印章标准使用印章。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一节初次申领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申请人属于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七六项情形的,还应当审核驾驶经历证明;申请人属于自学直考的,可以一并审核申请签注学车专用标识的材料。,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申请的准驾车型等符合规定;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属于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五项情形的,还应当核查确认申请人的驾驶经历和不具有是否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的记录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五四条的规定核查驾驶经历;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4、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每次考试预约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进行核查,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最终核查。核查结果证实具有不符合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终止考试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出具《不予受理/批准许可申请决定书》。
(二)受理岗办理科目一考试预约受理岗受理科目一考试预约申请,录入考试预约信息。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可以应当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查验核查培训情况。;车辆管理所与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未联网的,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三)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受理岗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学****驾驶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学****驾驶准考证明》。。自学人员考试合格且在受理时已申请签注学车专用标识的,受理岗签注并制作学车专用标识;的,自学人员考试合格,申请签注学车专用标识的,受理岗审核相关资料,符合规定的,签注并制作学车专用标识。
(四)受理岗受办理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预约申请,审核申请考试的时限和考试的次数,;录入考试预约信息;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
的,可以应当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核查查验培训情况;申请人属于自学直考人员的,应当通过计算机系统核查申请人领取自学学车专用标识的记录。车辆管理所与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未联网的,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并在办理科目三考试预约时收存培训记录。符合规定的,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五)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
(六)受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收回《学****驾驶准考证明》,确认核查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合格后当日内(调整说法,全部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