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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范医疗废物管理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和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时的紧急处理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和环境产生危害,特制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应急预案。
2、 应急指挥系统组成及职责
按照XX卫发XX号文件《关于加强我市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和《XX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分级管理体系,明确职责、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应对。
(1)成立院医疗废物管理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由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组长:XX
副组长:XXXX
组员:XXXXXXXX
组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应急处理中的全面指挥领导和决策工作。副组长、组员在组长领导下,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完成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紧急预防接种、医疗救治、消毒隔离、人员防护、流行病学调查、登记报告、监测、治安保卫、后勤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理工作;指导科主任、护士长完成科室内的相关工作。保证应急处理流程通畅
,制订并及时改进应对措施,并监督执行情况,及时传达组织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紧急指令性任务。
(2) 医疗废物管理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内感染管理科,为二级医疗废物管理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职责:按照领导小组的决策,具体组织、协调、实施应急处理措施,根据应急处理进程,提出改进建议。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进展情况,保证应急措施顺利、有效地落实。
(3) 成立科室医疗废物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按行政职能的界定,分别由科室主任、护士长(或主任、部门负责人)担任,组员由相关科室的医疗卫生人员组成。
职责:在应急处理指挥领导小组及其下设办公室的领导下,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废物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理的各项工作,对暴露于医疗废物的卫生人员的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的毒力水平进行初步评估和确定,及时上报登记,并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各项应急措施,如伤口处理、人员隔离、疏散、现场封闭等。
3、规范医疗废物管理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时的紧急处理措施,预防并降低医疗废物职业危害和社会危害。
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相关的条例、办法和管理制度等的要求
,完善医疗废物在产生、收集、储存、运送、交接、处理、人员培训、防护等各项环节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在卫生人员的诊疗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标准预防工作要求,防止由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引起的疾病传播。
卫生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护理、清洁等工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戴手套不能代替洗手。
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戴双层手套。
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专用利器盒,或者利用针头处理设备进行安全处置,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
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旦发生上述职业暴露后,立即进行局部处理: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如有伤口,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局部挤压;伤口冲洗后,用75%%碘伏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相关科室应对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的毒力水平进行初步评估和确定,尽早开始实施预防性用药。当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时,最好在4小时内实施预防性用药,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即使超过24小时,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根据疾病的潜伏期和临床特点确定随访周期和咨询内容,密切观察和记录疾病感染的早期症状等,同时做好登记、汇总和上报。
当医疗卫生人员暴露于具有引发传染病的毒株、菌株时,应根据毒力和人员感染情况,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条例》的相应条款进行报告、隔离救治等紧急处理。
4、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时的报告程序和管理要求
(1)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时,立即向科室或部门的主管领导汇报,同时电话报告感染管理科,节假日、夜班报告总值班;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感染管理科或总值班应立即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在48小时内向卫生局和环保局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2) 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时,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组织院内现场救护和救援。
(3) 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时,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组织院内现场救护和救援。
(4) 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条例》等适用规定,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并在限定的时限内报告。
(5) 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根据情况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应急组织机构,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医疗卫生机构行政领导的管理体系,建立应急管理网络,并行使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通力合作
,保证各项应急工作顺利执行。
(6) 参加应急处理的人员应保证联络畅通,服从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保证人员疏散、消毒隔离、人员防护、现场保护、调查取证、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取样等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7) 各有关部门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储备和调配,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8) 救援工作实行首诊负责制,对事故中的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9) 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采取医学措施时应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10) 任何科室和个人应及时、真实地报告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各科室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和谎报的,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指挥部调度的
,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对参加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院内将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应的补助和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