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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股权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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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
甲方:XX,身份证号码:XXX
地点:XXX
手机号码:XXX,电邮:XXX
乙方:XX,身份证号码:XXX
地点:XXX
手机号码:XXX,电邮:XXX
丙方:XX,身份证号码:XXX
地点:XXX
手机号码:XXX,电邮:XXX
丁方:XX,身份证号码:XXX
地点:XXX
手机号码:XXX,电邮:XXX
戊方:XX,身份证号码:XXX
地点:XXX
手机号码:XXX,电邮:XXX
己方:XX,身份证号码:XXX
地点:XXX
手机号码:XXX,电邮: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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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一方,以下单称“股东”,合称“全体股东”,全体股东经自觉、平
等和充分磋商,就共同投资建立本协议项下企业,启动本协议项下项目的有关事
宜,依照我国《企业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完成以下协议,以资各方
信守执行。
第一条企业及项目概略
企业名称为XX有限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币种下同):XX万元,企业的住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限期等主体基本信息状况,以企业章程商定且经工商登记规定为准。
项目是一个创新式科技企业,XXX。
第二条股东出资和股权构造
,对出资方式、认缴注册资本、股权比率分派以下: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40万元,拥有企业20%股权。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40万元,拥有企业20%股权。
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36万元,拥有企业18%股权。
丁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36万元,拥有企业18%股权。
戊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36万元,拥有企业18%股权。
己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12万元,拥有企业6%股权。
,已经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准时执行了出资义务。
,如仍不可以知足企业资本需要,则全体股东应按各自股权比率追加投资,不肯意出资的,则其股权比率调整为实质出资本额占追加投资后企业的注册资本的比率。
第三条股权稀释
,则由协议各方按股权比率稀释。
,由全体股东按股权比率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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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分工
甲方:出任总经理兼技术总监,主要负责企业产品核心技术和创新。
乙方:出任董事长兼法人代表,负责企业发展方向、全面主持企业工作。
丙方:出任副总经理兼人力资源总监,主要负责企业产品销售、人事管理。
丁方:出任副总经理兼生产总监,主要负责企业产品生产、供给链管理。
第五条表决
(非重要事务)
关于股东负责的专业事务,企业推行“专业负责制”原则,由负责股东陈说
提出建议和方案,如其余股东无反对建议的,则由负责的股东执行;如其余股东均不一样意,企业CEO仍不投反对票的,负责股东可持续执行方案,但CEO应就负责股东提出的方案执行结果担当连带责任。
除下述须经得列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经过外,关于企业其余重要事项,全体股东如没法完成一致建议,在不伤害企业利益的原则下,由占企业50%以上表决权的首创股东一致赞同后做出决策。
改正企业章程
增添或许减少注册资本的决策
、分立、解散或许更改企业形式的决策,一定经列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经过
、B类,甲、乙股东的表决权为A类,丙、丁、戊、己股东的表决权为B类,此中:A类投票表决权的权重是B类投票表决权的权重
倍。
第六条财务及盈亏担当
企业应该依照有关法律、法例和企业章程规定,规范财务和会计制度,特别是资本进出均需经企业账户,并由企业财务人员办理,任一股东不得私自动用企业资本。
企业盈利分派,依企业股东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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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其所有财富对企业债务担当责任,全体股东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担当有限责任。
第七条股权兑现(限制性股权)及股东权益
,全体股东一致赞同:各自在本协议商定及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股权均为限制性股权,分期兑现。
:本协议所称的限制性股权兑现期为48个月,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满48个月兑现100%。
,但不论股权能否100%兑现,股东仍享有股东的分红权、表决权及其余有关股东权益,但非经得全体股东一致赞同,不可以进行任何形式的股权处罚行为。
第八条回购及程序
、退出及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受限回购
全体股东一致赞同:在限制性股权100%兑现完成前,任一股东主动从企业辞职或退出的,或因所有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劳动能力等原由没法持续执行企业股东权益义务的,则其限制性股权按以下方式办理:
未兑现的限制性股权。关于未兑现的限制性股权,企业有权以人民
币壹元的价钱(如法律就转让的最廉价钱还有强迫性规定的,从其规定)予以回
购;如企业不予回购的,其余股东有权依照各自工商登记的股权比率,亦以人民
币壹元的价钱(如法律就转让的最廉价钱还有强迫性规定的,从其规定)予以回
购。
已兑现的股权。关于已兑现的股权,其余股东有权按各自股权比率
以回购情况发生当天近来一轮新的融资的估值的80%的价钱(如未融资的,则按企业届时的财富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对象确立的股权价值)进行回购。
:在限制性股权100%兑现完成前,任一股东出现以下之任一情况,企业有权回购其所有股权(包含已兑现的股权及未兑现的限制性股权);如企业不予回购的,则其余股东有权依照各自工商登记的股权比率予以回购:
、法例或企业章程,造成企业的重要经济损失及名誉伤害。
违犯本协议第十四条“竞业严禁及限制和严禁劝诱”商定之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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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包含但不限于泄漏企业商业奥密等保密信息,未执行或拒绝执行股东权益义务。
从事任何违纪犯法行为、遇到刑事处罚。
回购价钱
,其所有股权(包含已兑现的股权及未兑现的限制性股权)的回购价钱为其实质到位的资本(包含注册资本金)或企业届时的财富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对象确立的股权价值(二者以最低者为准)。
发生本协议商定的回购情况的,企业或其余股东有权向发生该等情况的股东发出版面通知,有关各方应在书面通知发生之日起十天内办理股权转让等有关必需的法律手续,并最后促成工商更改登记的妥当办理。
第九条股权锁定、处罚和改动
为保证创业项目的稳固,全体股东一致赞同:企业在合格资本市场初次公然
刊行股票前或申请股票在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并公然转让前,任何一方未经其余股东一致赞同的,不得向本协议外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余任何方式,对其所拥有的企业股权进行处理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益。
任一股东,在不退出企业的状况下,如需要对外转让已兑现的股权的,其余
股东按所持股权比率享有优先受让权;如的确需要转让给第三方的,则该第三方应获得其余其余股东的一致认可,且对项目的所能给到的支持和贡献不可以低于转让方。
创业项目存续时期,任一股东离婚,其已兑现的股权被认定为夫妇
共同财富的,其配偶不可以获得股东地位。已兑现的股权,交由企业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花费由该股东担当),并由该股东对其配偶进行分派赔偿,不然,其余所有或部分股东有权代为向其配偶进行赔偿,并按赔偿金额比率获得相应比率的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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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股东一致赞同在本协议及企业章程商定:企业存续时期,如任
一股东逝世,则其继承人不可以继承获得股东资格地位,仅继承股东财富权益;针对已兑现的股权遗产财富权益,交由企业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花费由企业担当),其余所有或部分股东有权按评估价钱受让,并按向该股东继承人支付的转让款金额比率获得相应比率的股权。
未兑现的股权,。
第十条非投资人股东的引入
,一定知足以下条件:
该股东专业技术与现有股东互补而不重叠;
该股东需经过全体股东一致认可;
所需出让的股权比率由全体股东一致决策;
该股东认可本协议条款商定。
第十一条股东退出
首创股东,经其余股东一致赞同后,方可退出,,所有转让给企业现有其余股东或其余股东一致认可的第三方。
第十二条
一致行动
在波及以下决策事项时,全体股东应作出同样的表决决定:
企业发展规划、经营方案、投资计划;
企业财务预决算方案,盈亏分派和填补方案;
改正企业章程,增添或减少企业注册资本,更改企业组织形式或主
营业务;
拟订、赞同或实行任何股权激励计划;
董事会规模的扩大或减小;
聘用或解聘企业财务负责人;
企业归并、分立、并购、重组、清理、解散、停止企业经营业务;
其余全体股东以为的重要事项。
如全体股东没法完成一致建议的,其余股东应作出与CEO同样的投票
决定。
第十三条
全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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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协议各方互相保证,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浑身心投入企业经营和管
理事业,不再存有任何其余业务或工作关系。例外规定:假如股东不在企业全职
工作,由股东大会决定能否赞同,同时不得在企业领取薪资性酬劳。
第十四条竞业严禁及限制和严禁劝诱
:任职时期及辞职后年内,不得以自营、合作、投资、被雇用、为别人经营等任何方式,从事与企业同样或近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或拥有任何权益。
:自辞职之日起2年内,非经企业其余股东书面赞同,其不会劝诱、聘用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及此后受聘于企业的员工,并保证其关系方不会从事上述行为。
第十五条项目停止、企业清理
、法律、政策等不行抗力要素致使本项目停止,协议各方互不担当法律责任。
,协议各方互不担当法律责任。
本协议停止后:
由全体股东共同对企业进行清理,必需时可邀请中立方参加清理。
若清理后有节余,全体股东须在企业清账所有债务后,方可要求返
还出资,按出资比率分派节余财富。
,全体股东决策不破产的,协议各方以出资比率分担。
第十六条效劳
本协议是全体股东的真切意思表示,如与企业章程及修正案商定不一致的,在全体股东范围内以本协议商定为准。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全体股东违犯或不执行本协议、企业章程商定的义务,须向遵约方担当违约责任,并赔偿企业与遵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
如因本协议及本项目发生之争议,磋商不行的,任一股东有权向本企业注册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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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各方一致确认:各自在本协议载明的地点、手机号码、电邮均为有效联
系方式,向对方所发出的书面通知自觉出之日起7天内视为送到,所发出的手机
短信或电邮,自觉出之时,视为送到。
第二十条奏效及其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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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全体股东应通力配合,进行相应订正或变通,以实现条款或商定的本义。
,即代替各方在签订前就本协议所涉事项所完成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商定、协议、许诺。
,由协议各方另行磋商,所完成的增补协议与本协议拥有同样法律效劳。
,协议各方各持一份,企业建立后,报企业存案二份,每份拥有同样法律效劳。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戊方:
己方:
签订日期:2019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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