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不设置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并处1-3万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 3047—93
,室内应备有安全防护服、中和池、人身冲洗设施、洗眼器、应急药品等。$ f  E  S5 k) j
、回流泵和再生塔进料泵附近,应设置人身中和池、事故淋浴器及洗眼器。在装置内应设置设备工具中和池。
、丙酮灌装厂房应机械通风、苯酚灌桶点应设事故淋浴器和洗眼器。
,其周围应设围堰和明显的安全标志。区内应设人身中和池、设备工具中和池、人身冲洗设施和洗眼器。
装置内应设安全专用室,内设中和池、淋浴器、洗眼器,并备有安全防护服和急救药品箱。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 20571—95
,应设计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小于15m。并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
、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装置区设置救护箱。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化工粉体工程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 20532—93
强毒性物料作业场所应就近设置水淋设施、洗眼器等应急设施。
化工生产中存在多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如有毒化学物质、生产性粉尘、腐蚀性化学品、有害物理因素(高温、低温等)或生物因素等。在一定条件下,职业性有害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损害健康,引起职业病。如今的安全工作要求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必需的紧急洗眼和淋洗设备。《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我国的相关设计规范也作出了规定,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 3047—93)、、《化工粉体工程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32—93),要求设置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卫生防护设施。
    洗眼器和淋洗器作为事故发生时的急救设备,其设置的目的是在第一时间提供水冲洗作业者遭受化学物质喷溅的眼睛、面部或身体,降低化学物质可能造成的伤害。冲洗是否及时、彻底,直接关系到遭受伤害的严重程度和预后。然而,它们只是对眼睛、面部和身体进行初步处理,并不能取代基本防护用品如防护眼镜、防飞溅面罩、防护手套、防飞溅长袍、防化服,也不能取代必要的安全处置程序,更不能取代医学治疗。
    关于洗眼器、淋洗器的具体设置,我国只是在《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美国标准ANSI —2004作为国际上公认的洗眼器、淋洗器标准为很多国家采用,也作为如澳大利亚标准AS4775—2007、Sl4251 T2048—1998等很多国家地区此类标准的制定依据。
欧洲标准EN15154—1&2:2006主要针对实验室用垂直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