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哈尔滨市查处违法建设小产权房工作实施方案
市城乡规划局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小产权房”一般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向社会公众租售的非法建筑。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采取坚决措施制止‘小产权房’违法建设行为”的总体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近年来我市郊区和城乡结合部地区出现的违法开发建设“小产权房”问题,依法开展集中查处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小产权房”治理工作有关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本着“市区联合、以区为主,依法行政、严厉打击,抢前抓早、稳步推进”的原则,集中力量、重点整治、严查严办,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查处工作,力争在较短的时限内,和谐平稳推进,取得查处行动的最好成效,维护城乡规划建设良好秩序,促进“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建设。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小产权房”违法建设项目所在区为本辖区查处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所在区具体的查处工作方案和维稳工作方案,经市查处违法建设“小产权房”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组织抓好落实。市直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全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坚持依法办事、确保稳定的原则。“小产权房”涉及多方利益主体,情况复杂,矛盾集中,查处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城乡规划、国土、建设、房地产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既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小产权房”违法建设行为,又要依法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维护稳定;切实加强法律咨询与指导工作,选用律师事务所参与政策法律咨询工作,确保查处工作依法平稳推进。
(三)坚持查事与查人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国土、建设、房地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严查“小产权房”违法建设过程中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对干部包庇、纵容违法建设,公务人员违纪谋取私利,查证属实的,一律就地免职,并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坚持集中查处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负责,在集中查处同时,着眼于杜绝新的“小产权房”违法建设再度发生,建立市区联动、分工明确、责任明晰、反应快速、措施有力的长效监管机制。对新发生的违法建设“小产权房”,要做到发现一宗、拆除一宗、问责一宗。由监察部门负责制定问责办法。
三、工作任务
在全市范围内,以违法建设“小产权房”问题较为集中的相关区为重点,集中开展违法建设“小产权房”项目的停工、查封、认定、处罚、拆除及善后处理工作。具体任务如下:
(一)出台专项政策。由市国土部门牵头,建设部门配合,会同城乡规划、房产、环保、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农村集体土地住宅建设相关制度。
(二)全面实施查处。一是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城乡规划、国土、房产、城管行政执法、法制、水务、电业等部门配合,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停止一切违法建设行为。二是对占压道路、绿地、广场、农田、管线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