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北省家电下乡实施方案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家电下乡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时间。2009年2月1日——2013年1月31日,实施期间为4年。
(二)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基本条件。
销售企业的基本条件是:具备合法家电流通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是家电零售企业、生产企业或其设立的经销公司或省级代理商、通信运营商;资信状况良好;年家电产品销售额位居本省前列,一般在3亿元以上;配送能力覆盖本省所有县(市);销售服务网点原则上覆盖本省所有县(市),且网点规模、服务水平等处当地前列。
销售网点的基本条件是: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网点;有相应的经营场地及相关设备设施;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必须具备独自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配备2台以上计算机和联网设备,操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基本条件和具体要求由省商务厅另行制定并在河北商务网上公布。
(三)补贴产品及价格。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类,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招标确定产品具体型号及销售最高限价。
(四)财政补贴政策及补贴资金负担。对农民购买的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国家按照产品销售价格的13%直接补贴消费者。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每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二、工作安排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省政府成立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杨崇勇副省长任组长,省商务厅厅长王志欣、省财政厅厅长任副组长,省商务厅副厅长王梅英、省财政厅副厅长郭秀堂、省公安厅副厅长李云隆、省监察厅副长秦博勇、省工商局副局长金洪钧、省质监局副局长张炳明、省地税局焦新华、省国税局总会计师齐建波为成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具体负责家电下乡的组织实施工作。各设区市、县(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家电下乡组织实施。市、县两级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具体工作方案,并报省商务厅和财政厅备案。各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全力以赴做好家电下乡实施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建立层层联系制度,加强沟通协调,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资金发放工作。
(二)做好销售企业推荐和销售网点备案工作。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按照公平、公正、择优、透明的原则,对企业资格进行审查,将实力强、信誉好、农村网络健全的销售企业推荐上报。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结合中标销售企业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县域销售网点(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要引导中标企业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日用品销售网点签订加盟协议。销售网点须持网点经营执照、税务登记证、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