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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通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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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县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高重大产业项目审批效率,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5号)和《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吉安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府办发[2009]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是指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的以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水平为重点,以统一受理、同步审查、信息共享、限时办结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批办理制度。
第三条 凡由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产业项目,包括加工制造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等均可申请进入绿色通道,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国家和省、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的重大建设项目,办理县建设条件审批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县发改委为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的牵头部门,负责绿色通道有关文件的制定、并联审批系统开发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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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须按省、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的要求同时报送电子文件。牵头单位服务窗口负责将有关申报材料分发各重大产业项目并联审批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将申报材料逐个单位分送。
结合省、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统一网络审批服务平台,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项目申报、受理电子化。
第七条 项目代办制。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涉及到的各审批单位应免费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咨询代理、专业代理等便民服务。
第八条 限时办结制。各有关审批单位服务窗口应从收到牵头单位转来的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在绿色通道制度要求的时限内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向县发改委或工信委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相关审批事宜。
第九条 快速转办制。项目统一受理后,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由牵头单位对重大产业项目并联审批事项通过《联申单》(今后逐步实现电子件)在各审批单位内进行快速转办。
第十条 并联审批制。对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并联审批系统内的审批事项,由牵头部门服务窗口进行统一受理并转办后,各相关审批单位对所有审批事项按定义好的并联审批流程,进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审批事项办结后,将审批结果反馈到牵头单位服务窗口,整个项目审批各环节实现即时信息查询和结果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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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联审批流程分为审批类、核准类、备案类三类。
第十一条 办结告知制。项目审批相关单位在完成相应行政许可或审批后,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并联审批过程中,并联审批单位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牵头单位,并将审批结果送至绿色通道专用窗口,由窗口人员统一送达给项目申报单位。
第二章审批制重大产业项目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适用审批制的重大产业项目,审批过程分为咨询认定阶段、项目可研阶段、项目初设阶段和项目施工许可阶段等四个阶段。
第一节 项目咨询认定阶段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单位向县发改委或县工信委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申请时项目申请单位填报并提交《吉安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认定申请表》,以及企业法人证明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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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县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认定申请表》可在县发改委或县工信委服务窗口免费领取或在绿色通道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四条 县发改委或县工信委服务窗口收到项目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通行证》,项目审批即进入绿色通道。同时出具《泰和县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可研阶段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明确该项目需要办理的所有审批事项、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具体办理部门和办理期限。
第十五条 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县发改委或县工信委窗口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泰和县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不予认定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认定的理由。
第十六条 县发改委负责牵头编制《泰和县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操作指南》,明确纳入绿色通道系统服务的项目范围、操作程序、涉及的部门等。
第二节项目可研阶段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自收到《泰和县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可研阶段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后,可在县发改委或县工信委服务窗口提交告知单明确的各审批事项所需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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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请单位也可先后单独提交告知单明确的各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县发改委或县工信委窗口人员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签收申请材料,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的分送给相应的审批部门。
第十九条 各审批单位自收到窗口分发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或是否需要补充材料的决定。
对需要补充、补正材料的,项目申请单位可以直接送到具体审批部门,也可通过绿色通道专用通道窗口转交到具体审批部门。
审批部门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充材料的决定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决定的正式文本反馈到市发改委或市工信委服务窗口。
第二十条 县发改委或县工信委服务窗口收到各相关审批部门的相关决定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项目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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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各具体前置审批事项办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事项的初审结果反馈给县发改委或县工信委服务窗口。
县发改委或县工信委服务窗口在收到相关前置事项的初审结果后,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项目可研是否批复的决定。
各具体前置审批事项由相关审批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正式文本递交县发改委或县工信委服务窗口。
第二十二条 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的期限内。但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递交县发改委或县工信委服务窗口。
第三节项目初设阶段
第二十三条 县发改委或县工信委作出可研批复后,项目进入初设阶段。初步设计前置审批由县发改委或工信委牵头负责,项目申请单位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或工信委窗口领取《泰和县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初设阶段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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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县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初设阶段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应当明确该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办理的全部审批事项、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部门以及办理时限。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依据《泰和县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初设阶段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或工信委窗口递交各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县发改委或工信委将初步设计文件上报市发改委或市工信委;申请材料由对口单位转交市级行业部门按本办法办理;其余建设条件申请材料按照县行政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转由相关并联审批单位办理。
项目申请单位也可先后单独提交涉及到的各行政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
县相关并联审批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时限将批复文件交同级发改委或工信委上报县发改委或县工信委。
第二十五条 县发改委或县工信委在县相关部门完成审批后,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第四节项目施工许可阶段
第二十六条 县发改委或县工信委作出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进入施工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的并联审批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项目申请单位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主管部门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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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县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施工许可阶段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泰和县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施工许可阶段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应当明确该项目在施工许可阶段应办理的全部审批事项、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部门以及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依据《泰和县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施工许可阶段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主管部门窗口递交各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县行政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将申请材料转由相关并联审批单位办理。
项目申请单位也可先后单独提交涉及到的各行政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
县相关并联审批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条件和时限进行审批,需市级建设部门审批的,批复文件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集并及时上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项目施工许可阶段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下放给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对口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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