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1年莆田市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饲料质量与动物产品安全,根据莆田市农业局2011年工作计划,结合我市饲料养殖业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来源
依据莆田市农业局2011年工作计划。
二、监测范围
本市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饲料经营企业中的饲料产品。
三、监测种类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单一饲料的相关系列产品。
四、监测项目
(一)配合饲料:标签、水分、粗蛋白、铅、镉、砷(总砷),猪、鸡、鸭配合饲料增加铜、锌。
(二)浓缩饲料:标签、水分、粗蛋白、铅。
(三)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标签、铜、锌、铅、砷(总砷)。
(四)单一饲料:标签、水分、粗蛋白。
五、监测任务
详见附2《2011年莆田市农业局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专项抽检任务安排表》。
六、检测单位
承担饲料产品样品检验监测单位为莆田市农业检验监测中心。
七、检测方法、依据、判定原则
(一)检测方法
GB/T6435-2006饲料中水分和其他挥发性物质含量测定方法
GB/T6432-1994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GB/T13079-2006饲料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13082-1991饲料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13080-2004饲料中铅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13885-2003动物饲料中钙、铜、铁、镁、锰、钾、钠和锌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
(二)判定依据
1、卫生指标按照《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2001)判定。
2、质量指标按照企业采用的标准、有效合同、明示指标(饲料标签的明示指示、产品说明)进行判定。产品执行的标准若与明示指标不一致时,以其中严格的指标为依据。
3、猪、鸡、鸭配合饲料中铜、锌按照《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第1224号公告)、福建省地方标准《猪鸡鸭用饲料产品安全质量要求》(GB35/562-2008)和《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和<猪鸡鸭用饲料产品安全质量要求>的通知》(闽农厅办〔2009〕115号)规定判定。
(三)判定原则
1、单项指标的判定:所有饲料卫生指标一律不考虑方法误差。配合饲料的铜、锌在判定时按照《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GB/T18823-2002)中铜、锌允许误差的上限扣除方法误差后判定。其它质量指标依据产品执行标准所规定的判定原则进行,产品标准没有规定检测结果判定允许误差的,依据《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GB/T18823-2002)执行。
2、产品综合判定: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3、饲料标签单独判定,不纳入产品综合判定。饲料标签单项检查及判定原则详见附表1《饲料标签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
八、抽样要求及抽样时间
由莆田市饲料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莆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各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实施抽样工作。
(一)抽样要求
1、抽样工作须有2人或2人以上具有执法资格人员,同时按法定程序独立完成抽样。
2、严格按照《饲料采样》(GB/-2002)实施抽样、分样、封样、编号和留样,并将包装好的样品密封,防止样品在运输及交接过程中交叉污染或破损,确保样品真实性和原始性。样品应妥善保存,防止变质。
3、应注意所抽产品的保质期,在检测和异议期内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