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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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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样本.docx

上传人:ATONGMU 2022/11/29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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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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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该【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样本 】是由【ATONGMU】上传分享,文档一共【5】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样本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样本
原告人:XXX(系被害人XXX丈夫),男,回族,XXXX生,个体客运,家住河南省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被告人:XXX,女,XX生,回族,家住XXXXXXX,个体户。
被告人:XXX,男,XXXXX生,汉族,住址同上,个体户。
诉讼恳求:
一、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有意***刑事责任;
二、。
事实和理由:
2023年9月15日早7点左右,在河南睢县睢州大道西段睢县客运总站北门,被告人XXX、XXX放着自己的11点半的班车点不跑,又来无故非法抢占我们早七点的班车点。由于在此之前,他们夫妇俩已经连续一个多星期有意跟我们找茬,意图使我们的车跑不下去,但在此过程中,他们并没有跟我妻子产生直接的冲突关系。事发前一个多星期他们夫妇不知从哪弄来一俩马上报废的长途车来挤我们早七点的班车点,意图使我们的车跑不下去。事发当天,他们又把车发了下去,我妻子XXX和她妹妹XXX想和他们交涉一下,因此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XXX递给XXX一个内装有俩把刀袋子,XXX先后用这俩把刀刺伤了XXX和XXX后逃之。后我妻子送到医院不到非常种就因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我妻子系被他人用锐器屡次刺击致开放性胸腹部损伤(肺裂开、脾裂开、胃穿孔、肠系膜裂开等)引起大失血死亡。后XXX虽然归案,但却始终没有照实供述自己和共同犯罪人的罪行。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XXX、XXX无视国家法律,光天化日之下,竟然在公共场所(汽车站门口),双手持28公分左右的利刃、用极其残暴的手段、有预谋的`行凶伤人,有意杀害我妻子,情节恶劣,危害严峻,其行为已构成有意***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XXX、XXX依法担当如下赔偿责任:
1、丧葬费:2023年度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981元/年,16981126=;
2、医疗费:7683元,有单据15张为证;
3、死亡赔偿金::=;
4、被抚养的人的生活费:
XXX女儿XX,1995年5月19日诞生,XXX死亡时为12岁,应抚养至18岁,抚养6年;=;
XXX儿子XX,1997年3月23日诞生,XXX死亡时为10岁,抚养8年;=;
XXX婆婆XXX,1944年5月20日诞生,63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体弱多病,始终随XXX夫妇生活,应赡养15年,XXX应担当的生活费为:=;XXX应担当的生活费为:=;
XXX父亲XXX,1945年3月27日诞生,62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应赡养15年,XXX应担当的生活费为:=33426元;
XXX母亲XXX,1948年1月16日诞生,59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应赡养16年,=。
,恳请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人:XXX
代理人:焦慧君
20xx年xx月xx日
最新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样本(二)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胜祥(以下简称原告),男,汉族,1946年5月20日诞生,贵州省镇远县人,住贵州省镇远县都坪镇大坝行政村长坝组。(系死者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聂朋(以下简称原告),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诞生,四川省胡蔺县人,现住浙江省温岭市。(系死者的丈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聂新淋(以下简称原告),女,汉族,2023年3月23日生,贵州省镇原县人,住浙江省温岭市。(系死者的女儿)
法定代理人:聂朋,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诞生,四川省胡蔺县人,现住浙江省温岭市。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定江(以下简称被告),男,1975年9月25日诞生,四川省南溪县人,住四川省南溪县南溪镇茶花村6组65号。
诉讼恳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张定江交通肇事者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惩罚;
二、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691000元、丧葬费20233元、医疗费1000元、交通费3000元、被扶养人的生活费220835元、住宿费4500元、误工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60000元,共计:1001378元。
事实与理由
2023年6月23日18时30分许,张定江驾驶的浙jrd937号小型一般客车途径石松一级大路15km+100m处(城东街道隧道内)时,与王冬春驾驶的浙jq9581轿车发生碰撞,然后王冬春驾驶的浙jq9581轿车又撞上站立在椒江j75651号燃油助力车旁边的杨露、聂朋,造成杨露经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聂朋重伤(没有做伤情鉴定)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张定江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冬春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聂朋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杨露自身负次要责任,郑富和无责任、刘明军无责任、李忠平无责任、穆志智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定江被取保候审,并且拒不支付原告聂朋的后续医疗费、护理费。原告屡次找被告张定江协商杨露(死者)死亡赔偿金的事宜,被告张定江拒绝支付赔偿金。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家庭造成了巨大的创伤,一个完整的家庭变得支离破裂,原告聂新淋只有五岁就没有了妈妈,原告聂朋又因交通事故造成严峻残疾,无力抚养女儿。原告杨胜祥体弱多病,没有人照看。原告的外婆刚去世不久,母亲就离开了人世。将来的日子不知连续下去。
综上所述,被告违法驾驶的行为造成一死一伤的结果,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被告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惩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患病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张定江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被告人担当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赐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