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2010—2011年)
为大力推动农村中医药事业发展,切实解决当前农村中医药工作存在的基础设施条件差、中医药人才缺乏和素质不高、中医药服务可及性不高、中医药特色优势淡化等主要困难和问题,确保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会议部署的各项重点任务实施好并取得实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精神,现提出2010年至2011年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一、加强农村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药科室建设
(一)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基础条件建设
1.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公立医院改革的总体要求,作为省级公立医院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调卫生等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制定试点地区公立医院区域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
(1)确保已经设置的政府举办的县级中医医院不撤销、不合并、不改变中医医院性质。
(2)对尚未设置县级中医医院的县(市)摸底调查,逐个进行科学论证,对应该设置和有条件设置的地区,积极协调县(市)党委、政府,尽快设置。
2. 开展县级中医医院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1)组织实施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一期和二期工程县中医医院建设。未纳入国家县级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安排省级专项资金支持。
(2)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在县级中医医院改扩建时,重点加强中医药特色优势突出的临床科室基础条件建设,积极配备中医诊疗设备,在环境形象和内部装饰上体现中医药文化风格与特色。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续争取中央财政对县级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
(二)进一步完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设置
3. 贯彻实施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卫生部联合制定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确保将中医科的设置及业务开展情况纳入乡镇卫生院评审工作中予以考评,力争到2011年底所有的乡镇卫生院都按照《基本标准》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中医科室应集中设置,形成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4. 实施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协调卫生厅局规划部门,将乡镇卫生院中医科、中药房纳入统一规划,开展基础设施条件建设,按照标准配置中医诊疗设备,至少包括:针灸器具、火罐、电针仪、艾灸仪、智能通络治疗仪、颈腰椎牵引设备、中药熏蒸设备、TDP神灯、中药雾化吸入设备等。
(三)加强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条件建设
5. 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协调各级财政支持,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开展村卫生室基础设施条件建设:
(1)配置好村卫生室中医诊疗设备。至少包括电针仪、TDP神灯和中医治疗包(箱)(内含针灸器具、刮痧板、罐具、艾条等)等。
(2)配置中药柜。有条件的村卫生室中药饮片柜(药斗),配置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品种在内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
(3)设置中医药文化和科普知识宣传栏,倡导村卫生室在装修装饰上体现中医药文化。
(四)加强县级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
6.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关于切实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意见》,把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