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论行政合同单方解除权
摘要::随着政府简政放权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在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领域,政府广泛地运用行政合同与相对人合作,从而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向社会放权,同时也要加强对社会的监管。行政合同单方解除权即是对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一种监管,其目的在于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对于行政合同单方解除权,我国的理论界对它的研究颇少,在立法和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缺乏专门统一的立法规定,权力来源不清,具体法律原则缺失,恣意行使单方解除权现象突出,救济制度不完善等。为消除行政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负面作用,充分发挥行政合同的功能,本文通过对行政合同单方解除权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对我国行政合同单方解除权的完善对策。
中国 4/vie
关键词:行政合同;单方解除权;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A :1002-2589(2017)02-0135-02
我国行政合同的实践运用可追溯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随着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政府的管理手段、管理方式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在我国行政管理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随着行政合同愈加广泛的运用,其在实践中的问题也愈加凸显,因行政合同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越来越多。行政合同单方解除权作为一项对行政合同影响最大的特权,因为它的行使能直接导致行政合同法律关系的消灭,故而引起的问题和矛盾也是最为频繁和严重的。为了更好地实现用行政合同进行行政管理的目的,更好地发挥行政合同的作用,我们有必要全面、客观地认识行政合同单方解除权,理性分析其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因此,对行政合同单方解除权进行系统性的研究极具意义。
一、行政合同单方解除权必要性分析
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缔结的合同。行政合同虽然具有“行政性”和“契约性”双重属性,但在这两种属性中,“行政性”是第一属性,“契约性”从属于“行政性”,在内容上和形式上都受制于“行政性”。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地位的不平等使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占主导地位,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新型行政管理方式,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行政合同单方解除权正是来源于这种“行政性”。
行政主体与相对人订立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而行政合同单方解除权就是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存在的。
“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有时相互一致,有时是相互冲突的。”在行政合同履行中,行政主体追求行政管理目的的实现和公共利益的切实维护,而相对人则更倾向于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样的矛盾使得在不赋予行政主体一定的特权,而完全依靠合同来约束双方行为的情况下,等于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至于完全相同的地位,公共利益毫无优势可言,甚至会被个人利益凌驾于其之上,行政合同的根本目的很难实现。“若契约的延续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时,则应给行政主体以单方解除权。”正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要赋予行政主体单方解除权。
二、我国行政合同单方解除权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专门统一的立法规定
虽然目前行政合同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被广泛地运用,但仍没有关于行政合同的全国统一性立法,甚至连“行政合同”都尚未被作为一个基本法律概念在立法中提出。“关于行政合同,与其说是有规定,不如说是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