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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保局关于放射源排查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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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保局关于放射源排查实施方案.doc

上传人:w8888u 2012/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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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保局关于放射源排查实施方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西省环保局关于放射源排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放射源的监管,确保放射源安全,杜绝一切辐射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现决定从5月7日至今年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放射源排查工作。
实施要求:
排查工作由各市具体组织实施,省局督察指导。通过排查,完全摸清各市放射源的底数,掌握使用源的单位及源的数量、名称、活度及分布情况,并查处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其存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真正达到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目的。
二、具体方案:
1、各市、县环保局要对辖区内用源单位现场排查,同时要求用源单位实施放射源申报登记,填报《放射源申报登记表》,各市环保局进行汇总并建立数据库,于9月底前上报省级环保局.
2、将根据相关法规对排查不合格单位进行处罚,具体措施如下:
①各市、县环保局对本地区用源单位执行辐射环评制度进行排查。对未进行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或者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要责令停止违法行动,并于12月30日前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
②各市、县环保局排查本地区用源单位执行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情况。对未办理许可证和许可证到期未办理延续手续的用源单位限期2008年3月30日以前补办许可证件。到期未办理和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放射性生产活动的单位要责令其停产或者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③各市、县(区)环保部门要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用源单位的放射防护设施的验收情况进行排查。对未经验收批准的单位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三个月之内向相关部门递交验收申请,对逾期没有验收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④各市、县(区)环保部门要认真排查本辖区废弃放射源情况,发现有废弃闲置放射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