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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提示:
本节虽不是重点的一节,内容也不多,但须要理解和掌握。
一、概念
“留置权”,指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扣留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依法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举例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因合同关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加工承揽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修理合同)
(2)合同债权到期未清偿。
(3)该合同债权的发生与被留置的动产有牵连关系。即因履行合同而必然会占有该动产。
案例
三、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人的权利
占有留置物的权利
费用偿还请求权(保管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优先受偿的权利
2、留置权人的义务
管理义务
返还义务
四、留置权的实现
(一)实现形式
折价、拍卖或变卖留置物
(二)行使条件
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能受偿
债权人给予的宽限期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如果双方约定宽限期,按照约定;如没有约定,宽限期必须两个月以上)
五、留置权的消灭的情形
(1)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或
(2)接受了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
问题:留置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哪一个优先?
第五节定金
本节内容很少,是须具备的常识。
问题:
协议中要求借款人A公司向甲银行交纳贷款金额的10%()的履约“定金”。这种约定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