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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正义价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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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婕摘要:美国的贝基诉加州大学案引发了美国社会一个个的轩然大波,对其的讨论也甚多,笔者主要从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为出发点对该案加以剖析,对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予以肯定,并指出了少数人和多数人的关系的处理方法。
关键词:少数人正义善良违法宽容
美国黑人为争取自身地位,做出了一系列的努力。其中以60年代的民权运动最为典型,由此而生的“肯定性行动”(AffirmActiveAction,意译“特殊照顾政策”①)也由联邦政府加以颁布推行,来平衡黑人、少数族裔同白人的利益。以此为背景,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相应的制定了照顾少数族裔的录取制度,却不料被这个照顾政策而挡在门外的白人考生贝基,凭借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法案规定:“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在美国归化,并受美国司法管辖的人,都是美国公民以及其所居住州的居民,任何州都不能制定或执行任何削弱美国公民权利或豁免权的法律。”②认为该学校的特殊录取制度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该案逐步推向了联邦最高法院。
在多名法官围绕着“给予少数族裔特殊保护的政策是否合法合理和是否该录取贝基”的问题争执不休。自从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27条特别规定了少数人权利的条款,有关少数人的概念及其在各国社会中的地位才又成为国际法上关注的重要问题,③;但另一方面,以贝基为例的美国白人,却认为该种保护少数人的措施,触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逆向歧视(reversediscrimination,是指历史上的弱势群体的成员,如有色人种、妇女等,得到相对优惠的待遇,而以历史上的强势群体的成员,如白人、男子等的利益为代价)。
我们知道,正义是法的最底线。而不同时代的正义观念是不同的。也许,在原始社会中,完全的平分原则就是一种正义的表现;而在少数人群体利益得不到保障的现今,完全的平分原则不仅不能满足社会利益的均分,而从某方面来说,可能还正是因为这种完全的平分才真正导致了现今的不正义。所以,要实现正义,分配的天平应该适当的为少数人倾斜。
一、适当地保护少数人是正义的必然要求
反对的***官认为权利应当“平均”的分配给每个人,贝基应该被录取。但拿出的法律依据却是1964年《民权法》第6款。但作为黑人运动产物之一的《民权法》本来是本着保护少数人而生的,最后却被用来保护多数人,这种滑稽的结果也从一个侧面反应出这种结论有着不当之处。但赞成的***官认为少数人一直以来受到社会的不公正待遇,给予特殊保护是应当肯定的,所以采取了不录取贝基的态度。双方的争议,各有理由,于是才有了最后“和稀泥”的判决。
但这种看似“似是而非”的判决却是一种极好的解决途径,利益的平衡,使双方当事人达到了一种双赢的结果。因为我们知道,保护少数人,如果威胁到了多数人的利益,超过了这个必要限度,就是一种逆向歧视;相应的,多数人的稳定,是一国的政治需要,但不能因为这种稳定而置少数人利益于不顾。罗尔斯曾在其《正义论》中,将正义设定为为一种“公平的正义观”,也即,罗尔斯把正义理解为一种“公平”,由此而提出了著名的“正义的两原则”,从两方面阐释了怎样才能做到真正的正义(公平):
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④这一原则要求我们把一个社会整体的权利义务做一个总的划分,尽量维持一种“均衡”状态,这一原则,永远是我们追求的理想状态,所以,我们应当把重点放在第二原则上,社会出现的暂时的不公,就需要第二个原则优先来调节:第二个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⑤该原则即强调对少数人的照顾是必要的。就该案来看,加州大学制定定额给予少数人照顾,就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业已存在的不公所造成的不正义。
所以,加州大学此举,在一定程度上是值得肯定的,所以最后的判决即使判决录取了贝基,也没有把该政策否定掉,因为为了实现正义,给予少数人特殊保护的政策是必要的。但我们理智的反过来看,该制度是否超过了必要“界限”,不经意地导致了逆向歧视?我们不得不说加州大学没有好好的平衡这个“天平”。
二、在少数人善良违法中寻求多数人的宽容
德沃金在《原则问题》中,对“善良违反”进行了充分的解析。他认为:善良违法是一些人“对一些极严肃的道德问题和政治策略问题存在意见分歧,有时这些分歧是如此深刻,以至于具有鲜明正义感的独立的人们便把它以某个方式表现了出来”。是出于一种“正义”感的号召,是在于寻求一种社会的平等与适宜。这也正如德沃金所说,“他们接受政府和政治社会的根本合法性;他们与其说要挑战不如说要履行其作为公民的义务”⑥。
而“多数人的宽容”,是针对少数人“善良违法”而提出的,基于善良违法的正义性,多数人的宽容即为必要的。一个社会是否有着真正的正义,并不是多数人的话语权,而是要由少数人所接受的权利与其义务的平衡性来衡量的,如果他们是基于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而善良违反,那么他们就是合理的,这时,多数人就应该对他们的善良违法保持宽容,这种宽容并不是一种“给予”、一种“慷慨”,而是多数人应有的义务。
也许,这是我们在解决少数人和多数人问题中所期待的最好的解决方法,但如果少数人在出于善良违法的“口号”下,使得“善意结果”予以扩充,从而危害到了多数人的利益。这时,就不能说此举为完全的善意违法,因为它已经触碰到了另一个群体的利益,超过的部分也必须纠正,因为多数人的宽容不能换来少数人无止境的“侵犯”,其实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在肯定多数人权利值得特殊保护的同时,也在另一方面表明出了,其实多数人的宽容也会是有限度的,在善良违法和宽容之中,寻求一种连接点才是最重要的,使少数人权利得到特殊保护,又不会让多数人觉得不公。就罗尔斯正义两原则来考量,笔者认为,保护少数人主要依靠的是第二原则,以该原则为指导制定出的制度,不仅要符合该原则,还应该为促进实现第一原则为最终目,这才会是一个良好的制度。
参考文献:
[1][M].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
[2]约翰?[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3]“肯定性行动”政策[J].中国审判新闻月刊,
[4][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M].北京:法律出版社,
[6][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7]
注释:
①陈伟:《美国的"肯定性行动"政策》,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6年10月,58页.
②《都市快报》,2010年10月22日.
③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4月,3页
④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3月,12页.
⑤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3月,12页.
⑥德沃金:《原则问题》,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1月,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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