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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屠宰检疫工作责任书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方法?、?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及相关规定,宝马镇畜牧兽医站结合工作实际,特安排许大春同志负责本辖区动物屠宰场〔点〕检疫。
一、屠宰检疫职责
1、负责动物屠宰检疫申报受理;
2、负责监督动物装载工具的卸后消毒;
3、负责入场〔点〕动物的检疫及验证工作,合格的准许进入观察圈,不合格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4、负责“瘦肉精〞自检监督关:即监督业主履行“瘦肉精〞自检义务,官方兽医必须现场监督。
5、负责动物屠宰前的检疫工作,合格的准许进入待宰间,不合格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6、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实施检疫,即实施同步检疫:做到摘除三腺及病变的组织、器官、摘除耳标、“瘦肉精〞监测;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7、发现动物及动物产品异常或疑似疫情按程序立即上报;
8、按收费标准收取动物产品检疫费、场地消毒费;
9、如实标准填写检疫记录、“瘦肉精〞监测记录、消毒记录,并将检疫头数及结果上报分所。
10、负责市场家禽宰杀点的屠宰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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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负责指导、催促并搞好鲜销市场的消毒工作和负责鲜销市场的监督检查,配合上级督查等具体工作。
12、但凡官方兽医不负责任,检疫头数不如实上报,造成生猪漏检、逃检,一经核实,按流失规费十倍的标准扣发该官方兽医的绩效工资。
二、屠宰检疫规程
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局部实施检查。合格的,准予屠宰;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病症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方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平安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2〕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病症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平安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3〕疑心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标准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当。
〔4〕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平安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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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平安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2、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3、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1〕、头蹄及体表检查;〔2〕、内脏检查;〔3〕、胴体检查;〔4〕、旋毛虫检查;〔5〕、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4、结果处理
(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A、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B、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猪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平安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平安处理记录?。
C、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D、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平安防护。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平安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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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瘦肉精〞自检监督、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出证等环节记录。
、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三、其他事项
1、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2、本责任书在二○一四年度内有效。
阆中市宝马镇畜牧兽医站
站长〔签章〕:
检疫员〔签章〕:
监督方: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洪山分所
所长〔签章〕:
二0一四年一月一日
注:该责任书一式二份,乡镇站和检疫员各保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