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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科井口检身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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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科井口检身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篇).doc

上传人:wxq362 2022/12/4 文件大小:1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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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科井口检身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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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科井口检身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条检身员执行____小时轮流值班制度,检身员必须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对出、入井人员均进行严格检身和登记。
第2条凡出、入井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检身员检身,并在检身后自觉填写本人姓名,必须是谁出、入井谁填写,不得代签。
第3条记录必须坚持入井登记一次,出井登记一次,检身员必须严格监督,严禁他人代签或不签。
第4条检身记录卡经检身员签字后,每班向调度室汇报一次,由值班调度员进行核实签字。
第5条检身记录作为当日核实出勤的依据,凡检身记录无签字或出、入井只填一次的,当日不记出勤,不记报酬。
第6条出、入井时间必须规范化,在调度室无特殊指令情况下,按时出入井。
第7条凡不服从检身员检身的、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的,检身员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安监科处理。
第8条凡对检身员进行人格、人身伤害的,检身员可上报安监科,安监科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交保卫科处理。
第9条凡入井人员没有按时出井的,必须查明原因,及时汇报调度室及安监科,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第10条出井人员检查发现偷窃井下财物的,可当场没收,并汇报调度室,根据情况进行处罚。
第11条检身员空班、漏检、不负责,致使井下财物丢失和烟草、点火物品带入井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检身员进行处罚。
安监科井口检身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
安监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安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安监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 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安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积极配合安监科长开展相关工作,认真组织科室人员完成分工工作。
第3条 在安监科长未在岗位时,安监副科长应承担安监科长职责。
第4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5条 经常深入现场,积极处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6条 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二、 责任追究
第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与安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与安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 安监科副科长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0条 发现本煤矿或本科室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没有及时提醒有关领导、安监科副科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