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危害公共安全罪
王政勋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活安全。
“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危及的不是确定的人身和财产,该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造成的后果其范围之广、数量之大为人们所难以预料、难以控制,行为造成的危险或损害随时可能增加或扩大
“多数”,是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内容,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多数”难以用具体的数字表述,但行为应当使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命、健康受到威胁。
:(1)行为。大多数是作为,也有不作为;(2)结果。包括危险犯和结果犯两种形态,即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两种情况。
,有的是特殊主体。
(1)第128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这两类人员构成犯罪的条件不一样;
(2)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3)重大飞行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航空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铁路职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该犯罪是单位犯罪);不报、谎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能够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共7种。包括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这6种犯罪都只能由单位构成,其中后5种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即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
第128条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既可以由个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该章犯罪经过刑法修正案修改的内容包括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20条、第120条之一、第125条、第127条,第134、135、135之一、第139之一,涉及14个罪名。即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和不报、谎安全事故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火罪
放火罪,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放火是行为人使用引火物直接点燃财物,制造火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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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