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难以控制,随时将危害多数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注意:
1、只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就可构成本罪,不以犯罪人的主观为依据。
2、本类罪是重罪,因此发生竞合时一般适用本罪。
3、如果对象特定应按照相应的犯罪处理。如以投毒杀人的。
学习要求:
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况。
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重点罪名
放火罪失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驾驶罪
普通罪名
爆炸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二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放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放火罪的特征。
。 放火是行为人使用引火物直接点燃财物,制造火灾的行为。大多数是作为,也可能表现为不作为,如森林防火员发现起火,在能扑灭时为了发泄对单位的不满而不予扑救,放任森林火灾发生的就是以不作为实施的放火罪。 放火行为的结果表现为危险犯,只要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管是否发生了实际后果,都构成放火罪的既遂。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前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后者一般是为了追求另一个目的而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或结果发生。
(二)司法认定
1、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区分放火罪既遂与未遂,关键是看犯罪行为是否齐备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放火行为尚未实施完毕,或者虽然点了火但客观原因而未能引起目的物燃烧,则应以放火未遂论处(独立燃烧说)。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人常常用放火的方法达到犯罪目的,如为了烧死他人而对住宅放火等等。此时,区分是放火罪还是其他犯罪,关键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威胁到公共安全。如果为杀人等目的而实施的放火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应认定为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反之,如果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应按故意杀人罪等处理。
3、区别一罪和数罪,行为人在实施杀人、强奸等犯罪后用放火的方法焚毁罪迹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按所犯的罪从重处罚,不另以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是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则应另以放火罪与前行为构成的犯罪实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