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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植物命名法规》高等院校专业教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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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植物命名法规》高等院校专业教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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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植物命名法规》高等院校专业教材.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导言
植物学需要一个被各国植物学家所使用的、精确而简单的命名系统,一方面处理用于表明
分类群或分类单位等级的术语,另一方面处理应用于植物各个分类群的学名( 。给
予某一分类群一个名称的目的不是为了指示其特征或历史,而是为了提供一个称呼该分类群和表明
它的分类等级的方法。本法规旨在提供一个命名分类群的稳定的方法,以期避免使用和废弃那些可
引起错误或含混抑或致使科学陷入混乱的名称的使用。本法规的另外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避免产生
无用的名称。其它方面的考虑,如绝对的语法的正确性,名称的规范化和是否悦耳,或多或少的惯
用法,人的因素等等,尽管其重要性不可否认,但仅为相对的辅助成分。
原则( 构成植物命名系统的基础。
详细的规程( )分为规则( )和辅则( 。规则以条款(
的形式出现。实例( )用以说明规则和辅则。
规则旨在整顿过去的命名并使将来的命名有章可循。与某一规则相矛盾的名称不能留用。
辅则用于辅助性的点项,特别就将来的命名而言,其目的在于使命名更加统一和清晰。与
某一辅则相矛盾的名称虽不能因此而废弃,但不应作为例子而加以效仿。
本法规的最后一部分为有关修改法规的条文。
规则和辅则适用于所有传统上认为是植物的有机体,不论是化石或非化石的,例如蓝绿
藻; 真菌( ,包括壶菌( , 卵菌( )和黏菌类(
光合原生生物( )以及与其在分类上近缘的非光合类群。杂种名称的条款见附录
在本法规中,除特别指出外,“植物”一词指传统上被植物学家所研究的任何一种有机体(见导言
在本法规中,“化石”一词是指名称基于化石模式的分类群,“非化石”一词是指名称基于非化石模式的分类群
(见条款
关于其它原核生物的命名法见国际细菌命名法规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 是在国际
栽培植物命名委员会的授权下制订的。该法规用于处理农业和林业上的特殊植物类别名称的使用和
构成,以及处理园艺植物的命名。
只有经过适当的分类学研究并对有关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时,或当有必要废弃与有关规则
不符命名时,方可改变一个名称。
当有关的规则不存在,或当使用规则会产生有疑问的后果时,应遵守已有的习惯用法。
本版法规取代以前的各版法规。
第一部分原则
原则
植物命名法独立于动物命名法及细菌命名法。本法规均等地适用于处理为植物的分类群的名
称,不管这些分类群最初是否被认为是植物(见导言
原则
分类群名称的应用是由命名模式来决定的。
原则
一个分类群的命名基于其发表的优先权。
原则
除特定情况外,每一个具有特定范围、位置和等级的分类群只能有一个正确名称(
,即最早的、符合各项规则的那个名称。
原则
不管其词源如何,分类群的科学名称均处理为拉丁文。
原则
除非有明确规定,本法规的各项规则均有追溯既往( )之效。
第二部分规则和辅则
第一章分类群及其等级
规则
在本法规中,任何等级的分类学上的类群均称为分类群(单数为,复数为
化石分类群可处理为形态类群( 。就优先权而言,形态类群是指由相应的命
名模式所代表的部分、生活史阶段或被保存的阶段所组成的化石分类群。
在处理特定的多型真菌( ( 规则) 的无性型( )的式样类群
时,本法规允许发表和使用形态类群(规则。
规则
任何一个植物个体均处理为隶属于一个数目无限的、连续依次排列的等级的分类群,其
中种( )为基本等级。
规则
分类群的主要等级( )自上而下依次为:界( 、纲
、目( 、科( 属)和种( 。因此,每个种应隶属于某一属,每个
属应隶属于某个科,依此类推。
杂交类群( 或) 的主要等级为杂交属( ) 和杂交种
。这两个等级同于一般的属和种。构词部分“”指明其杂交性质(见附录
规则
分类群的次要等级自上而下依次为:族( 、组( )和系( 、变种(
和变形( 。其中族为科与属之间的等级,组和系为属与种之间的等级,变种和变形为种下等
级。
如需要更多的分类等级时,这些等级的构词可在主要等级和次要等级的构词前加前缀
“亚”)产生。因此,一个植物可归属于下列各等级的分类群中(按自上而下顺序):界
, 亚界, 门( 或,亚门( 或, 纲(
亚纲( , 目( ,亚目( , 科( ,亚科( , 族( , 亚族
,属( , 亚属( ,组( , 亚组( ,系( , 亚系
, 种( , 亚种( , 变种( , 亚变种( , 变型( ,
亚变型。
只要不致于引起混乱或错误,还可插入或增加更多的等级。
杂交类群依次排列的等级与非杂交类群的依次排列的等级相同,但杂交属是杂交类群中
所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