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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知假买假”行为中法律与道德关系.pdf

上传人:sftnqws018 2017/8/30 文件大小:1.41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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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LEGAR ECONOMY 法理学研究
职业“知假买假”行为中法律与道德关系
●吴先泉
(海安县法制办,江苏海安 226600)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知假买假”行为,对此理论界、实务界均有不
同的看法。文章试从该行为入手,阐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从法律与道德冲突层面提出解决对策。对于这一行
为,法律与道德应给予正确引导,以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良好秩序。
[关键词]职业“知假买假”;法律;道德
品的“知假买假”,以获得商家赔偿为目的的行为。该购
一、职业“知假买假”行为的论点交锋买行为不是为了满足日常生活消费,实质不属于消费者
的身份范畴,也不符合消法的规定,属于欺诈。事实上,
自从“王海事件”后,职业“知假买假”问题引发了法律该职业行为对市场公共与法治秩序造成了一定冲击,破
界人士的普遍关注,对于职业“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属于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保护的问题也是存职业“知假买假”行为通过行政举报,由公权力向商家
有争议的。在理论界,梁慧星认为,“买假索赔”超过了“生施加压力,再由其私下实现对商家的经济制裁,不但无助
活消费的需要”一语可能的文义范围,因此应肯定“买假索于法律目的的实现,还会破坏法律的道德性。职业“知假买
赔”案不在消法四十九条的适用范围之内。这样会形成一假”以消费者的名义,通过主观为己、客观为公的打假方
批所谓“打假专业户”和“打假公司”,借以取代广大消费者式,屡次突破道德底线,如果长此以往,商家的利益就会受
的维权行动,取代负责管理市场、维持市场秩序的衡相关利益群体。立法的初衷,是通过一
门机关的公职行为,其对于正在走向民主法治、建设社会定数额的赔偿金来丈量消费者利益损害尺度,以达到平衡
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中国是否有利尚难以预料。譹訛王利益的目的,然而却演变为通过金钱买平安的侵害市场秩
利民教授认为,不能够以购买的物品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序行为。严重者诸如董金狮、刘江等职业打假人由于敲诈
作为判断是否为“生活消费”,判断是否“生活消费”也不应勒索受到刑事制裁,他们不仅违背了道德更突破了法律的
考虑购买者的目的与动机,不应以购买的目的与动机将底线,因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假买假”行为人排除在消费者的范围之内。譺訛从上述观在部分人的观点中,职业“知假买假”名不副实,破
点,我们可以看出,双方观点对于职业“知假买假”行为的坏公德良俗,借打假之名行私利之实,认为是利用法律
争议主要着眼于购买者的目的和动机这一思想层面,其主上的惩罚性赔偿机制所获取的经济利益,属不当得利,
要涉及道德领域调整,但其外化为行为后,则违背了诚实是对市场公共与法治秩序的侵犯,同时也极大的浪费司
信用原则。再者,因其购买、索赔前后行为矛盾具有了可谴法资源。譻訛
责性,是否应受到法律的规制就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问富勒将道德分为两种,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
题。更有甚者,职业“知假买假”后通过举报至相关执法部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实
门,传递惩治假冒伪劣产品的压力,私下联系商家进行“经现人之力量的道德,是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