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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条件
改革二十年我国经济长足开展物质财富极大丰富法制开展获得了非常喜人的成果法制化已经形成。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程度突飞猛进成就卓著法律研究者、法学家、准法律职业者〔相对尚未成熟的“三职业〞而言〕的法治意识正在觉悟。参加wTo融人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大循环势必加快我国经济体制、的步伐加快的建立并向法治化的方向前进。所有这些都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和形成提供了前提条件和先机。只要我们认清形势抓住机遇、携手努力、扎实工作加快制度创新顺应历史开展的潮流和法治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终将成为历史必然法律职业共同体也终将成为我国法治的开展、法治化程度的上升做出重大而不可替代的卓越奉献为把我国最终建立成为法治国建立功勋。 
一、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共同体 
对于何为法律职业?不列颠百科全书?定义为:“以通晓法律和法律应用为根底的职业〞。所谓“通晓法律〞是对法律职业者的教育背景、知识构成和文化素质而言;所谓“法律应用〞是对法律职业者所从事的职业的特性而言。我的解释这种“职业的特性〞首先应表达在该职业的活动是与法律相关的或者更确切地讲应该是该职业的活动是与法律直接关联的;同时该职业的活动是以对法律的应用为核心内容的或者说该职业的活动应该是以应用法律为根本手段和并以此实现该职业活动的目的或目的。可见上述法律职业的定义同时涵盖了“法律职业者〞和“法律职业特性〞两个方面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相对广义的概念。在现代西学著作中对法律职业的定义是:“从事直接与法律相关的各种工作的总称〞。从这一定义不难看出所谓的法律职业包含全部直接与法律相关的职业定义的外延明显扩大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正因如此在当今西方社会对法律职业包含种类的认识和划分也多是比较广泛的。但是各国对法律职业详细范围的界定或规定〔不少以成文形式明确规定各种不同的法律职业及其职数、职责和业务范围〕都不尽一样不过对于法律职业中最根本、最主要的职业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职业的界定和规定是大体一样的。 
在我国对法律职业尚未有明确的界定更无统一的明文规定法律职业的类别及职责的科学划分。现实中法律职业的种类也比较繁多甚至不少不同职业种类的职责不清甚至穿插。一般而言对我国法律职业的理解可大体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法律职业是指法官职业、检察官职业和律师职业也有学者认为包括人和企业法律参谋:广义的法律职业是指一切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各种职业的总称其中除上述狭义的法律职业所包含的几种职业外还包括仲裁员、员、法律文秘、警官职业等与法律“沾边〞的各种职业并且包括以从事法学教育为业的教育型职业和以从事法律研究为业的研究型职业。可见广义的法律职业所包含的职业种类确实实确相当“广〞几乎涵盖了全部与法律相关的职业而完全不强调职业与法律的“直接关联〞性。对法律职业的“广义〞理解恰恰映衬出我国现实社会对法律类职业分类的欠缺、混乱和职业构造的不合理性。对此应当尽快用标准性的形式对我国法律类职业体系及其各种职业的职权、职责或业务范围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这是我国社会经济、、法治开展的迫切要求。 
尽世界各国、各个不同历史时对法律职业的界定和划分有所不同但纵观各国法律职业的现状对主要法律职业的定位是具有共性的即几乎每一个的主要法律职业都是以法官职业、检察官职业和律师职业为核心构成部。这正说明了现代各国法治开展的趋同性需求。在我国有学者这样定义法律职业即“法律职业是指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具备法律预先规定的任职条件、经过法定程序的录用而专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一种社会角色〞。从文字表述不难看出这一定义同时注重了从业者的教育背景、任职条件、录用程序和职业的专业化〔法律化〕。那么这一定义是否科学、准确地概括了我国法律职业的属性和主要特征呢?我个人认为要给法律职业下一个准确而科学的定义必须同时认清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者是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因此法律职业肯定不会是“一种社会角色〞而应该将其定位为“社会职业〞因为只有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律职业者才能被称为“社会角色〞。第二法律职业不仅是的社会职业而且应当是独特的社会职业其独特性在于其职业活动本身与法律有不可分的必然联络假设其与法律相别离就只能是法律职业以外的其他职业类型尽这些类型的职业上与法律相关或与法律“沾边〞。第三法律职业与辅助性法律职业不同与同法律相关的职业也不同法律职业并不包含全部的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的职业而应该仅指那些从事与法律直接关联且以操作法律和施行法律为主要工作职责的职业也不应包含那些仅仅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且以为法律职业者提供法律辅助工作为职责的职业更不应当包括那些仅仅因以法律为对象和主要内容而从事教育和研究的职业。第四法律职业不仅指某一种社会职业而是一种社会职业“类型〞是多种具有同一属性或共性的社会职业的集成。第五法律职业〔其他类型职业也一样〕的存在并不以法律职业者受过专门法律教育、具备法律预先规定的任职条件等为前提。比方我国现今以前对从事法官职业、检察官职业的任职条件和应具备的受教育状况的要求就曾是“空白〞即任何身份和条件的人都可能成为一名法官、检察官甚至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但是作为法律职业体系中最主要的职业-法官职业、检察官职业已然长且规模化地存在。  在明确上述几个问题的前提下我认为法律职业应当是指法律职业者所从事的以操作法律、施行法律为手段借以处理社会关系主体间法律冲突平衡其间权利和义务为职权或职责的社会职业的总和。假设如此定义法律职业是恰当的就可以把社会上所有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的职业即中外学者所称的广义的法律职业〔我认为应该称为“法律类职业〞比较准确〕合理而科学地划分为“法律职业〞、“法律辅助型职业〞和“同法律相关的职业〞三种职业类型从而防止在法律职业的广义与狭义、法律职业的范围大小等问题上的不必要纷争使复杂问题简单化同时也可使多种“与法律相关的职业〞合理定位并形成明晰而标准的职业体系构造对实现真正的依法治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上述法律职业的定义纵观世界各国法律职业体系的共性因素同时兼顾并立足于我国法制体系构造的特点我国的法律职业应该仅仅包含法官职业、检察官职业和律师职业。因为首先“三职业〞具有不可分割的职业关联性。诉讼体系作为一个法制构架中的最核心部与之亲关联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
职业自然形成不可分割的职业群体。这一职业群体的发育程度、开展状态直接关系到一个的法制状况、法治程度其中各职业互相依存、互相促进在互动中趋向同一已然成为世界范围内法治开展的共同。正因“三职业〞具有上述诸多的共性因素世界近现代的西方和世界其他地区的法治兴旺大都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种法律职业统称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也有学者称为“职业共同体〞“职业统一体〞〕。其次“三职业〞具有同质性〔“同质性〞的种种表现将在后文中阐述〕。再次“三职业〞的职业思维具有同一性。总之“三职业〞不可分割的职业关联性、职业的同质性和思维的同一性了它们具有显著的职业群特性和在法律类职业体系中的独特地位。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先决条件 
法律职业作为人类社会法律比较兴旺或法制相对健全的或时的一类独具特色的社会职业其出现的时间相当早。从人类文明史着眼法律职业的产生与开展同一国社会经济的开展、法制的形成与进步制度的建立健全、法律教育以及法学自身的开展是不可分的。“以法律工作为职业的前提是法律己成为统治和理社会的首要工具已成为人们进展各种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必须遵守的根本行为准那么〞。最初法律职业产生于经济、法律〔制〕比较兴旺和制度发源地的古罗马和古希腊。例如在古罗马时就已存在相当数量和规模的法律类职业其中主要的法律类职业有专门解答法律问题和传授法律技巧的法律参谋专门研究法律原那么的法学家还有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等。但是法律共同体的产生或者形成那么是现代法治的产物。规模化法律类职业的产生和存在是严格上的法律职业形成的前提和必要条件而严格上的法律职业在一个中同等重要地位根底上的共存那么是该国法律共同体形成的必不可少的客观条件。那么各种详细法律职业的“共存〞是否就会自然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呢?答案当然是否认的。
 
众所周知在经济、法律与制度比较兴旺、法律类职业包括法律职业众多并具相当规模的古罗马、古希腊尤其是在经济、法制与制度更为兴旺的近代西方资本社会并不存在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这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是在二战完毕以后经济快速恢复并高度开展、制度高度兴旺、现代法治形成的情况下才出现的。当然这里所说的“出现〞并非是自然而然的形成而是那些经济、、法治开展到相当程度的经过一整套互相关联、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制度的建立才得以形成〔促成〕的。简言之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或产生取决于同类法律职业的“客观〞存在与的统治者  〔或理者〕在意志的推动下建立的一整套“主观〞制度〔主观色彩极为强烈的制度〕两大因素。详细地讲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必须依赖多方面的条件具备多个相关的要素这些“条件〞或者“要素〞包括法制开展的程度、法律职业准人制度确实立、一体化官培训机制的建立、法律职业者规模化程度、法律职业者群体职业理念的形成等等。 
〔一〕法制开展程度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最根本条件。 
活动的初衷和目的不外两个一是统治二是理。奴隶制的立法活动无疑独具统治的唯一目的丝毫没有“理〞的意识和追求。封建制的立法活动主要是为实现统治从封建社会中后开场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已有些许“文明的萌芽〞表达在立法上也就开场包含和社会理的成分或因子。人类社会进入封建社会末乃至资本社会初新兴资产阶级强调并重视、平等和法制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不少极具当代先进的思想、观念和近代文明理念反映到资产阶级的立法上明显地兼具了统治和社会理的双重目的与功能。资本社会开展到近现代其立法活动的主要目的或宗旨已凸现出以理为重心的场面。上述立法以及法律从统治向理的转变恰恰映衬了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演变进程法律的施行也从、强迫逐步过渡到启发、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正因为近现代人类社会经济生活、生活和其他社会生活的不断开展对法律产生了越来越多的需求才促使世界文明国度不断地制定越来越多的法律、加快了法制的进程并朝真正的法治的方向开展。可以认为是社会生活的客观需求推动了法制的开展与进步同时产生并扩大了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对象〔法律〕和效劳对象〔社会关系主体〕因此也出现了法律职业者并不断形成规模化的法律职业者群体同时也确立了相关法律职业在社会职业群中的稳固地位。因此我们可以肯定法制的开展程度或者说一国的法制化程度是该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最根本的先决条件。 
〔二〕法律职业准人制度的统一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关键性条件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突出特点在于共同体各职业具有同质性。所谓“同质性〞是指共同体各职业在本质和属性上是一样的或者具有高度的统一性。这种“同质性〞详细表如今各职业本身在社会职业体系中处于同一个较高的层面各职业的执业者的教育背景或文化素质根底具有同源性或近似性各职业的执业条件的同一性以及各职业中执业者的职业思维形式、社会价值取向、社会责任和职业理念的一致性等等。而以统一考试为核心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准人制度的统一确定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各职业同质性的上升和最终形成奠定了制度上的坚实的根底也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各职业执业者的一体化培训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现实可能性从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开拓了一条光明大道。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法律职业准人制度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它为进入法律职业设定了一个较高的入门条件和严格的人围程序。在任何一个法治程度较高的法律职业者都是中社会地位高、经济收入高、对人才要求高、职业受尊重度高、职业变动小的人们普通向往的职业〔四高一小〕。因为在这些都首先非常看重法律职业准人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也只有如此才能为从根本上进步法律职业者的层次实现法律职业者的精英化程度和法律职业的同质化增强公民对法律职业的认同感和信任度从而强化公民对的可信度和权威性并最终形成对公正的信心。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职业准人制度确实立和完善不仅仅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关键性条件而且是建立权威、实现公正使最终走向法治的先决条件。 
〔三〕一体化官培训机制的建立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最核心条件
 
一国的法制化程度为该国法律类职业以及法律职业
的形成和发育带来了契机也为法律职业者的职业化培训制度的建立创造了条件。然而法律职业准人制度确实立和统一既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组成部的各职业同质性的上升和形成提供了制度根底〔之一〕也为对法律职业者的职业培训在培训层次、培训质量、培训方式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更为法律职业者培训新的机制的创立提出了严肃且严峻的课题。因此在法律职业者的教育背景或文化素养具备同源性或近似性这一知识根底的前提下要使不同类型的法律职业者〔执业者〕在职业思维、价值取向、社会责任、职业意识和职业理念上趋同或一致要到达法律职业共同体各职业在社会职业体系中处在“同一〞并“同高〞层次以致最终促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必须依赖于统一的法律职业者培训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在那些法治比较兴旺且已经形成并壮大、开展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通常统称律师、法官、检察官为“官〞更有学者称律师为在野官〔国内也有前卫学者如此称谓律师〕受此启发我不妨将法官和检察官称为“在朝官〞。不是在野官还是在朝官由于其职业特有的同质性对其统称为官是恰当而准确的“官〞这一统称也突出表达了律师、法官、检察官三职业的共性、在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在法制建立中的独特作用以及实现法治过程中的不可替代性。 
官培训制度的分类一般分为“分训制〞和“统训制〞这种划分是有其现实根据的也是比较科学而合理的。但是为了更能表达官培训形式、制度及其特点的演变以及改革的开展进程我个人认为将对法律职业者的培训制度或形式分为“分类式〞官培训和“一体化〞官培训两类似乎更为适宜更贴近一体化的官培训与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亲关联性。 
〔四〕法律职业者群体职业意识、职业理念的形成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观念性条件  尽法制化程度的提升、法律职业准人制度和一体化官培训制度的建立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提供了法制和制度上的保障但并不是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同时法律职业共同体就已经形成了。其实就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而言前述三个条件仅仅是先导和必要前提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真正形成的因素是法律职业者群体共同的职业意识、职业理念的形成。纵观世界各国职业化的开展历史任何一种职业的真正形成都是以职业者群体共同的职业意识、职业理念的产生〔形成〕而告完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作为各种曾经互相关联却存在的不同职业的集成其形成就更困难其职业意识、职业理念必然要在超越原来各自职业意识、职业理念的根底上走向同一从而形成“共同体〞的职业意识和职业理念。这种从“超越〞到“再生〞的过程会非常慢长。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在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虽已有某种“征兆〞但还远没有开场。不仅如此更不容乐观的是由于新中国的历史还不长在短暂的开展过程中又曾出现过不少“停滞〞和“倒退〞客观上现存的法官职业、检察官职业和律师职业也尚未形成严格上的法律职业最起码就不具备各职业者群体的统一的职业意识更谈不上的统一的职业理念。
 
我认为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意识是指法律职业者群体对法的社会价值和人文价值及法律职业自身的认同感:法律职业者的职业理念是指法律职业者群体对职业责任、社会责任的认同感和自觉的追求。这种职业意识和职业理念是必须在业前系统的培训中形成并且在长的职业生涯中不断强化的。很显然我国现存的上述“三职业〞离真正完好意义上的法律职业还有一定间隔。正因如此我们必须千方百计创造良好的条件努力加快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步伐其中最迫切、最重要、最核心的步骤就是尽快建立并通过一体化的官培训促进“三职业〞的职业者群体形成共同的职业意识和职业理念。这一目的的实现虽然很困难但假设换个角度考虑问题也许就会看到曙光在前。因为在我国“三职业〞尚未完全形成各自的职业意识、职业理念这一现实恰恰给我们创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的职业意识和职业理念提供了“超越〞和“再生〞的捷径给我们提供了对尚未成熟的职业重新、有效地群体整合的良机。 
〔五〕法律职业者群体适度规模的存在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客观标志性条件
 
任何职业的形成都有一个共同的客观标志即该职业的从业者数量。假设某一职业的从业者数量没有到达一定规模并占社会总人口或者效劳对象一定的相对适度的比例很难说该职业已成为一种而成型的职业。当然所谓从业者“规模〞和“比例〞并不是绝对的而且依不同的职业性质和特点的要求有所不同。但是无“规模〞还是“比例〞都必须而且只能合理地把握其“适度性〞。在某一职业形成的其他条件〔比方职业意识、职业理念等等〕都已然具备的情况下必须具有适度的从业者“规模〞和“比例〞该职业才能真正形成。 
需要强调的是上文所说的从业者是指已经具备了某职业要求的教育背景或知识背景等进入该职业准人条件并经专门培训从而具备了该职业从业的知识、才能和职业意识、职业理念的职业人……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职业界合格的法律职业者的数量确实实确少的可怜!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终极条件 
法制的开展到达法制化程度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创造了契机法律职业准人制度的建立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提供了可能性一体化官培训制度的建立成为使这种可能性向现实性转化的转换器而通过一体化法官培训造就的具备职业素养、职业才能并具有共同的职业意识职业理念的规模化的法律职业者群体的存在那么“将使〞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成为现实性。之所以使用“将使〞两个字是因为前述五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条件都仅仅是“先决条件〞并不是性因素。有了“先决条件〞仍然不会自然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明确地讲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真正形成还必须具备一个终极条件我把它称之为“条件〞即的成果-。可以认为是法律职业的必然要求是追求法律职业的成果;反过来也是法律职业的根本保障。只有在制度上确认了的性法律职业方能真正走向并获得法律的合理定位法律职业共同体也才能形成并地存在于的社会职业体系之中。及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五个先决条件其中法制化程度作为最根本条件在我国可以说已经具备。我国的法律职业准人制度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关键性条件也已经建立虽然尚未成熟但会在不远
的将来趋于完善。以上两个条件的存在已经客观上要求尽快建立‘体化官培训制度一旦具备了这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最核心条件必将加快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观念性条件〞和“客观标志性条件〞的形成最终促成五个先决条件齐备就只欠“条件〞这个东风了。因此可以肯定地说我国将来建立并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一历史必然是有其客观而扎实的现实根据作为根底的。这些现实根据或者现实根底是我们努力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信心和勇气的源泉之一。这种信心和勇气的另一个重要的源泉就是我国经济、、文化和社会不可阻挡的开展大势。 
内容总结
〔1〕人民水行政主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条件
改革二十年我国经济长足开展物质财富极大丰富法制开展获得了非常喜人的成果法制化已经形成
〔2〕其次“三职业〞具有同质性〔“同质性〞的种种表现将在后文中阐述〕
〔3〕在那些法治比较兴旺且已经形成并壮大、开展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通常统称律师、法官、检察官为“官〞更有学者称律师为在野官〔国内也有前卫学者如此称谓律师〕受此启发我不妨将法官和检察官称为“在朝官〞
内容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