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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东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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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东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vqjyga55 2017/8/31 文件大小: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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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东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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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东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运营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令第5号)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县级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资参股企业原则上由履行国资权益的出资人代表在企业内按本办法主张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如东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对县级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五条县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企业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如东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根据县政府授权,代表县政府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坚持实行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
第七条逐步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第八条  县国资办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三)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四)按规定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及相关工作;
(五)依法管理和监督资产评估行业及相关工作;
(六)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七)管理企业改制未售资产;
(八)对镇(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九)向上级国资管理部门和县政府报告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
第三章企业权利义务和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九条县级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县级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县国资办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和依法实施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县级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十二条县级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规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本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