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学习贯彻《农业技术推广法》 ——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发展
唐光泽
重庆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一、推广法修改背景。
二、推广法的基本框架及释义。
三、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发展
颁布: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修订: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实施:2013年1月1日起
推广法形成
一、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改背景
1993年7月颁布,标志着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规范化发展阶段。
推广法执法检查:明确了农技推广工作的法律地位,是我国农业技术推广方面的基础性法律,为促进农技推广事业起到了较大作用。但在农技推广工作及推广体系建设中出现对推广法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管理体制不顺如三权在乡镇的存在农业部门管事不管人,乡镇管人不管事;经费投入不足,许多地方没有纳入财政全额预算,没有工作经费、办公设备;农技推广队伍建设滞后,非专业人员过多,人员老化青黄不接;运行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考评制度等问题。
这些情况和问题需要对推广法作出修改。
一、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改背景
发展要求需要修改推广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修改。许多条款计划经济色彩浓厚,有关概念、原则需要充实完善;二是推广机构职能需要重新定位;三是需要明确法律责任。
现代农业发展对农技推广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需要法律的规范。一是农民自主经营地位巩固,需要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方法;二是农业科技需求多样化,需要拓展服务领域;三是推广主体多元化,需要规范其行为。
农技推广事业的健康发展,解决体系存在的职能不清、体制不顺、长期投入不足、机制不活等问题,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011年,全国人大会同农业部等7部门推广法后评估:原推广法部分规定适应性不强,部分措施保障力度不够,部分条款可操作性欠缺等问题。评估后建议启动对推广法修改并纳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二、推广法及释义
推广法的基本框架
原法5章共30条,修改后共6章39条:
第一章总则(9条)
第二章农业技术推广体系(9条)
第三章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9条)
第四章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6条)
第五章法律责任(5条)
第六章附则(1条)
推广法的基本框架
与原法相比:
专门增加法律责任一章;
增加条款10个,其中,纯新增条款9条(12、13、25、26、27、32、34、35、38),调整增加3条(16、36、37);
修改24条;
没有修改的3条(原法6、原法8、现法39)。
第一章总则
立法目的
农技推广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进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制定本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
(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
(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
(三)农产品收获、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技术;
(四)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
(五)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
(六)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
(七)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安全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
(八)其他农业技术。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体现了三个方面特点。一是大农业,二是符合科技创新要求,三是突出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加快农业技术的普及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
对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规定
第四条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
(二)尊重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
(五)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注重生态效益。
明确规定了五项原则。分类管理原则、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尊重农业生产者原则、适用性原则、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