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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上传人:书犹药也 2022/12/10 文件大小:8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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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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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性规定
第二节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一节居住建筑间距
第二节 非居住建筑间距
居住与非居住建筑间距
第四节其他规定
建筑退让
建筑高度
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七章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八章绿地
第九章都市景观与环境
第十章都市特定区域
第十一章附则
条目
内容
根据
和阐明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都市规划管理,保证都市规划的实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都市规划管理暂行措施》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参照有关都市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黄山市中心城区范畴内制定和实行都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原则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并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合用于黄山市中心城区都市规划区重点控制区范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和特定区域除外。中心城区都市规划区重点控制区范畴外的建设和各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县可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原则。
目的和根据
管理规定
合用范畴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章都市用地管理
第一节都市用地分类和适建性规定
我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重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J137-90)执行。
都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具体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具体规划的,应当按照都市总体规划拟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拟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畴执行。
二、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本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畴。
三、需变化已经批准规划所拟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畴,应编制调节规划并按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节都市用地建筑容量控制
用地分类原则
用地适建性规定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执行。
《表二》规定的指标均为上限,合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工厂、仓储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建设用地面积不小于(含)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块的建设容量必须编制控制性具体规划,经批准后实行;
建设用地面积不不小于2万平方米的开发地块其建筑容量,已编制控制性具体规划的,按控制性具体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具体规划的,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参照《表二》的规定执行;
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现状周边状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拟定。
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面积为10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状况之一,且的确不影响都市规划实行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毕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状况,的确无法调节、合并的;
二、因都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的确无法调节、合并的;
三、处在都市特定区域的建设。
原建成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或达到本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畴内加层、扩建;应公共利益需要加层、扩建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黄山市都市总体规划、国家有关规范和参照合肥市规定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一节住宅建筑间距
多层条形住宅建筑的间距,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与空间环境等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都市特定区域除外)。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涉及南偏东或南偏西0-15°(含),;
2、朝向为南偏东(西)方位角在15°-30°(含)范畴内的建筑间距,;
3、朝向为南偏东(西)方位角在30°-45°(含)范畴内的建筑间距,;
4、朝向为东西向的或东偏南(北)45°范畴内的建筑间距,;
5、条式住宅建筑,当阳台合计长度不小于住宅建筑长度的2/3时,按本款1-3项计算的建筑间距,应自遮挡建筑物阳台边算起。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
1、(且最小值为8米);
2、(且最小值为7米);
3、当山墙宽度不小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中心城区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规定和都市居住区设计规范()
中心城区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规定和参照合肥市及杭州市规定
第十三条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不不小于或等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第1-3项计算建筑间距。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不小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时计算建筑间距。
四、多层住宅建筑处在被遮挡位置,且底层有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必须按本条一、二、三款规定从室外地坪起计算;对沿都市道路的,且底层有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相应高度,。
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时,被遮挡住宅建筑不再考虑大寒日日照时间影响。
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置时(含南北向和东西向),且最低值不得不不小于8米。
二、垂直布置时:(且最小值为6米),东西向间距不应不不小于6米;当山墙宽度不小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三、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不不小于或等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计算建筑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不小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时计算建筑间距。
高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建筑南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都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建筑正面朝向为正南北,涉及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45度范畴以内的,,且最小值不不不小于30米;
2、建筑正面朝向为东西向的,涉及朝向为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45度至90度范畴内,,且最小值不不不小于24米。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方向垂直布置时(T型或倒T型)的间距,,且其最小值为18米。
2、东西方向垂直布置时(H型或半H型)的间距,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且其最小值为18米。
3、建筑山墙(建筑短边)宽度不小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不不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不小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控制。
高层住宅建筑与低层、多层住宅建筑互相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规定拟定:
一、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的按低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二、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三、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多层的山墙之间,其间距不不不小于6米,有规划道路的,间距不不不小于7米。山墙面开窗的条式建筑,其山墙间距最小不得不不小于8米。
中心城区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规定和都市居住区设计规范()
都市居住区设计规范及参照合肥、杭州及上海规定
第十四条
二、低层山墙间距不得不不小于4米,有规划道路时间距不不不小于7米。山墙面开窗的建筑,其山墙间距最小不得不不小于6米。
三、低层与多层山墙间距不不不小于6米,有规划道路时间距不不不小于7米。山墙面开窗的条式建筑,其山墙间距最小不得不不小于8米。
四、高层与多种层数之间不适宜不不小于13米,与低层、多层山墙间距不得不不小于9米。
五、高层与高层建筑之间山墙不不不小于13米。
第二节非住宅建筑的间距
,且不不不小于10米;,且不不不小于10米。
低层非住宅建筑与多、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和非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且不适宜不不小于6米。
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且不不不小于18米;东西向的,,且不不不小于13米;
高层非居住建筑非平行向布置的,,且不不不小于13米;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不不小于13米;非平行的最窄处间距不不不小于13米。
加油站、液化气站、危险品仓库等有特殊规定的建(构)筑物的建筑间距,按专业规范执行。
第三节住宅与非住宅建筑间距
住宅与非住宅建筑间距按下列规定拟定:
一、非住宅建筑北侧为住宅建筑或住宅建筑处在被遮挡位置时,按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二、住宅建筑北侧为非住宅建筑或非住宅建筑处在被遮挡位置时,按非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执行,且低层、。
第四节其他规定
对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重要居室、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她建筑,其建筑间距应满足国家有关规范规定。
上述建筑间距及系数规定合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间距中折算,同步多层、。
上述建筑间距控制详见附录3:建筑间距图示。
都市道路红线宽度在2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沿路同侧同向布置的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在满足都市景观规定下按消防规定执行。
对相邻遮挡建筑为临时建筑或违法建筑时,其日照和建筑间距不予考虑。
都市居住区设计规范()
中心城区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规定和参照合肥市及杭州市规定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都市居住区设计规范()
都市居住区设计规范()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四章建筑退让
沿建筑用地边界和都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环保、文物保护、市政管线、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范规定外,应同步符合本章的规定。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线时,按其互相间近来距离计算建筑退距。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按如下规定控制,但退让红线距离不不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按《表三》规定的建筑高度的倍数控制,且应满足消防通道的最低规定。
二、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住宅建筑,并已经批准完毕建设的,除应符合《表三》的规定外,须同步符合第三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文、教、卫建筑或其她非住宅建筑,并已经批准完毕建设的,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按《表三》中文、教、卫建筑或其她非住宅建筑的退距控制。同步符合第三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四、相邻地界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退距按《表三》中其她非住宅建筑的退距控制。
在都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四》规定拟定。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经黄山市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可合适调节。
一、经审定后的重要地段的具体规划、都市景观设计规定以及文物保护或某些重要标志等。
二、都市特定区域范畴内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三、为了保护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未能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上的建设工程。
退让用地边界
中心城区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规定和参照合肥市、杭州市规定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和旅游服务业设施建筑等有大量人、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都市道路的重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具体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不不小于20米。
传达室、警卫室、书报亭、公共厕所等建筑物的退线规定,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拟定。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表四》规定的基本上,多层、低层建筑增长2米,高层建筑增长5米(均自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建筑物的台阶、阳台、雨篷、挑檐、凸形封窗,不应突出道路红线。
沿都市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不不小于6米。
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铁路设施除外),除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外,一般按最外侧铁路轨道中心线离建筑物墙边距离不得不不小于30米控制。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高压走廊)范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应符合《都市电力规范规范》的规定。
地下建筑后退都市道路、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且最小值不少于3米。
退让都市道路
特殊案例
参照合肥市、杭州市规定
道路交叉口
蓝线退让
铁路线退让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建筑高度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都市景观等方面规定外,应同步符合本章的规定。
在有净空高度规定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涉及微波通道)设施周边的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周边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具体规划的,应先编制都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鼓励沿都市主、次干道两侧建设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应保证建筑比例协调,保持良好的都市天际线。
净空高度限制高度
文物保护限高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黄山市都市规划各项建设项目必须配套规划、建设停车场,停车场面积按《表五》执行。本规定中停车场面积系指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的当量停车位。
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室内)停车,地面停车率不适宜不小于10%。办公停车地面停车率不适宜不不小于15%。地面停车位可与树阵式绿地相结合。
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在用地周边较低档别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级别的道路上开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级别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二、距都市道路主、次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适宜不不小于50米;
三、距公园、学校、小朋友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不不小于20米;
四、距公共交通站台边沿不应不不小于10米;
五、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地道、人行横道线不应不不小于20米;
六、距铁路道路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应不不小于50米;
七、应有良好通行条件:当用地出入道路坡宽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
地下空间运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地下文物及其他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设立。
合用范畴
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