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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有奖举报办法.doc

上传人:260933426 2017/9/1 文件大小:6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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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有奖举报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青海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涉及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凡举报涉及本县境内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在生产加工、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鼓励。
一、奖励条件与标准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和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内容经查证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二、受奖举报人认定;
(一)举报奖励对象一般限于实名举报,对其他举报并查处
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给予奖励。
(二)同一违法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事实证据或者协助行为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根据其作用大小,给予适当奖励;若其帮助超出第一举报人作用的,应作为第一举报人,原第一举报人视为其他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三)两人及两人以上联名或者虽未联名但举报同一案件且作用相当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各举报人平均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只能享受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五)被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后,司法机关未给予奖励的,经举报人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三、奖励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敲诈等不正当方式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三)以匿名方式举报最终无法确定举报人的;
(四)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举报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四、具体奖励情形
举报下列食品生产流通违法行为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奖励举报人;
(一)在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禽畜产品进入集贸市场、超市后,为其性状、色泽、保鲜需要而食用违禁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加工、储存、销售的;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添加剂生产食品、使用过期或者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销售注水或注入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畜禽及畜禽产品的;
生产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生产金鹰变质、过期、掺假等伪劣食品的;
伪造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销售应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境外进口食品的;
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举报下列餐饮服务违法行为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奖励举报人:
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