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浙江省城市供水价格成本核算办法
一、总  则
    (一)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工作,促进供水(或制水)企业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提高城市供水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5号令)、《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结合我省城市供水(或制水)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对城市供水(或制水)企业的供水价格成本监审行为。
(三)城市供水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有下列基本任务:
1、定期调查城市供水(或制水)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成本费用情况、供水价格及附加的各种收费基金情况;
2、全面审查城市供水(或制水)企业成本项目设置是否正确,成本核算、费用分摊是否合法、合理;
3、正确审核城市供水(或制水)企业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计算自来水总成本和单位成本,核算价格成本;
4、及时汇总、分析,计算平均成本,提供分析报告。
(四)城市供水(或制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准确记录和核实生产经营中各项成本数据,依法核算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1、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下
 
列费用应当列入供水成本:
(1)生产输配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水、动力、混凝剂和消毒剂等药费;
(2)组织和从事生产、输配人员的工资以及按规定范围和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3)生产输配过程中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以及为保证固定资产正常使用的修复性费用;
(4)水厂的水质检验费、挖泥费等;
(5)生产输配过程中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差旅费、保险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运输费、修理费、租赁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绿化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
(6)管网养护费和爆管事故损失费;
(7)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2、下列费用不得列入供水成本:
(1)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2)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救济性捐赠;
(3)各种资本性支出,即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以及改良固定资产使用性能的费用;
(4)对外投资支出;
(5)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6)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不得计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二、成本项目及构成
城市供水价格成本主要包括:水费、原材料、动力、人工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机物料消耗、管网修理费、外购成品水费用等成本项目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项目。
(一)成本项目
1、水费,包括原水费和水资源费。
(1)原水费,指供水(或制水)企业向原水供应单位购买原水所支付的费用。
(2)水资源费,指供水(或制水)企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支付的水资源有偿使用费。
2、原材料,包括消毒药剂、混凝药剂等。
(1)消毒药剂费,指用于水消毒除菌所使用的氯及其化合物、二氧化氯、臭氧等消毒材料费用。
(2)混凝药剂费,指用于净水而投入的硫酸铝、三氯化铁等混凝剂、助凝剂的费用。
3、动力,包括基本电费和电度电费。
(1)基本电费,指供电企业按供水(或制水)企业变压器容量定期定量收取的电费。
(2)电度电费,指供电企业按供水(或制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