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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各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标准及法律适用原则
各种走私罪的概念及认定本类犯罪应当注意的共同问题
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和洗钱罪的概念、特征及认定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的特征及认定
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及认定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二、本章罪的构成特征
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即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领域进行的有效、有序管理。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经济管理法律、法规,从事各种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故意犯罪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
走私罪:10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4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26
金融诈骗罪:8
危害税收征管罪:12
侵犯知识产权罪:7
扰乱市场秩序罪:12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即: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刑法第149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