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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混合性债务重组和破产重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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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混合性债务重组和破产重整.doc

上传人:花双韵芝 2022/12/11 文件大小:4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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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混合性债务重组和破产重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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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该【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混合性债务重组和破产重整 】是由【花双韵芝】上传分享,文档一共【6】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混合性债务重组和破产重整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不良财富清收办理手段与流程—混杂性债务重组和破产重整
混杂性债务重组
一、定义
混杂性债务重组项目是指既涉及授信条件更改又涉及以物抵债、减免息、削
债等财富办理的不良授信债务重组项目。
二、合用条件
(一)混杂性债务重组的对象原则上应为尚能正常经营,但一次性所有偿还
我行贷款本息存在困难的企业。
(二)在重组后的还款时期内,可展望企业拥有正常的经营性现金流入,扣
除成本后拥有偿还我行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企业自己拥有必定的成长性或存在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
三、工作流程
流程说明:
无新增授信的混杂性债务重组项目,由一级分行授信执行部或总行风险管理
总部(授信执行)进行申报,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授信执行)进行尽责审察,
并提交总行财富办理委员会审议,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授信审批)在尽责审察
阶段就方案中债务重组内容提出建议。有新增授信的混杂性债务重组项目,由
分行风险管理部或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授信审批)进行申报,总行风险管理总
部(授信审批)进行尽责审察,并提交授信评审委员会审议,总行风险管理总
部(授信执行)就方案中财富办理内容提出建议。此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包含:
(一)判断标准:对于新增授信的判断以项目整体授信余额能否增添为标
准,项目授信整体余额增添的则为有新增授信;项目授信整体余额未增添的,
则为无新增授信。
(二)资料整理:方案申报阶段,一级分行授信执行部或总行风险管理总部
(授信执行)应依据财富办理要求整理资料,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或总行风险
管理总部(授信审批)应依据债务重组要求整理资料,交由一个部门(模块)
进行申报,可共用一份行发文。
(三)建议综合:在尽责审察阶段,如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授信执行)或风
险管理总部(授信审批)中有一方的建议为“反对”,则最后的尽责审察建议
为“反对”;若有一方的建议为“有条件赞同”,则最后的尽责审察建议为
“有条件赞同”,赞同的条件即为“有条件赞同”方所提条件;如两方建议均
为“赞同”,则最后的尽责审察建议为“赞同”。
四、利害解析
与其余清收方式对比,混杂性债务重组偏向于对债务人债务偿还限期的调
整、对担保品的重置和增补,而不是对债务人财富的办理。所以,在保证债务
人经营的前提下,债权人平时可以获取较高的受偿甚至全额受偿,而债务人通
过重组方式亦可能获取再生的机遇。
但是,债权人在重组过程中可能担当的风险也更大,混杂性债务重组拘束债
务人的不过是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余公权益(如法院)的介入,
所以债权人仅能经过惯例的贷后管理来认识和控制债务人,在重组过程中的不
确立性较高。
五、风险控制
(一)重组前
我行与债务人商讨债务重组计划过程中,需与债务人、投资者进行充分沟
通,详细认识债务重组计划,判断债务人的经营趋向,保障我行债权益益。
(二)重组后
加大对重组后的债务人经营状况的贷后管理力度,从行业、产品、上下游企
业多维度观察债务人的经营状况,特别关侧重组后的经营性现金流的变化情
况。
破产重整(含和解)
一、定义
破产重整(含和解)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由但具备重整条件且有希
望再生的债务人/担保人,经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整改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
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法律制度。其主要针对不可以清账到期债
务,且财富不足以清账所有债务也许显然缺少清账能力,也许企业有显然丧失
清账能力可能,但有重整价值的企业所采纳的拯救措施。
二、合用条件
依据2006年宣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重整
的合用要求为:
(一)法律要求
企业法人不可以清账到期债务,而且财富不足以清账所有债务也许显然缺少清
偿能力的,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理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布债
务人破产前,债务人也许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因为重整程序各环节拥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时限要求,申请重整前需理顺相关
债权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就重整方案达成必需一致,以利于后续重整程序顺利
睁开。
(二)申请破产重整的债务人/担保人资质要求
1、所处的行业拥有较高的行业壁垒(技术、资源、资质)。
2、所处的行业拥有可预期的乐观远景(技术换代、宏观政策)。
3、具备成熟齐备的生产设施及经验丰富的操作人员。
4、拥有必定的研发力量(人员、设施),可产生技术优势。
5、拥有优异的外面经营环境(地方政策、地域交通、周边家产、稳固而专
有的销售渠道)。
6、获取地方政府或相关政府部门的大力帮助。
三、工作流程

四、利害解析
2006年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制度促成了我国破产法律价值观的历史性变
化,使之在不伤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朝着拯救债务人和保护社会经济次序
的方向转变,债权人权益的实现建立在债务人再生的基础上,力争保留企业营
运价值,使债权人可以获取比在破产清理的状况下更为有益的清账结果;同
时,经过债务人企业产权、资本结构、经营战略和内部管理等多方面的调整,
除掉破产原由,摆脱经济困境,获取再生。
但破产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且需要连续较长的一段时间平时都是以
年来计算,即意味着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控制是相对较弱
的,特别是当债务人的投资人/上司主管单位提出重整时,债权人的知情权、控
制权更是被削弱,担当的风险更大。
五、风险控制
破产重整(含和解)程序的着眼点主若是债务人的利益,所以作为债权人的
银行在破产重整(含和解)程序中更应该注意风险控制,主要为:
(一)原则上我行不主动申请债务人/担保人进行重整;如我行主动申请重
整的,应吻合重整方案优于破产清理方案的原则。
(二)进入重整(含和解)程序后,我行需及时申报债权,踊跃参加相关方
案的拟定。
(三)商讨重整(含和解)计划过程中,需与债务人、投资者、破产管理人
等充分沟通,详细认识相关计划的各方面,争取最大化保障我行债权益益。
(四)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重整时期,对债务人的特定财富享有的担保权
暂停执行。但是,担保物有损坏也许价值显然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我行权益
的,我行可以向人民法院央求恢复执行担保权。
(五)和解程序开始后,对债务人的特定财富享有担保权的权益人,自法院裁
定和解之日即可执行。
内容总结
(1)不良财富清收办理手段与流程—混杂性债务重组和破产重整
混杂性债务重组
一、定义
混杂性债务重组项目是指既涉及授信条件更改又涉及以物抵债、减免息、削
债等财富办理的不良授信债务重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