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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宪法的名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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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以宪法的名义
2003年一系列围绕以争取个人自由和个人权益为目标的公民权利行动,推动了中国在法治和文明的道路上一步步前行。当我们站在2004年回首过去的一年时,不能不去深思这一年所经历的所有不平凡的事件,这是这些看似偶然的事件,触动了公众的神经,促进了公民个体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其中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内容,最为瞩目。经过几十年的辗转,终于要确立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地位了。这绝对是中国法律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从视私有财产为洪水猛兽到欲说还休,直到今天众多的公民向威胁私有财产权利的环境进行质疑和抗争,我们在这条崎岖的道路上走得很久,也走得艰辛,走得彷徨。但是,不论我们曾经付出了什么,毕竟,赢得了以宪法的名义伸张正义、保护人权的时代。
保护私人财产是和保护公民基本人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对财产权的尊重是中国人权的一大进步。改革开放以来,我均增长速度达到20%。到目前为止,全国的民营经济占有国内生产总值的1/3以上。全国有私营企业243万户,个体户2400多万户,就业人数超过8000多万人,一半以上的资本掌握在私人手中。二十多年经济改革,带来了社会财富结构的巨大变化,私人占有财富的比率越来越高,私有经济的实力越来越强。个人财富的积累,引发了权利观念的裂变,私权利日益觉醒。觉醒的私权利必然与公权利冲突和碰撞,从而产生要求平等权的诉求。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多年形成的公有财产神圣化传统观念和在法律、政策上,公权利的优越地位则要强迫与之冲突的私人财产服务公共利益,私权利必须让位于公权利至今是一些人处理经济纠纷的理论依据。当转入市场经济的轨道后,一方面,私有财产的经济实力和对社会的贡献率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而另一方面,公权利的范围和能量依旧无限无边,公权利与私权利对比的失衡导致和激化了种种矛盾。如果再加上相关人员素质低下、权利监督失控等诸多因素,引发冲突出现悲剧就更加难以避免了。
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在评价有关将保护私有财产写进宪法的意义和作用时这样说,宪法首先是限制政府权力的。保护私有财产主要是针对一国政府权力所作出的限制。一语中的,从本质上说清了一个道理,保护合法私有财产权利入宪,就是从制度上限制公权利对私权利过度的伤害和干预。
在私权利与公权利的冲突中,以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的名义剥夺和侵害私权利的现象最为突出。当前在社会上反应最为强烈的是城市的强行拆迁和农村的土地征用。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3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受理的“民告官”案件已经超过10万件,其中增幅最大的是城建类行政案件。城建类行政案件占所有行政案件的15%,%。这两类案件,侵害的全是公民安身立命的根本,是普通公民最起码的生存权利,如此无忌侵害公民最基本的权利,造成的是整个社会的伤痛。更为严重的是,在一些地方,受到侵害的公民投诉无门,阻塞人们进入法律渠道的居然是以政府的名义,冠冕堂皇的理由
便是公共利益的需要。离开了宪法保护的私权利,在与公权利对峙中必然处于弱势位置。这次修改宪法中至少有五条是涉及公民的具体利益,包括人权、社会保障、公民私有财产、征地的补偿等,这些都是公民的最重要的基本权利,这就把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进一步统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