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责任制规定(修改草案送审稿)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责任制规定
(修改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检验管理,落实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责任,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内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
第三条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检验机构应确保检验工作质量和定期检验覆盖率符合规定要求。各检验机构的检验覆盖范围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协调各地级以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块分工、区域覆盖的实际情况核定。
第二章检验机构责任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方针,确定质量目标,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遵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认真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赋予的检验职责,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在本机构检验覆盖范围内完成各项法定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检验任务。对拒绝接受检验的,及时报告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三)按要求完成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有利于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检验覆盖率或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
(四)在核准范围内从事检验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出具检验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五)在检验工作中对应当发现的有证据表明在用特种设备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每季度对检验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将发现的问题分类汇总上报。对检验工作中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问题进行系统性风险分析,并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系统性风险分析报告;
(七)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服务,对涉及被检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八)应用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与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数据传输、信息共享;
(九)在收到检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意受理的,应与申请人约定检验工作时间,并在规定或者约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不同意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般设备应当在检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书并通知申请人;大型设备或成套装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书并通知申请人;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收到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书面意见时,应在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十二)按时完成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特种设备重要产品、零部件及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并向任务下达部门提交质量分析报告;
(十三)设立办事大厅对外统一办理检验业务,向社会公开办事制度、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综合检验机构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合理安排检验计划,确保核定检验覆盖范围内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覆盖率达到省质监局下达的指标;重点监控设备定期检验覆盖率达到100%;
(二)特种设备产品制造监督检验应根据有关规则,制定计划和方案,按时完成检验工作,对应当发现的有证据表明存在重大问题的,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应确认施工单位已履行施工前告知手续,根据有关规则,制定计划、方案,按时完成检验工作,发现超许可范围施工、施工人员无证操作的,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应当确保核定检验覆盖范围内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覆盖率达到100%,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年度检验计划报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无法按时履行职责的,应当立即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地地级以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分包所负责的定期检验工作。
第七条型式试验机构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收到型式试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具备条件的,制定实施方案;不具备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在约定时间完成试验,并在试验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合格证》。
无损检测机构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与聘用的检验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检验人员应当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