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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城市规划公示办法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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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城市规划公示办法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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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城市规划公示办法定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如东县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规范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强化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公示(以下简称规划公示)是指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制定、审批、实施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此做出信息反馈的行政行为。
规划公示中的公众意见应作为修改、完善和审批、实施城市规划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如东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公示工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各层次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未经公示或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不得进入下一步行政许可程序。
第五条城市规划制定公示所需费用列入年度规划编制经费;项目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所需经费列入该项目基建费用;其他公示费用列入城市规划工作经费。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公示时间不计入城市规划行政审批时间。
第二章城市规划制定公示
第七条城市规划制定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两个阶段。
第八条下列城市规划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
(一)如东县城市总体规划;
(二)近期建设规划;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各类专业规划;
(五)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城市规划制定批前公示内容:
(一)如东县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业规划:需公示规划方案的文字说明、图件及相关材料;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需公示规划依据、规划图纸方案说明及相关材料。
第十条城市规划制定批前公示时间
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在送审前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限不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制定批前公示方式
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在送审前应当通过城市规划展览馆、公示栏等固定的公示场所,新闻媒体或政府、规划局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规划方案。
修建性详细规划除采用以上公示方式外,还应在地块现场公示。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制定批前公示要求
(一)每种公示方式均须注明批前公示的起讫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二)公众意见应作为完善规划方案的重要参考,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应在规划报送审批材料中附具;
(三)各类规划修改前的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按《城乡规划法》规定执行,修改的规划方案按程序重新进行批前公示(原不需公示的除外)。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制定批后公布
城市规划获得批准后30日内,应通过城市规划展览馆、公示栏等固定的公示场所,新闻媒体或政府、规划局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经批准规划的主要内容,并注明规划批准机关和日期;
依法修改规划的,应当及时按照新批准的规划对原规划的公示内容进行更新。
第三章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两个阶段。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环境敏感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后续的规划许可涉及对经公示并审定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