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1
文档名称:

锦州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doc

格式:doc   大小:116KB   页数:11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锦州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doc

上传人:jackzhoujh1 2017/9/3 文件大小:116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锦州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锦州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行政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2017年6月
锦州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

41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
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做出行政处罚法决定。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2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的
(1)限期补办相应的证书和牌照,并处200元罚款。
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做出行政处罚法决定。
(2)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200元罚款。
(3)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500元罚款。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1)限期3天内办理完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2)逾期不办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200元罚款。
(3)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500元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
批评教育,收缴伪造、变造的证书和牌照,并处200元罚款。
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做出行政处罚法决定。
2、再次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
批评教育,收缴伪造、变造的证书和牌照,并处200元罚款。
3、初次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
批评教育,收缴伪造、变造的证书和牌照,并处200元罚款。
4、再次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
批评教育,收缴伪造、变造的证书和牌照,并处200元罚款。
5、盗用或使用被偷、被抢、被骗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证的,
收缴盗用、被偷、被抢、被骗、收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并处400元罚款。
锦州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2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

48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维修技术合格证书过期
给予警告,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罚款
执法人员报主管领导审批,按《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