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科技研究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search 671 □理论探讨 2014 年第25 期论人格尊严的宪法保护李梦琳(中央民族大学) 【摘要】人格尊严是一个人生而为人的基本人权,任何人的人格尊严都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它不隶属于人身自由的范畴。我国 1982 年宪法第 3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乃是我国宪法第一次对人格尊严作出规定,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在公民人格尊严保护方面作出的努力。本文将从人格尊严的内涵和价值、我国人格尊严权宪法保障的不足之处等方面来阐述人格尊严的宪法保护问题。【关键词】人格尊严人格尊严内涵各国宪法规定的对比我国人格尊严宪法保障机制一、人格尊严概述(一)概念人格,即人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资格;尊严,即可尊敬的身份或地位。宪法上的人格尊严和民法上的人格权两者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即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法理基础,而宪法上的人格尊严则需通过民法上的人格权予以实现和保障。(二)内涵 ,自治与自决系人格尊严之核心人格尊严存在与每一个人,属于人本质中无法派生的要素核心,核心表现在内是:为自己所欲;表现在外则是:自治与自决。每一个人均代表一个具体存在的意义体和生命体,每一个人均应由各自维护自己尊严的权利;每一个人在社会共同生活中均享有一定的社会价值,有权主张受到充分的尊重。 ,以自然法原则,每个人的生命均是等价无差别的。由生命等价的观点,推断出人格尊严具有平等性。“每个人,作为一个人应拥有各种权利,可以确切地说,每个人都潜在地拥有跟其他人同等的权利。” ,即只要是有生命的人,皆为人格尊严的主体。原则上“人格尊严”的主体仅为有生命的人,但因死者余生这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在许多文化和宗教中,对死者的有尊严的葬礼和死后的安宁非常的看重,所以要将人格尊严也延伸到死者的尊严的保护。死者虽没有生命,但也不应该受到蔑视和侵犯。生命权是人类为维持人格尊严所应该拥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生命权的确保是维护人格尊严的第一要务,国家应该负起维护人民的基本生活,使其生命延续的要务。尊重生命,成为现代自由民主法治国家政治指标的最高要求。因此,生命权乃是一切基本人权之前提,故人格尊严是以维持生命权为基础的。二、我国人格尊严权宪法保障的不足之处我国的历史背景比较特殊,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以及私人利益之间一直强调国家利益至上。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人格尊严的司法救济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不能像是德国,美国等宪政发达的国家那样的到比较合理有效的保障。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健全的人格尊严法律救济体制,相关人格尊严的司法诉讼制度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尤其是在宪法中。我国《宪法》第33 条、第38 条分别规定了相关人格尊严的保障问题,人格尊严在我国的到宪法保障曾一度被忽略。2004 年人权入宪后,人格尊严的保障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问题了。虽然,我国现行宪法制度在已经警觉到目前部分法律在某些领域违反了宪法相关规定,虽然在保障我国宪法秩序的层面上,对下位法法律文件合宪性监督做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具有抽象性。我国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