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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市直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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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市直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phl806 2017/9/3 文件大小:6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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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市直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宜昌市市直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
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宜昌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改革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属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账户构成。
国库单一账户开设在人民银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开设在商业银行。在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中,由市财政局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为代理银行。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市财政局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市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下达所辖二级及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的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别情况可再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九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收入进度、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十一条“宜昌市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是办理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的具体执行机构,配合市财政局国库科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从事财政性资金审核、收付、核算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市直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代理银行严格按照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支付业务的清算。
第二章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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