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同编号:[COAMC鲁经一-2017-A-01-002]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与
之
债权转让协议
甲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甲
负责人:吴少杰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是一家经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甲方是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2. 甲方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及其各支行处受让了该银行对本协议附件1项下的《债权资产明细表》中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不良债权及其从权利。并已对该等权利进行公开处置。
3. 乙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参与了甲方的处置程序,并最终以人民币万元的报价竞得了上述不良资产。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上述不良资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昭共同信守。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在本协议及本协议附件中具有以下含义:
: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COAMC鲁经一-2017-A-01-002)及其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指对本协议附件1项下的《债权资产明细表》中对债务人享有权益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及其支行。
:指从原债权人受让了标的债权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即本协议项下的甲方。
:对本协议附件1项下《债权资产明细表》中对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不良债权及其从权利。
:对本协议附件1项下的《债权资产明细表》中列明对甲方负有清偿义务的借款人。
担保人:对本协议附件1项下的《债权资产明细表》中列明对借款人在相关债务合同项下对甲方的清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署相关担保合同的保证人或抵押人。
:指甲方从原债权人接收的、与标的债权相关的、证明标的债权成立及存续的文件、凭证。
:指甲方确定的计算主债权本金、利息及费用余额的截止日,即2016年6月20日。
:指标的债权转移至乙方的日期。
过渡期:指基准日(不含该日)至交割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
处置程序:指甲方为处置标的债权而开展的相关程序。
保证金:指为保证乙方在本协议及甲乙双方签署的其他相关协议、乙方向甲方做出的相关承诺(以下合称“相关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履行,而由乙方事先向甲方交付并适用本协议以及相关协议约定的资金。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
: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
:指中国任何立法机关、国家机构或监管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指令等规范性文件。
:如无特别约定,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第二条 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为甲方从原债权人受让的标的债权。
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以2016年6月20日为基准日。截至该日(含该日),标的债权余额共计人民币壹拾壹亿零伍佰贰拾肆万壹仟贰佰玖拾捌元陆角捌分(小写:¥1,105,241, )。其中,本金叁亿陆仟陆佰贰拾万壹仟陆佰壹拾伍元玖角叁分(小写:¥366,201,),利息柒亿叁仟陆佰贰拾捌万伍仟壹佰壹拾玖元叁角肆分
(小写:¥736,285,)(包括罚息、复利、逾期利息、违约金),费用贰佰柒拾伍万肆仟伍佰陆拾叁元肆角壹分(小写:¥2,754,)。在基准日前,原债权人和甲方实现权利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评估费等)由乙方承担。
乙方理解并同意,,可能因原债权人未如实提供债权资料、计算误差、资料记载错误或标的债权状况不断变动等,致使标的债权实际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余额、标的债权无效、抵押权无效、诉讼和仲裁进程等),甲方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债权转让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部分无效或可撤销,亦不要求甲方返还转让价款或赔偿。
乙方竞得标的债权后,标的债权的状况发生任何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余额变动、标的债权相关法定期间届满、标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减损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