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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标准我院选购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医院廉政建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省市有关选购制度及医院选购治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选购,是指包括零星购置和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效劳的行为,包括购置、租赁、托付、雇用等。
本方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常规使用货物指经批准并纳入医院年度选购规划作为常规选购的货物,包括药品、血制品、试剂、仪器、设备、医用材料、合同期内的定点选购物品、IT类耗材、医疗类低值易耗品(医疗器械类)、非医疗类低值易耗品等;特别规使用货物指未纳入医院年度选购规划需临时使用或具有特别用途的货物(不含新进院医疗类物品)。
本方法所称工程,是指建立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撤除、修缮等。
本方法所称效劳,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选购对象。
本方法所称供给商,是指向选购人供应货物、工程或者效劳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方法所称标的额,是指选购货物、工程或者效劳的预算金额。货物类按三个月估用预算金额确定;工程类按单次单项预算金额确定;效劳类按单次效劳或年度预算总金额确定。
第三条选购原则
1、公开、公正、公正竞争、诚信原则;
2、保证质量、准时到位、性价比优先原则;
3、先审批、后选购原则;
4、实行选购品规名目和合格供给商名目治理制度。
第四条政府集中选购名目以内选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效劳均纳入政府集中选购或部门集中选购;政府集中选购名目以外的或者选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效劳工程由医院自行组织实施选购。
第五条选购办是选购的主管部门,医院应确定1位院领导分管选购工作。选购行为由选购办依据已审批的选购规划,组织选购工作,行使选购职能。
第六条选购工程的主管部门和监视部门,负责选购规划的形成、过程的监视、入库验收及其他工作的完成及监视。
其次章选购名目的制定和规划的编制、申报及审批
第七条常规使用货物(包括常规使用备库和不备库货物)的选购实行选购品规名目和年度规划选购审核调整的治理制度。每年年初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遴选、审核调整选购品规名目,报医院批准后执行。
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详细工程年度使用规划,报财务部门审核,经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后,编制年度选购规划。主管部门概算年度选购规划金额后,报财务部门审核列入医院年度财务预算,原则上未列入预算的工程不得实施选购。
第八条实行年度规划选购的常规使用货物,选购完成后,由库房实行最低库存量和定期、定量补库的治理模式(纳入该模式治理的货物主要指:合同期内的定点选购,上网选购的药品、医用材料等),根据审核批准的年度选购品规名目进展日常补库,由库房直接办理。
第九条新引进、名目内品规调整(包括价格上调)的药物及药准字的试剂参照医院《新药引进治理方法》执行。
第十条新引进的医用材料、医械准字的试剂,由使用科室申报→主管部门评价(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争论评价并形成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审批(药物及治疗委员会主任),进入医院医用材料选购品规名目。主管部门评价应以会议形式进展,实行无记名表决和回避制度,并向医院药物及治疗委员会主任提交书面报告。
特别用途、临时使用医用材料报主管部门(设备科)和医务处审批后由分管副院长审批同意后选购,在购置当季度论证后确定是否纳入医院医用材料选购品规名目。
第十一条新引进的其他材料、特别规使用货物,由使用科室申报→主管部门评价→分管院长审批,进入医院其他材料选购品规名目。
特别规使用的设备修理材料,单件在100元以内,设备主管部门可自行购置,年度自行购置总价掌握在2023元以内。
第十二条预算内的新引进和更新固定资产,经设备治理委员会争论通过后纳入年度选购规划。临时及应急需用的或更新的固定资产由使用科室申报→主管部门评价→分管院长审批→院长审批后实施选购。
新引进和更新的设备,使用科室负责人及至少1位科室技术骨干,提交签字确认的设备技术方案,设备科对技术方案进展审核。主管部门组织设备购置论证时需对设备所需场地、设施配件、耗材、试剂等需求进展充分论证,确保设备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能投入使用,并供应设备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工程和零星的效劳选购,由使用科室申报→工程主管部门审核→审计科审核→分管院长审批→院长批准后实施选购。
凡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自主选购工程工程,需有正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和工程量清单前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效劳外包选购工程,主管部门需与相关部门一起论证并形成书面报告,医院会议通过前方可纳入选购流程。其中涉及本钱费用的工程需有财务、审计共同参加,涉及人员配置及费用的需有人力资源处参加,涉及材料物资的需有资产治理科参加,涉及医院感染的需有院感科参加。
第十五条凡单批次选购总额超过5000元的选购工程应由工程主管部门上报医院相关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前方可实施。
第三章选购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政府集中选购名目和限额标准内的工程,医院批准后工程主管部门提交招标选购文件,选购办按政府选购流程上报选购工程。
政府集中选购名目内限额标准以下或集中选购名目外的货物、工程和效劳工程,由医院选购部门组织选购或托付具有政府选购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选购。
第十七条医院选购方式
1、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给商投标的选购方式。
2、邀请招标:是指由依据供给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肯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与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给商。适用于具有特别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给商处选购的;采纳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选购工程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是指通过与多家供给商(不少于三家)进展谈判,最终从中确定中标供给商。适用于招标后没有供给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简单或者性质特别,不能确定具体规格或者详细要求的;采纳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意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询价:是指向有关供给商(不能少于三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根底上进展比拟并确定最优供给商的一种选购方式。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分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5、单一来源:是指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选购工程的后续扩大和发生了不行预见紧急状况不能从其他供给商处选购等状况,只同唯一的供给商签订合同的一种选购方式。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给商处选购的;或发生了不行预见的紧急状况不能从其他供给商处选购的;必需保证原有选购工程全都性或者效劳配套的要求,需要连续从原供给商处添购。
6、跟标选购:适用于距上次选购行为1年内,需要从原有供给商处添购工程全都或者效劳配套的,且市场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和效劳。
7、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选购:按要求应在四川省药品集中选购交易监视治理平台上选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选购品规名目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遴选,并每年度组织调整审核,报医院批准后即完成选购。新进品种、名目内品规调整及价格上调的,应通过医院药物及治疗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医院批准。经医院批准的选购品规,实行最低库存量和定期、定量补库的治理模式,由库房直接上网选购,财务、审计、临床药学进展不定期抽查、定期审计予以监视。
8、定点选购:货物(试剂、IT类耗材、医疗类低值易耗品、非网上选购医用材料、办公用品、印刷品、消耗性水电器材、日用百货、非医疗类低值易耗品等)、单项预算金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工程(小型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撤除、修缮等)和效劳可实行供给商定点,原则上1个合同期不超过3年。定点选购的供给商候选人,可实行第一中标单位、其次中标单位和第三中标单位的方式,依次递补。
9、预算金额单批次2万元以上的货物、单项3万元以上的工程和效劳必需纳入医院选购流程选购。
10、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在指定信息公布媒体上公示三次后参与投标的供给商缺乏三家的,除选购任务取消情或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需重新招标的形外,经分管选购的院领导批准可实行竞争性谈判(两家)、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选购。
第十八条选购信息的公开公示
1、公开公示的对象:选购的信息(包括政府招标选购、部门集中招标选购和医院自主选购)应当在医院指定的媒体上准时向社会公开公布,但涉及商业隐秘的除外。
2、公开公示的内容:包括选购工程名称、使用科室、主管部门、选购依据、批准人、选购招标信息公布、选购招标办理状况、选购结果信息公布、投诉及处理状况等。
3、主管部门确认为单一来源的选购工程,应公示5个工作日前方可组织选购。
第十九条医院选购评委(专家)的资格要求及确定
1、选购评委(专家)资格条件:医院建立“内部选购评委(专家)库”,进入医院内部选购评委(专家)库的人员需具有专业技术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行政职能部门七级及七级以上职员资格、工勤部门高级工及高级工以上技术资格;评委(专家)库可依据实际状况进展人员调整。
2、选购评委(专家)人数确实定:每次选购活动的评委人选视详细选购工程标的额而定,标的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选购工程,应确定不少于3名评委(专家);标的额在2——5万元(含5万元)选购工程,应确定3或5名评委(专家);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选购工程,应确定5或7名评委(专家);标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选购工程,分管选购的领导和分管工程的领导原则上应作为评委(专家)参与。
3、选购评委(专家)人员的选定:选购评委(专家)由医院监视部门依据选购对象从医院内部选购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选,抽选的使用科室和工程主管部门的评委(专家)人数应不低于评委(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对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简单程度高等具有特别性的选购,使用科室和工程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作为评委(专家)参与。若所选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选购会议现场,监视部门应再次随机抽选,直到所选人数符合选购会议要求人数。
其次十条采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选购方式的选购工程,须由医院选购评委(专家)、监视部门共同参加实施;采纳询价、单一来源议价选购方式的选购工程,须由工程主管部门、物资使用部门、监视部门、选购办共同参加实施。拟购入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消毒、灭菌药械,需院感科对资质审核前方可实施选购。
监视参加部门视选购工程及标的金额而定,标的5万元以下工程由纪检办参加监视;标的5万元(含5万元)以上工程原则上由纪委委员或纪检委员参加监视;标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且采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选购方式的工程原则上由纪委书记或由纪委书记委派纪委委员或纪检委员参加监视。
1万元以上的单一来源议价和询价选购应有职工代表1名参加监视,职工代表由使用科室指派。
政府选购工程,参与招标会议的代表或监视人员,视详细选购工程标的额而定,标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选购工程,由工程主管部门或使用部门领导参与;标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选购工程,原则上应由工程主管院领导及工程主管部门或使用部门领导参与。
其次十一条实行定点选购的,每年初(3月前),选购办组织各部门对年度选购的品规名目及其价格进展审核调整,经分管选购的院领导批准后执行。名目内品种供给商、制造商、价格(上调)、品种品规发生变化的,主管部门、监视部门、选购部门负责按选购流程进展审核。
其次十二条已进入医院选购品规名目的药品、血制品、试剂、医用材料等,实行选购品规名目和年度审核调整的治理制度。每年初(3月份前),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遴选、审核调整选购品规名目,报医院批准后执行。
其次十三条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选购活动(定点选购工程类品种除外)必需签定选购合同。工程主管部门依据选购结果负责起草选购合同,选购合同条款应当包括选购物资名称、数量、质量标准、价款、付款方式、履行期限、送货地点、双方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必需完整、明确、合法、有效,正式合同一式四份。经医院财务处、审计科、法律参谋、分管工程院领导审核会签后,由医院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与供货单位签定正式合同并加盖印章。
选购办是医院合同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合同执行状况跟踪验证。
其次十四条在实际选购中,凡消失拟选购价格超过申报审批表所列估价或限价的状况,应马上终止选购活动,在重新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前方可再行实施选购行为;若属紧急选购等特别状况,必需向分管选购的院领导请示后按分管院领导批示执行。
其次十五条若因缺货等缘由无法按需货日期完成的物资选购,库房应准时通知物资需求使用部门和主管部门,选购办积极协商处理好有关事宜。
其次十六条选购办对选购活动中的选购申报审批原始依据、选购记录、选购合同等选购资料应当妥当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选购办治理的选购资料在选购合同终止后移交档案室存档。
第四章验收和出入库治理
其次十七条验收和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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