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我国犯罪构成的基本构造的文献综述
论文的目的是研究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改革方向问题,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自身所存在的矛盾和不足日益显露,四要件理论已不能满足当今我国刑法的需要,许多学者都对此表明了自己的观点,并提出了不少的改革和改良方案,致力于找到一个找到具有严密逻辑性和司法实用性的犯罪构成理论。据此,在学校图书馆,校外书店和网上数据库查阅大量相关文献,并对其进行了分析和总结,现将这些文献的情况介绍如下:
一、对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态度
新中国成立后,没在及时制定系统的刑法,因此在法律结构中不存在犯罪构成的法律概念。但是,当我国刑法理论几乎全面接受苏联社会主义刑法理论体系时,犯罪构成就成了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问题。因此,犯罪构成是以理论概念、理论体系形式出现在我国的刑法理论领域的,我国的刑法学者也是首先从理论的角度对犯罪构成进行研究探讨,并且努力使之法定化。但是,1979年7月1日制定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系统的《刑法》,在明确规定犯罪概念、犯罪特征的同时,并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构成的要领,只是在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中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学者称之为“法定的具体犯罪构成”。与此同时,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也成为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但近些年来四要件学说的缺陷日益暴露,自身所存在的矛盾已到了无法解决的地步。因此已很难全盘接受四要构成理论,刑法学者纷纷对传统四要件理论的缺陷和矛盾进行了批露。陈兴良教授在《刑法学关键问题》一书中观点鲜明地讲到,目前从苏俄引进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对定罪精细化的要求,并致力把把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向犯罪理论体系改造。刘生荣教授在他所著的《犯罪构成原理》一书中也旗帜鲜明地讲到,在四要件中,犯罪主体作为犯罪的一个构成要件是不合适的,不仅违背了主体与行为之间的逻辑关系,也与刑事立法的规定不符。而问题更大的是犯罪客体,在此书中他花了大量篇幅对犯罪客体理论所具有的无法克服的矛盾进行了论证,同时也对犯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进行了抨击,由此可看出他对传统四要件理论的态度是否定的。刘宪权教授、杨兴培教授也从犯罪客体、犯罪主体以及犯罪对象等方面对传统四要件理论进行了批判,这在他们所著的《刑法学专论》中体现出来。另外张明楷教授、何秉松教授等许多刑法学者也对传统四要件构成理论进行了系统地批判。总体上来讲,我国刑法界对传统犯罪四要件构成理论所持态度都是否定的。
二、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重构
在这方面成果是显著的,众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重构设的设想,对传统四要件理论保留较多的有“四要件说”、“五要件说”、“三要件说”、“二要件说”等。(1)二要件说,具体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行为要件和行为主体要件两个部分,即把主体称为主体要件,把客观行为的主观要件合为一体,总称之为行为要件。理由是任何犯罪的内部构成都不是四个要件的并列,而是以行为核心组成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行为的主体要件只有从属组成的整体性,比起传统并列的区分四个要件更能反映各个要件在整体中的地位以及它与其他要件的内在联系,更能科学地反映构成的内部结构。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应分为主观要件和和客观要件两个部分。理由是犯罪构成要件研究的是行为而不是行为人,不把主体作为构成要件对认定犯罪没有影响。主体是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