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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李龙海
中原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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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法律逻辑学的性质和研究对象
一、“逻辑”的含义
“逻辑”一词是英文logic的音译,是古希腊“逻各斯”一词演变而来。“逻各斯”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辩证法的奠基人赫拉克利特(BC540-BC480)的著作中。但赫氏虽第一次使用了这个词,却未给以直接明确解说,人们只是从他的著作中可以看出,他把“逻各斯”看做万物产生的根据,是人们“顷刻不能离开的那个东西”,是“指导一切的东西”。因而可以把他的“逻各斯”理解为指那种与一切运动和变化联系着的规律,是支配着言语、证词、理性的根据。
我们近代学者将“逻辑”意译为“论理学”、“理则学”、“名学”、“辨学”等,到20世纪初逐渐通用“逻辑”的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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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现是一个多义词。这正如当代西方一位著名的逻辑史家所说:“除非哲学之外,也许没有一个哲学分支像逻辑这样被给予如此众多的意义。”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含义:
(1)指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性。如:“获奖影片中故事情节的展开符合生活的逻辑”。其中“逻辑”一词是指生活的客观规律。又如“走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必然道路。”其中的“逻辑”是指中国革命的客观规律。
(2)指某种理论观点或方法。如“这是强盗的逻辑”。其中的“逻辑”是指强盗的观点或方法。又如“把诈骗别人的钱财说成是合法收入,这是多么荒谬的逻辑。”这里的“逻辑”指的是说法。
(3)思维规律、规律。如“演绎逻辑”、“推理逻辑”、“论证要合乎逻辑”,其中的“逻辑”指的是思维规律、规则。
(4)逻辑科学。即是研究正确思维的形成和规律的科学。如法律逻辑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本书中的逻辑最第四种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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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逻辑学是以人们的思维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法律工作者也要运用人类共同的思维形式,遵循人类共同的思维规律。但法律逻辑学对思维形式及思维规律的研究与普通逻辑学不一样,它不是撇开人们思维的内容而专注于思维的形式,而是要结合法律工作者的实际思维过程和具体的法律条文来研究各种思维形式、方法和思维规律,注重探讨法律工作实践中以及存在于各种法律文件中的某些特殊逻辑形象,同时它还要研究普通逻辑学原理在法律领域的具体运用及由此而衍生的诸多特殊意义,因而法律逻辑学有其特有的研究视角、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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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维及其特点
逻辑学与思维有密切的关系,那么,什么是思维呢?思维是人脑对客观事物本质和规律的反映,是认识的理性阶段,思维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人的认识有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两个阶段。感性认识是形成感觉、知觉和表象的阶段,它对事物的认识是形象的、直观的、表面的。理性认识就是感性认识基础上,形成概念,作为判断和推理的阶段。概念是反映思维对象本质属性或特有属性的思维形式。判断是对思维对象作为断定的思维形式。推理是由已知得出未知的思维形式。思维具有以下三个特点:首先思维具有概括性、其次思维具有间接性、再次,思维与语言有密切联系。思维是语言的内容,语言是思维的外壳。思维与语言又有着本质的区别,思维作为客观事物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具有全人类性,语言只是某一民族的指物符号,它具有民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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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通逻辑的研究对象
普通逻辑研究的对象不是思维全部,它所研究的只是思维形式、思维规律,以及一些简单的逻辑方法。
(1)思维形式。思维内容指思维反映的特定对象及其本质和规律。思维形式是指思维赖以存在和表达的方式,即概念、判断和推理三种基本类型。思维形式的各个部分只有按照一定的方式联结起来才能表达一定的思维内容。思维形式各部分之间的联系方式称做思维形式的结构即思维的逻辑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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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①有些罪犯是女性
②有些法律是诉讼法
③有些法官是党员
如果用S代表上述三个判断的具体对象,用P代表具体对象具有的属性,那么,这三个判断共同具有的逻辑形式可以用公式表示为:有些S是P(简称为SIP)
这是一个判断类型,普通逻辑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研究判断逻辑形式的各种类型及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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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
①法律是有阶级性的,刑法是法律,所以,刑法是有阶级性的。
②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张某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③所有公民都应守法,国家工作人员是公民,所以,国家公作人员都应守法。
如果用M、S、P分别表示上述推理中的三个不同的概念,那么这三个推理共同具有的逻辑形式可以用公民表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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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是P,
S是M,
所以,S是P。
这种逻辑形式在思维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普通逻辑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揭示这类推理或其他推理中各个判断形式之间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由以上叙述可知,任何逻辑形式都是由逻辑常项和逻辑变项构成的。逻辑常项是指思维形式中不变的东西,它是区别不同类型形式的主要依据;逻辑变项是指逻辑形式中可变的因素,即可以表示任何具体内容的部分。在思维形式中,逻辑常项可以用自然语言,也要以用人工语言来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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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常用的逻辑方法。
(3)思维的基本规律。思维的基本规律主要有四个: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这些规律相互协调,共同作用,保持思维的确定性、一贯性、明确性和论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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