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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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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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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地理标记产品爱护工作细则》的具体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保藏。
《地理标记产品爱护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地理标记产品爱护规定》,进一步推动地理标记产品爱护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其次条以下产品可以经申请批准为地理标记爱护产品:
(一)在特定地域种植、养殖的产品,确定该产品特别品质、特色和声誉的主要是当地的自然因素;
(二)在产品产地采纳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全部来自产品产地,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纳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确定了该产品的特别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三)在产品产地采纳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部分来自其他地区,该产品产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纳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确定了该产品的特别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地理标记产品爱护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作立法部门,开展地理标记爱护法律法规的调研、起草;
(二)制定、发布地理标记产品爱护规章、制度;
(三)制定地理标记发展规划、安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和指导地理标记爱护的行政执法活动;
(四)负责地理标记产品爱护申请的形式审查;
(五)办理地理标记产品爱护申请的受理事项,发布受理公告;
(六)组织对地理标记产品爱护申请的异议协调;
(七)组织和管理专家技术队伍开展技术审查;
(八)办理、发布地理标记产品爱护的批准公告;
(九)核准地理标记爱护产品专用标记的运用申请;
(十)组织开展地理标记产品爱护的宣扬和培训;
(十一)组织开展和参与地理标记爱护国际合作与沟通活动;代表国家参与WTO地理标记谈判;
(十二)办理国外地理标记爱护注册申请,组织开展互认合作;
第四条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检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分工指导、协调本辖区的地理标记产品爱护工作;
(二)根据分工负责本辖区地理标记产品爱护申请的初审;
(三)负责指定地理标记爱护产品的检验机构;
(四)负责审核生产者运用地理标记产品专用标记的申请;
(五)负责指导地理标记产品爱护技术文件的制定;
(六)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地理标记产品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关于当地质检机构。申请爱护的产品产地在县域范围内的,地理标记爱护的当地质检机构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无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的,由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申请爱护的产品产地跨县域范围的,当地质检机构为地、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无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的,由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申请爱护的产地跨地市范围的,当地质检机构为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地质检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帮助申请人进行地理标记产品爱护的申请;
(二)负责对生产者申请运用专用标记进行初审,监督管理专用标记的印制、发放和运用;
(三)负责地理标记爱护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草拟地理标记产品省级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理标记产品生产过程的技术规范或标准;
(五)负责查处产地范围内发生的地理标记产品的侵权行为。
第六条经申请、批准,以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方能称为地理标记爱护产品。地理标记名称由具有地理指示功能的名称和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产品通用名称构成。地理标记名称必需是商业或日常用语,或是许久以来运用的名称,并具有肯定知名度。
第七条地理标记产品爱护遵循申请自愿的原则。地理标记产品爱护申请的受理、审核与批准坚持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申请产品出现下列状况之一的,不能赐予地理标记产品爱护:
、生态、资源可能造成破坏或对健康可能产生危害的;
;
;
,或申请爱护的地域范围与实际产地范围不符的。
第九条地理标记产品爱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以下同)指定的地理标记产品爱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由申请人负责打算有关的申请资料。申请人为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可成立地理标记产品爱护领导小组,负责地理标记爱护相关工作。
第十条申请人应填写《地理标记产品爱护申请书》(见附件2),并供应以下资料:
(一)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申报机构或指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申报产品爱护地域范围的公函,爱护范围一般详细到乡镇一级;水产品养殖范围一般以自然水域界定;
(三)所申报产品现行有效的专用标准或管理规范;
(四)证明产品特性的材料,包括:
、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
、知名度和产品生产、销售状况的;
、感官指标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联性的;
,包括生产所用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平安卫生要求、主要质量特性、加工设备技术要求等;
,如地方志、获奖证明、检测报告等。
第十一条省级质检机构负责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不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初审合格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初审看法,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通过初审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形式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质检总局在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质检机构发出形式审查看法通知书(见附件3)。形式审查合格的,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公报、官方网站发布受理公告。
第十三条自受理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为异议期。异议协调一般遵循属地原则。在异议期内如收到异议:(一)异议仅限于本省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有关省级质检机构进行处理,并刚好反馈异议处理结果。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应省级质检机构的要求,听取专家看法并组织协调;(二)跨省的异议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四条技术审查打算。受理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应着手打算专家技术审查会的相关文件,包括:1、申报产品的陈述报告;2、申报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
陈述报告是对申请资料的概括和总结,应重点陈述产品的名称、知名度、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联性,拟实行的后续监管措施等。
质量技术要求作为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告的基础,是对原有标准或技术规范中确定质量特色的关键因素的提炼和总结,具有强制性。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地爱护范围、为保证产品特色而必需强制执行的环境条件、生产过程规范以及产品的感官特色和理化指标等。
第十五条对公告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且已完成技术审查打算的,由省级质检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召开技术审查会的建议。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地理标记产品专家审查委员会,并依据专业领域和产品类别下设分委员会。专家审查委员会依据须要聘请专家召开技术审查会。专家组成一般包括法律、专业技术、质量检验、标准化、管理等方面的人员。组***数为奇数,一般为7人以上,但不超过11人;
第十六条专家技术审查内容包括:
(一)听取申请人代表所作的陈述报告;
(二)审查产品的申请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围绕产品名称、知名度、与当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的关联性等方面进行技术探讨;
(四)形成会议纪要;
(五)提出地理标记产品爱护的建议,包括:
;

(六)探讨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技术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该产品获得地理标记产品爱护的公告。颁发《地理标记产品爱护证书》(有关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