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产权理论概述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
定》中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
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政权”。产权具有三个基本法
律特征, 产权是财产权与人身权的统一; 产权是物权与
债权以及各类财产权的统一; 产权具有可分割性或整体转
让的特征。就产权理论而言,系统地成为一门新的学科至今不
过半个多世纪,以科斯为代表的现代产权理论正是我们有待研
究并批判地借鉴的新内容。
一、西方学者关于产权定义的概述
认为产权即为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解释为包含多
方面权能的权利束
这种观点的表述最简单明确,且具有权威性的是来自
《牛津法律大辞典》,该辞典认为:产权“亦称财产所有权,
是指存在于任何客体之中之上的完全权利,它包括占有权、使
用权、出借权、转让权、用尽权、消费权和其他财产有关的权
利”。
具有代表性的是平乔维奇( 也译作配杰威齐)
等人认为产权是因存在着稀缺物品和其特定用途而引起的人们
之间的关系。平乔维奇对所有权概括为四方面的权利:一是使
用属于自身资产的权利和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他人资产的权利,
统称使用权;二是从资产中获得收益的权利,统称收益权。
认为产权是一个比所有权更为宽泛,包含一切关于财
产权能在内的范畴
阿贝尔是较有代表性的。他认为,产权包括:“所有
权,即排除他人对所有物的控制权;使用权,即区别于管理和
收益权的对所有物的享用和收益权;管理权,即决定怎样和由
谁来使用所有权的权利;分享残余收益或承担负债的权利,即
来自对所有物的使用或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和成本分享、分摊的
权利;对资本的权利,即对所有物的转让使用、改造和毁坏的
权利;安全的权利,即免于被剥夺的权利;转让权,即所有物
遗赠他人或下一代的权利;重新获得的权利,即重新获得业已
失去的资产的可能和制度保障;其他权利,包括不对其他权利
和义务的履行加以约束的权利,禁止有害于使用权的权利。”
认为产权是法律或国家(政府)强制性规定人对物的
权利
法兰西民法中明确规定:“财产权就是法律所允许的最独
断的方式处理物品的权利。”它包括三个要点,一是产权必须
是法律严格规定并允许的;二是产权是对物的权利;三是产权
所有者的权利在满足前两条的前提下具有绝对性,产权不仅包
括收益权而是包括一切与财产有关的权利,并且所有者可独断
任意行使。
事实上,许多法学者和经济学家均是这样理解产权的,即
产权在国家法律认定或规范下形成的,产权即物权。
相当数量的经济学家不赞同把产权归结为人对物的权利,
而把产权归结为由于物而发生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西方早期学
者费雪( )曾指出:“一种产权是当它承担享用这些
权益所支付的成本时的自由权或是允许享用财产的收益⋯⋯产
权不是物质财产或物质活动,而是抽象的社会关系。”一种产
权不是一种物品,当代学者如菲吕博腾( 等人就
特别强调,产权不是指人对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并指出这是产权的本质。他们指出:对于产权概念“要注意
的中心点是,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
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
⋯⋯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
的经济和社会关系。这种关于产权的定义有两个特点,一是把
人与物的关系视为产权,由此发生的直接现象性原因,进而把
人与人的关系视为产权的本质所在;二是把产权视为一种经济
性质的权利,视为人们社会地使用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社
会性质的关系。”
产权是一种形成人们对资产的权威的制度方式
产权不是一种静态的客体,而是一系列旨在保障人们对资
产的排他性权威的规则,进而是维持资产有效运行的社会
制度。
这种观点较有影响的代表是阿尔钦( 也译作
阿尔奇安),他明确指出:产权是授予特别个人某种权威的办
法,利用这种权威,可从不被禁止的使用方式中,选择任意一
种对特定物品的使用方式。“显然,这里不仅是把产权作为一
种权利,而且更强调产权作为制度规则,是形成并确认人们对
资产权利的方式。
认为产权定义应从其功能出发,而不能抽象地加以
解释
张五常以私有产权为考察对象,认为从其功能上看,私有
产权包括三个权利,即一是私有使用权(有权私用,但不必
然私用);二是私有的收入享受权;三是自由的转让权。产权
既然是包括上述三方面功能的权利体系,因此定义产权也就需
要从其功能作用出发,具体地加以概括能抽象地概括为所有
权。德姆塞茨)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