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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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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各级各样医疗机构是公共卫生系统的重要构成部分,是传患病、慢性病及部
分突发公共卫惹祸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办理的前沿阵地。为增强全省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
制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依据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司
主管部门的部署展动工作,并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设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的内设机构,装备相应人员。二级以
上医疗机构要建立公共卫生科(疾病控制科),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的综合协调与管理。其余医疗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主要包含传患病疫情报告、传患病诊断管理、
突发公共卫惹祸件管理、结核病防治管理、性病艾滋病防治管理、其余要点传患病防治管理、
预防接种服务管理、精神疾病防治管理、疾病监测与报告、实验室生物安全与放射防备、爱
国卫生与健康教育等。详尽担当以下职责任务:
(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有关工作制度,并对制度落真相况进行督导、评估,对本
单位公共卫生有关工作进行核查。
(二)做好本单位传患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
1、制定传患病防控要点工作流程并组织实行,包含预检分诊工作流程、传患病患者
或可疑者就诊转诊流程、传患病报告卡传达流程、突发疫情和公共卫惹祸件信息传达流程、
传患病诊断会诊流程、死亡病例传患病排查流程等;
2、依法担当职责范围内的传患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惹祸件的监测、信息报告、异样
信息采集与统计等工作;
3、制定医疗机构传患病防治知识与技术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行。
(三)组织做好各样突发公共卫惹祸件、食品安全事件、食源性疾病的病例报告和
监测统计工作。
(四)组织做好死因登记报告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的筛查、监测、防治、
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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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导并落实规划地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
(六)落实医疗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放射安全防备等举措。
(七)辅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单位张开医疗机构感染监测与报告、传患病流
行病学检查、样本采集、间隔治疗及突发事件等办理工作。
(八)组织本单位员工踊跃参加“健康山东行动”,张开院内和院外健康教育与健
康促使工作。
(九)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基层医疗卫活力构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
(十)担当有关法律法例规定的其余公共卫生工作,包办属地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
其余公共卫生工作。
第二章传患病疫情报告
第五条医疗机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患病防治法》要求,规范进行传患病疫
情报告。医疗机构应付以下病种进行传患病疫情报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患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报告传患病。
(二)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患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报告传患病,但国家和
省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归入监测管理的其余传患病。
(三)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依据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余地方性传患病和其余暴发、流
行或原由不明的传患病。
(四)不明原由肺炎病例、不明原由死亡病例和不明原由的临床症候群等思疑为传
染性疾病的病例。
(五)国家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归入监测管理的其余传患病。
第六条医疗机构要做好疫情登记工作,备有符合要求的门诊日记、实验室登记薄、
进出院登记薄、传患病报告卡及传患病登记簿,由责任人员仔细规范填写。实行信息化管理
的医疗机构其运行程序应符合相应登记要求。
(一)门诊日记:包含姓名、性别、年纪、职业、现地点、联系电话、病名(初步
诊断)、发病日期、就诊日期、初诊或复诊等10项基本内容。
(二)住院登记:包含姓名、性别、年纪、职业、现地点、住院日期、住院诊断、
出院日期、出院诊断、转归状况(能否死亡、死亡原由、死亡日期等)10项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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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验室登记:包含患者姓名、年纪、采样日期、送检日期、送检科室和医师、
查验方法、查验结果、查验医生、查验日期、报告日期(时间明确至小时)等项目。应建立
重要传患病专用登记本。大便常例查验应与其余查验分开登记。异样查验结果应实时向送检
医生或科室反应。
(四)传患病登记:医疗机构传患病信息管理人员要依据省卫生厅一致规定的传染
病登记簿对本单位报告的传患病进行登记。项目应填写圆满、清楚。有实验室诊断的要登记
查验结果。
第七条医疗机构接诊患者的首诊医师或其余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对发现的应报告
的传患病病例或疑似病例要填写《传患病报告卡》。《传患病报告卡》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传患病报告卡》用A4纸印刷,使用钢笔、圆珠笔或微机打印(填卡医生署名
要自己手写),内容圆满、正确,笔迹清楚。
(二)填写《传患病报告卡》时,以下项目必然填写:
1、14岁及以下少儿的家长姓名和联系电话;
2、病例“诊断时间”,精准到小时;
3、学生、幼托少儿、工人、干部职员、民工等职业相对应的工作单位。学生、幼托
少儿工作单位填写其所在的学校或托幼机构,民工填写其所工作的工地或建筑队;
4、填卡医生姓名;
5、肝炎、菌痢、梅毒、淋病必然填写实验室诊断依据;
6、未进行发病报告的传患病死亡病例,应同时填写发病日期(如发病日期不明,可
填写接诊日期)和死亡日期。
第八条医疗机构的传患病信息管理人员应每天上、下午各一次采集、核实《传患病
报告卡》,并在当天进行疫情网络直报。未实行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应依据规准时限,将传
患病疫情信息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九条传患病疫情报告要恪守以下规定的时限:
(一)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患病和乙类传患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
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余传患病和不明原由疾病
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患病报告卡经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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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内以最快的通信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二)对其余乙类、丙类传患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患病病原携带者在
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
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患病报告卡。
(三)符合突发公共卫惹祸件报告标准的传患病暴发疫情,按《突发公共卫惹祸件
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报告。
第十条《传患病报告卡》录入人员要对每天(包含法定节假日)收到的《传患病报
告卡》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审查检查,对有疑问的报告卡应实时向填卡人核实。
第十一条当报告的病例发生以下状况时,应实时进行疫情校正:
(一)在同一医疗机构发生报告病例诊断改正、已报告病例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由报告单
位实时进行校正报告,并从头填写《传患病报告卡》,卡片种类选择“校正”项,并注明
原报告病名。
(二)对报告的疑似病例,应实时进行除去或确诊。
(三)转诊病例发生诊断改正、死亡时,由转诊医疗机构填写校正卡并向病人现住
址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四)对换核查实现地点查无这人的病例,应由核实单位改正为地点不详。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的传患病信息管理人员应每天对报告的信息进行查重,对重复报
告信息进行删除。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发现在年度内有漏报的传患病病例时,应实时补报。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传患病报告卡》及传患病报告记录应保存3年。
第三章传患病诊断管理
第十五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设置感染性疾病科,设置功能相对独立的传患病专用
门诊,包含发热点诊、腹泻病(肠道)门诊和肝炎门诊等。
第十六条传患病专用门诊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选址:应设置在医疗机构内相对独立的地域,与一般门诊相间隔,并有醒目的标记。
(二)布局:分设患者专用进出口和医务人员专用通道;设有污染、半污染和洁净区,三区
区分明确,互相无交叉,并有醒目标记;设置医务人员换衣室;发热点诊与腹泻病(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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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肝炎门诊应圆满分开。
(三)通风与排风:全部外窗可开启,室内空气保持流通;空调系统独立设置,并有
新风输入;呼吸道发热点诊应设置独立的空调通风系统,与其余诊室气流互不相通。
(四)消毒设备:传患病专用门诊业务用房应安装紫外线灯,装备非手触式洗手装
置、纱窗纱门、防虫防鼠等消毒间隔和卫生设备。
第十七条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以上的医疗机构要整年设置发
热点诊,门诊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建立独立的挂号、收费、取药处,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指
定专人代为挂号、收费、取药;应设置独立的候诊室、诊室、治疗室、独立洗手间、间隔留
观室、化验及X线拍片室,可以指定周边的、能严格防备人流、物流交叉且有消毒及防备措
施的专门查验室和X线拍片室为呼吸道发热点诊患者供给化验及检查服务。
(二)接诊医生应付每一位就诊的发热患者进行登记,仔细咨询流行病学史、职业
史。
(三)接诊医生对发现的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或鼠疫可疑症状的病人,应立刻向
本单位公共卫生科或有关负责人报告,并立刻对患者进行间隔察看,组织院内会诊。经院内
会诊后仍不可以除去的,应立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四)工作人员要按要求做好各样信息的采集和统计报告。
(五)严格消毒间隔举措,做好患者排泄物、接触物的消毒及门诊内器材、操作台
面、地面、空气等的消毒;要严格做好医护人员的个人防备。
第十八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及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在每年5-10月份建立腹泻病
(肠道)门诊,其余医疗机构应设置专门的诊台。
腹泻病(肠道)门诊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建立专用的诊断室、察看室、药房、洗手间等,备有专用的诊查、采样、
急救、消杀等药械。门诊房子的设置要便于治疗和间隔消毒,备有防蝇设备和盛放吐泻物的
容器,防备交叉感染和污染四周环境。
(二)对就诊的腹泻病患者均要填写《腹泻病门诊登记薄》,填写项目齐备无漏项。
(三)张开常有腹泻病病原菌查验,做到逢疑必检,实验室检测率不低于10%。对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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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霍乱、肠出血性大肠杆菌的疑似病例应立刻采样做快诊筛查或细菌培育检查。
(四)发现法定传患病及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患者、疑似患者应在规准时限内报告。
(五)在每个月5日前将上月腹泻病(肠道)门诊患者就诊状况和实验室检测状况报当
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十九条设置肝炎门诊的医疗机构,肝炎门诊设置和运行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有专用的肝炎门诊日记,项目填写圆满。
(二)应张开实验室诊断,进行肝炎血清学分型和临床分型,肝炎诊断符合率大于
90%。
(三)严格消毒间隔举措,做好诊室内器材及地面等的消毒,对患者排泄物和接触
物进行消毒办理。
(四)依据卫生行政部门专病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病毒性肝炎的监测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增强门诊输液室管理。应依据接诊病人的疾病特色实行分类管理。发热和
非发热病人要分别建立输液室或输液地域并实行有效间隔。输液室应表记清楚,相对独立,
通风优秀,流程合理,拥有消毒间隔条件和必需的防备用品,发热病人应带口罩。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要建立传患病预检、分诊制度,建立预检分诊点。预检分诊点
应该表记明确,相对独立,通风优秀,拥有消毒间隔条件和必需的防备用品。预检分诊工作
要符合以下贱程:
(一)依据传患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向张开特定传患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二)预检人员应联合患者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咨询患者有关的流行病学
史、职业史,对来诊的患者进行传患病预检。经预检为传患病或许疑似传患病患者的,应将
患者分诊至有关的专用门诊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纳必需的消毒举措。
(三)发生特定传患病预警信息时,医疗机构应依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特
定传患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必需时建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传患病的预检处,指引就诊患
者先到预检处检诊,初步除去特定传患病后再到相应的门诊科室就诊。
第二十二条对甲类传患病和乙类传患病中依据甲类管理的传患病患者或许疑似患
者,医疗机构应依法采纳间隔或控制举措,并依据规定对患者的陪伴人员和其余亲密接触人
员采纳医学察看和其余必需的预防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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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救治或拒绝接收转诊患者。不具备传
患病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应实时将患者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并将病历资料复
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在转诊传患病患者或疑似传患病患者时,应依据有关规定使用专用车辆,转诊和接
诊医疗机构应有专人负责转接诊过程中的交接。在转诊中和转诊后,医务人员个人防备和消
毒应达到相应传患病的防备和消毒标准。
第二十四条对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疑似梅毒
患者等的诊断和治疗按有关专病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对流传扩散风险大、危害严重的要点传患病患者,在踊跃办理
的同时,要实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院内感
染,防备传患病医源性流传。
医疗机构应该张开医院感染监测,被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为监测点的医疗机构应配合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采样和检查工作。发生感患病例时,应实时采纳有效控制举措,按规
定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配合张开现场流行病学检查。确诊为传患病的病例,按
《传患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四章突发公共卫惹祸件管理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要依据《突发公共卫惹祸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进行
突发公共卫惹祸件和异样信息登记与报告。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对发现的以下状况,应进行报告:
(一)医疗机构发现某种传患病就诊人数忽然增添,有可能发生暴发、流行;或发
现某种急性传患病在短期内(一周或一个隐藏期内)发病数较以前同期发病水平显然增添。
(二)发现当地稀有或3年内不曾发生过的传患病。
(三)急性传患病病例死亡。
(四)数天内就诊多例同一病症且不明原由的急性疾病。
(五)甲类传患病患者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患病患者、疑似患者、病原携带者和
突发原由不明的传患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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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现不明原由肺炎病例或不明原由死亡病例。
(七)发现齐集性的不明原由病例(2例以上)。
(八)发现可能的传患病暴发疫情,如1个自然村、居民委员会、集体单位(公共场
所)1日内集中发生2例或以上同一种急性传染性疾病。
发现上述状况后,医疗机构应以最快的通信方式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报告,并依据事件进展及性质,按规定程序报卡和网络直报;对上述有关信息进行核
实且状况真实的,应于2小时内经过网络对报告信息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食品中毒、农药中毒、一氧化碳中毒和传患病类公共卫生
事件有关信息后,应于2小时内以电话等最快的通信方式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并依据事件进展及性质,按规定程序报卡和网络直报。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对接诊的急性职业病病例,应在24小时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
部门报告。发存亡亡、职业性炭疽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的,应立刻经过电话报
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发现高温中暑病例后,应实时填写《高温中暑病例报告卡》,
于当天经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在
当天以最快的方式将《高温中暑病例报告卡》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要制定突发公共卫惹祸件应急方案,方案应包含应急队伍组
建、人员培训、应急装备,以及传患病病人和感染者的采纳、办理、转送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要对全院医务人员和新上岗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惹祸件应急
条例》和有关专业知识等的培训。要组建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队伍,按要求对应急人员进
行应急专业知识培训。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做好应急物质贮备,包含常用急救药品、医疗器材、交统统
讯设备及应急防备物质等,做到贮备齐备、数目充分。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做好以下公共卫惹祸件的应急办理工作:
(一)依据应急方案进行应急办理。关于重症和一般病人进行分级管理,对疑似病
人实时除去或确诊。
(二)对突发公共卫惹祸件有关的传患病病人、中毒、中暑患者供给医疗救护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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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营救,对就诊患者应进行规范登记,并保存书写详尽、圆满的病历记录。
(三)辅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进行标本采集、流行病学检查等工作。对集体性
不明原由疾病和新发传患病应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
(四)辅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紧迫医学营救工作。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突发公共卫惹祸件有关信息登记与资料管理制度。各样
登记本所列项目必然填写圆满、清楚。有关报告卡分种类准时间次序装订成册,并保存3年。
第五章结核病防治管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例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任职责范围内做
好结核病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肺结核患者的诊断、登记、报告和有关信息的录入;对确诊和除去结核
病病例进行报告与校正报告,对复诊、复治患者进行复报。
(二)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亲密接触者进行检查。
(三)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治疗,落实治疗时期的随访检查。对符合条件的
结核病患者供给规定的免费检查和抗结核药品,并做好药品发放、保存及登记。
(四)做好结核病细菌学查验质控工作。
(五)对患者及其家眷进行健康教育。
(六)辅助卫生行政部门张开结核病防治培训。
(七)设置符合规定的结核病门诊、病房;为肺结核患者或可疑症状者供给必需的
防备举措,防备交叉感染。严格执行环境卫生及消毒间隔制度,对患者排泄物和污染的污物、
污水以及医疗废物按规定进行分类采集、暂存及办理。
第三十九条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以下职责:
(一)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的报告。
(二)负责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转诊工作。
(三)张开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四)辅助卫生行政部门张开结核病防治培训。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首诊医生对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应进行X线检查和痰涂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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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痰涂片检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将患者直接转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结核病定点
医疗机构。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结核病报告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指定人员负责本
单位疫情报告和管理工作。对发现确实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依据规定进行疫情报告,报告分
为涂阳、仅培阳、菌阴和未痰检4类。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例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单
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中
华人民共和国传患病报告卡”至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要将发现确实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转诊到患者居住地或许就
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对需转诊的对象,医疗机构要填写一式3份的《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转诊
单》,1份留医疗机构存档,1份由医疗机构送到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份由患者携带
到指定的机构就诊。医疗机构转诊医生在转诊前要对患者进行必需的健康教育,嘱咐患者及
时到指定机构接受进一步检查和诊治。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要指定责任科室每天采集转诊单并实时查对报告卡,增补或更
正患者有关信息,填写“医院肺结核患者及疑似肺结核患者转诊登记本”。要按期查对报告
卡、转诊单、肺结核患者及可疑者登记本、实验室痰检登记本、放射科登记本及药房抗结核
药物处方、进出院登记本,网上录入信息等,整理保存有关信息资料。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对危、急、重症肺结核患者要实时进行救治和必需的医学办理,
不得以任何原由推委患者。对因其余疾病就诊的结核病患者应供给与非结核病患者同样的诊
疗服务。
第四十五条对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结核菌/艾滋病病毒两重感染患者、流感人口肺
结核患者的治疗服务管理按有关规范和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要健全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落实结核
病感染防控举措,防备医源性感染与流传。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好个人防备,接触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或
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时,应该采纳必需的防备举措。
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在组织或担当健康体检和预防性健康检查时,应该要点对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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