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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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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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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贷款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支农效劳水平,标准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贷款。
第三条本方法所指农户范围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全都。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依照本方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视治理。
其次章治理架构与政策
第六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坚持效劳“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公平透亮、标准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乐观进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进展战略,乐观创产品,建立特地风险治理与考核鼓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掩盖面,提高农户贷款可得性、便利性、安全性。
第七条〔主动效劳〕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增加主动效劳意识,加强产业进展与市场争论,了解开掘农户信贷需求,创抵押担保方式,乐观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广泛向农户宣传介绍,提高农户贷款掩盖面。
第八条〔治理架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农户效劳需求,构建有效效劳流程,形成营销职能完善、治理掌握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农户贷款全流程治理架构。具备条件的可实行条线治理或事业部制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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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业务流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建立包括建档、营销、受理、调查、评级、授信、审批、放款、贷后治理与动态调整等内容的农户贷款治理流程。针对不同的农户贷款产品,可实行差异化的治理流程。对于农户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可简化流程,依据“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掌握、周转使用、动态调整”模式进展治理,对其他农户贷款可依据“逐笔申请、逐笔审批发放”的模式进展治理。
第十条〔岗位设臵〕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优化岗位设计,围绕受理、授信、用信、贷后治理等关键环节,科学合理设臵前、中、后台岗位,确保前后台分别,确保职责清楚、制约有效。
第十一条〔阳光信贷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提高办贷效率,加大惠农力度,公开贷款条件、贷款流程、贷款利率与收费标准、办结时限以及监视方式等。
第十二条〔农户权益保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开展农户贷款业务应维护借款人权益,严禁向借款人预收利息、收取账户治理费用、搭售金融产品等不标准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信息治理系统〕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提高农户贷款治理效劳效率,研发完善农户贷款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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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与自助效劳系统,并与核心业务系统有效对接。
第三章贷款根本要素
第十四条贷款条件。农户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户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借款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户籍所在地、固定住宅或固定经营场所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效劳辖区内;
〔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五〕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力量;
〔六〕借款人无重大信用不良记录;
〔七〕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
〔八〕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贷款用途。农户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农户贷款。依据用途分类,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消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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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户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包括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
〔二〕农户消费贷款是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自身及家庭生活消费以及医疗、学****等需要的贷款。农户住房按揭贷款依据各机构按揭贷款治理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贷款种类。按信用形式分类,农户贷款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乐观创抵质押担保方式,增加农户贷款增信力量,改善农户贷款风险水平。
第十七条贷款额度。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依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力量、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机构自身资金状况以及当地农村经济进展水公平因素,合理确定农户贷款额度。
第十八条贷款期限。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依据贷款工程生产周期、销售周期和综合还款力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九条贷款利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综合考虑农户贷款资金及治理本钱、贷款方式、风险水平、合理回报等要素及支农惠农要求,确定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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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十条还款方式。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掌握机制,合理确定农户贷款还款方式。农户贷款还款方式依据贷款种类、期限及借款人现金流状况,可承受分期还本付息、分期还息到期还本等方式。原则上一年期以上贷款不得承受到期利随本清方式。
第四章受理与调查
其次十一条〔农户建档〕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全面建立农户信息档案,主动走访辖内农户,了解农户信贷需求。
其次十二条〔贷款申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要求农户以书面形式提出贷款申请,并供给能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其次十三条〔贷前调查责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状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展调查核实,对信用状况、风险、收益进展评价,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其次十四条〔贷前调查内容〕贷前调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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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人〔户〕根本状况;
〔二〕借款户收入支出与财产负债等状况;
〔三〕借款人〔户〕信用状况;
〔四〕借款用途及预期风险收益状况;
〔五〕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力量及还款方式;
〔六〕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力量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力量;
〔七〕借款人、保证人的个人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查询状况。
其次十五条〔贷前调查方式〕贷前调查应深入了解借款户收支、经营与信用状况,严格执行实地调查制度,并与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进展面谈,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有效借助村委员、德高望重村民、经营共同体带头人等社会力气,准确了解借款人状况及经营风险。
其次十六条〔信用评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动态评定制度,依据借款人实际状况对借款人进展信用等级评定,并结合贷款工程风险状况初步确定授信限额、授信期限及贷款利率等。
第五章审查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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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十七条〔审批授权制度〕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遵循审慎性原则,建立完善独立审批制度,完善农户信贷审批授权,依据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治理水平及风险掌握力量等,实行逐级差异化授权。
其次十八条〔审批效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逐步推行专业化的农户贷款审贷机制,可依据产品特点,实行批量授信、在线审批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和效劳质量。
其次十九条〔贷中审查内容〕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进展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贷前调查尽职状况、申请材料完备性和借款人的归还力量、诚信状况、担保状况、抵〔质〕押及经营风险等。依据贷款审查结果,确定授信额度,作出审批打算。
第三十条〔告知义务〕对审批未通过的农户贷款申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在办结时限以前告知借款人。
第三十一条〔审批政策与授权调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依据外部经济形势、违约率变化等状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展评价分析,准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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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二条〔合同签订方式〕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需担保的应当面签订担保合同。
第三十三条〔合同内容〕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个人贷款治理暂行方法》的规定,明确商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担当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放款治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遵循审贷与放贷分别的原则,加强对贷款的发放治理,设立独立的放款治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对满足商定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三十五条〔受托支付与自主支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户贷款,经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同意可以实行借款人自主支付:
〔一〕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或用于农副产品收购等无法确定交易对象的;
〔二〕农户消费贷款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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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鼓舞承受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进展支付。
第三十六条〔自主支付商定与核查〕承受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商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账户分析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商定用途。
第三十七条〔放款治理〕借款合同生效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按合同商定准时发放贷款。贷款实行自主支付方式发放时,应实行密码、指纹等身份确认措施,确保资金发放给真实借款人,必需将款项转入指定的借款人结算账户,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
第七章贷后治理
第三十八条〔贷后治理制度〕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建立贷后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实行实地检查、访谈、检查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担保状况变化等进展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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