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甲方:上海鼎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钮达人
住所地:青浦区练塘镇湾塘新村18号24室
乙方:徐磊
身份证号:
住址:上海市区号室
丙方:董伟
身份证号:
住址:上海市区弄号室
鉴于:
甲、乙、丙三方于2013年9月20日共同签订《投资协议书》,就上海鼎淞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实际工商登记名为:上海鼎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的设立和日常运营相关事宜作了约定;
《投资协议书》,乙方需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丙方需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作为乙方、丙方履行《投资协议书》义务的担保,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止,乙方共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人民币15万元,丙方共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
自2013年11月1日设立以来,上海鼎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尚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并产生相关费用(附表1)
4. 上海鼎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大丰港成立全资子公司:大丰鼎淞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务公司。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投资协议书》未尽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就《投资协议书》第二条关于“目标公司设立”的相关内容,甲、乙、丙三方在此作进一步解释说明:
货代公司系甲方独资设立,货代公司注册资本共人民币600万元,均由甲方出资提供,货代公司有且仅有甲方一个股东;
乙方和丙方在名义上和实际上均未向货代公司出资,不享有任何货代公司的股东权利;
货代公司和船务公司的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由甲方制定,乙方和丙方根据甲方制定的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履行经营管理职责;乙方和丙方在货代公司和船务公司应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尽可能有效开展货代公司和船务公司的相关业务、合理控制公司成本支出。
乙方和丙方在大丰鼎淞船务有限公司发展开拓业务,并实现盈利后,应分别享有其完成业务的14%和 7%净利润分成。其中不包括其他团队和其他业务员所完成的业务。上海鼎淞和大丰鼎淞在的相互的逻辑关系在前面的文字中已经体现得很明晰,无需累述。
乙方应在2014年5月30日之前,补齐尚未向甲方支付的剩余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
若乙方和丙方在大丰鼎淞船务有限公司所承接业务在2014年10月31前未能达到收支平衡(包含附表1以及后续相关开办、运营费用),甲方有权解除《投资协议书》,并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乙方和丙方在大丰鼎淞船务有限公司所承接的业务应在2014年10月31日之前达到当月收支平衡。如未能做到的,甲方有权解除《投资协议书》,甲乙丙三方承担各自责任。
至《投资协议书》期限届满之日或提前解除之日止,若乙方和丙方所承接业务账面仍为亏损,则甲方、乙方和丙方应该分别按75%、15%、10%,承担相应的亏损和费用(包含附表1以及后续相关开办、运营费用),若乙方和丙方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亏损和相关费用,则乙方和丙方应按照比例补足不足的部分。
甲在大丰鼎淞船务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若毛利率超过银行年息的两倍都应视为合理要求。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署或盖章后生效。
如本协议与《投资协议书》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内容,以《投资协议书》为准。
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一方不愿协商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