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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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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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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农村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篇3
为切实加强农村财务村务管理,严格管理好村集体“三资”,规范村干部工作职权,促进基层组织建设,保障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全镇各项事业持续、协调快速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实行“会计代理”制度
第一条:管理机构及岗位人员
1、以经管站为依托,设立镇“农村会计代理中心”,经管站长兼任代理中心主任,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之下,具体抓好农村会计代理的各项工作。
2、镇“农村会计代理中心”,设总会计一名,总出纳一名,每工作管区设专职审计员一名,同时兼任“代理会计”和记帐员。村财会人员只设一名报帐员。
第二条:代理范围及内容
1、代理会计:会计代理中心以自然村为单位,设置总账以及各种明细帐,村设日记帐。“代理会计”按财务管理制度填写记帐凭证,登记总帐和各种明细帐,装订凭证单据,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各村报帐员登记日记帐,并负责各项收款报帐、交款开单和例行审计报帐业务。
2、代管资金:村集体取得的各项现金收入,由镇代理中心统一管理,代理中心建立专门帐簿,负责村代管资金的核算及管理。
3、代管村委公章:各村村委会公章,由代理中心统一管理,代理中心设置专职公章管理员,建立村级公章管理登记簿,按规定程序负责各村村委会公章的管理及使用。
4、代存会计档案,代理中心以自然村为单位分柜建档,统一保管前三年的会计档案,期满后交由村级管理。
二、村级重大事项审批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项”审批范围
1、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或租赁;2、村集体耕地的调整和承包;3、村集体生产性5000元以上和非生产性2000元以上的大项开支;4、村集体办公益事业时,“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收支。
第四条:“重大事项”审批程序及要求
1、村级“重大事项”实行提案、表决及公示制度。
根据多数村民提议,或村两委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两委”干部、监委会成员讨论并确定提案的可行性,报工作管区主任同意,经管站审核后,按照《村民组织法》规定要求,经全体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对提案的表决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5天后,按照审批程序要求,经镇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2、五项要求
要求一:召开全体党员、村民代表会议时,必须由工作管区主任安排,有总支书记或镇包村工作人员到场参会。
要求二:参加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凡是由于特殊情况参会人员达不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必须由支部书记和文书单独征求意见,单独征求意见的也必须由本人签名。表决同意提案人数必须超过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否则不予审批。
要求三:经过审批收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必须使用山东省统一管理使用的专用票据收取。开出专用票据时,事由要明确详细,不准违反农民负担管理政策的规定。
要求四:村“重大事项”的提案要具体真实,不准伪造事由、伪造参会人员签字和超标准核算开支数额。
要求五:对“重大事项”的审批事项,一律先审批后执行,坚决杜绝违反程序的行为发生。
第五条:违规操作处理决定
村集体不按照“重大事项”审批程序的要求,未经镇政府批准同意,私自处置或租赁集体固定资产、资源、土地调整承包、大项开支和收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对村支部书记(负责人)处以收入或开支额20%的罚款,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