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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适用范围
规范本篇适用于内河登记局分级的内河航行的船舶设备。
规范本部分不适用于生活、日用和工艺用途的电器设备,下列用途的除外:
接通电缆;
保护、绝缘、接地和设备的紧固装置。
A—电气设备
第二章 一般规定
定义和说明
规范本篇采用下列定义:
应急照明—由应急电源或短时应急电源供电的灯具对船舶舱室和空间的照明。
应急电源—在主配电板失去电压时,向船舶必须的用电器供电的电源。
3应急过渡电源—从主电源电压消失至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开始供电, 向船舶必需的用电器供电的应急
电源。
4防静电接地—保证静电火花安全装置 ---保证设备的结构部件和船体依靠它们的直接电接触或通过
抗静电接地导线接触保证静电电位均衡的电气连接。
轴带发动机—由不可逆转主机带动其旋转的发电机。
6易爆危险区域 --存在或可能形成的易爆空气和燃气混合物的范围。 易爆危险区域分为 0、1、2三级。
7电流火花安全性—船舶设备和系统的状态, 能避免在船舶与岸上设施或者与其它船舶电流接触时引
起电化学效应或者在周围水和土壤中引起杂散电流由电火花而造成火灾和爆炸的可能性。
保护接地—系指设备与地的电连接,在船上其应与船体连接。
9船体—系指与金属外板具有可靠电气连接的船舶的所有金属部分。
对于具有不导电的船体的船舶—
应设置专门的面积不小于
0,5m2且厚度不小于
2mm的铜板,或者面积不小于
6mm碳
钢板,固定在外板的空船吃水水下部分,用作为船上所有的设备接地。
弱小(安全)电压—系指对人员不构成危险的电压。如果变压器、变流机和其它降压装置的各绕组是电分离的,且经上述装置降压之后的电压值或电源电压不超过如下值,则认为满足安全条件:
直流电极间的电压—50V;
交流相间电压—42V或与船体之间的电压为30V。
避雷针—系指避雷装置的上部,用于直接感受大气放电。
12重要设备—系指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船上人员安全和货物不受损坏的设备。 所列举的属
于重要设备。
隔离变压器—用于分离供电网路和初级电路的变压器。
专用电气室—系指专门为电气设备所设,且仅允许电气设备维护人员进入的舱室或处所。
适用范围
电气设备结构应在偏离表
所规定的电压和频率的额定值时仍能继续工作。
如果在规范本篇的单独要求中规定了另外的偏离额定频率的数值,则表
。
作为电气设备正常的周围空气和冷却水温度值,应按表
。
电气设备应预定在环境温度为
40±2℃,空气相对湿度为
80±3%;在温度为25±2℃,相
对湿度为
95±1%的条件下工作。
?М?级和?О?级船舶,以及在水库内使用的?Р?级船舶的电气设备应能在船舶长期横倾
15°和纵倾5°的情况下,以及横摇
22,5°横摇周期7-9秒和相对垂线倾斜10°的情况下正常工作。
由应急电源和由应急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应可用于在长时间横倾至
22,5°和纵倾至10°,以及在同
时横倾和纵倾达上述极限时工作。
电气设备应在振动频率为
5-30Hz范围内,对于频率为
5-8Hz振幅为1mm,对频率8-30Hz加速
的情况下,以及在加速度为
3g冲击频率为每分钟40-80
次的情况下,正常工作。
表
参数
对额定数值的偏移
,%
短时间偏移持
长时间
短时间
续时间,秒
电压
+6-10
+15-30
1,5
频率
±5
±10
5
表
温度°С
设备的布置处所
空气
水
机舱、厨房和专
由+40
到—10
25
用电气室
露天甲板
由+40
到—30
—
其它的舱室和空间
由+40
到—10
—
对结构要求
使用中要求更换的部分应很容易拆卸。
使用螺栓固定时应防止螺栓和螺母自行松脱,在经常打开和拆卸的地方应防止其丢失。
电气设备部件(可拆卸的或可打开的、填料函的等等)的密封垫片应符合电气设备壳体的保
护结构型式要求,密封物应固定在盖板上或外壳上。
内部易产生冷凝水的电气设备应设置相应的排水装置。
设备的内部应设置保证冷凝水从各部分排除的排水槽。
带有电压的设备绕组和部件应用布置或防护使之不受设备可能积集的冷凝水的作用。
用于在下部潮湿舱室的装置的,带有强力通风的电气设备,应具有不致发生把潮气和油气吸
入设备内的通风系统。
根据设备的安装位置电气设备的保护级别应不低于表 的规定。
材料
电气设备的结构部件应由坚固、耐燃、耐高度的潮湿和滑油蒸汽的材料制成或采用相应的免
受它们作用的保护方式。 用于固定安装在露天甲板和高湿度舱室电气设备关闭装置的螺钉、 螺母、铰链和
其他零件,应由抗腐蚀抗材料制成或有可靠的耐腐蚀涂层。
电气设备的所有导电部分应用铜、铜合金或者其他具有类似性能的材料制成,下列除外:
电阻器原件应由具有机械强度大、高电阻率并能承受高温的材料制作;
异步电动机的鼠笼式转子绕组允许用适用于特殊条件的铝或铝合金制成;
碳刷、金属陶瓷触点、滑环环和其他类似结构,当具有要求的性质时;
直接和属于单线系统回路的船体连接的电气设备元件。
导电部件使用其他材料时在每种情况下均为内河登记局专门审核的对象。
对于带电部件绝缘的绝缘材料应具有相应的电强度,应有抗表面电流渗漏的稳定性,有耐潮
湿、耐滑油和足够的强度或者应具有相应的保护方式。
对于电机、电器和其他重要电气装置的绕组绝缘应使用 В,F 。
表
电气设备名称
器
配电装置
通信和
压
具
备
电气设备设置的处所
变
双向操作的
信号设
、
起动配电板
器
设
机
主、应急配
备,指令
热
明
电
等
电
照
电板
装置
1
2
3
4
5
6
7
干舱
IP20
IP21
IP20
IP20
IP20
IP20
驾驶室
总容积内
IP22
IP22
—
IP22
IP22
IP22
靠近前壁
—
IP44
—
IP44
IP44
—
公务舱?制冷机舱(
氨
IP22
IP22
IP22
IP22
IP22
IP22
设备除外)? 应急发电机舱?
总储藏间, 配膳间室?食品储
存室。
机舱和锅
地板上
IP22
IP22
IP21
IP44
IP2
IP22
炉舱
2
地板下
IP44
—
—
IP44
IP4
IP44
4
操作部位
IP22
IP22
IP20
IP22
IP2
IP22
(干燥的)
2
舵机舱
IP44
IP44
—
IP44
—
IP44
冷藏室?厨房
?洗衣间?
IP44
IP44
—
IP55
IP44
IP44
浴盆?淋浴室
货仓
IP55
IP55
—
IP55
IP55
IP55
不上浪的露天甲板
IP54
IP54
—
IP55
—
IP55
上浪的露天甲板
IP56
IP56
—
IP56
—
IP56
可以在水下工作的设备
IP68
—
—
IP68
—
IP68
空间和舱室
.
对于易爆的危险品舱室和空间的电气设备的结构型式要求列入
–
,,,.
如果设备自身不能保证需要的保护,则此保护应通过其他的设备或安装的处所应保证符合本表格需要的保护级别。
3. 对于带有易爆粉尘或类似物品的舱室应使用电气设备保护级别为 IP66 或者相应的爆炸保护
设备。
保护级别见符号附件1.
导电部件的连接
对于内部安装的配电设备,包括控制和信号装置的测试和控制电路、,内部安装的导线的最小
允许横截面积应不小于
2
2
。横截面积小于
,只是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如对电子设备。
没有防短路电流保护的自汇流排至保护设备的导线应尽可能短一些。
导电部件的固定应使之不承受附加的机械载荷;这些部件不应通过螺钉直接拧入在绝缘材料
上进行固定。
多芯电缆和导线的端部应根据使用端子的类型做相应型式的处理, 或有电缆接头。端部钎焊接
时不应使用酸性或其他引起腐蚀的物质。为此应采取措施,防止腐蚀。
绝缘导线敷设和固定应不致它的减少绝缘电阻,在电动力、振动和抖动等作用下不应造成损
坏。,
应采取措施,使得绝缘导线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允许温度或者在短路电流切断的时间内不应
超过允许值。
绝缘导线与端子或汇流排的连接,应使在额定工况下其绝缘不遭受不允许的温度的作用。
保护接地
电气设备所有不带电的金属部件,但在营运条件下人员能与之相接触的,除 规定的以
外,均应接地。
对下列情况不要求保护接地:
有双层或者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
由弱小(安全)电压供电的电气设备;
3固定在绝缘材料内部或者在绝缘材料内通过, 且与接地和带电的部件绝缘的电气设备金属部件, 应
使它们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不带电或与接地部件相连接;
专门绝缘的轴承本体;
灯座和荧光灯的固定元件、灯罩和反光镜,固定于灯头或灯具上由绝缘材料或拧入绝缘材料内的护
罩;
电缆固定元件;
由隔离变压器供电的小型电器。
固定式电气设备、用于保护防止其机械损伤的电缆的金属外套(编制套)、用于屏蔽的电缆
金属外套(编制套)和心线屏蔽应接地。接地应使用外部导线、电缆里的接地心线,或者利用电气设备本
体和船体之间直接电接触。
如果满足表 所示的参数,则可认为电气设备、电缆外套接地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用外部导线接地时应使用耐腐蚀的材料。铜导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表
的规定。
在使用电缆心线做接地线时,如果电缆截面积
2
小于等于16mm时,应取接地心线截面积等于主心线
的额定截面积。对于截面积大于
2
2
16mm的电缆,应取至少等于主心线截面积的一半,且不少于
16mm。
表
接地方法
接地类型
单独的导线
电缆心线
直接接触
电阻值,
Ω?不超过
保护
0,1
0,4
0,1
屏蔽
0,02
—
0,02
表
连接用电器的电缆
外部接地导线的截面积mm2
2
单线接地
多线接地
芯线的截面积mm
小于2,5
2,5
1?5
2?5至120
等与用电器相连接的电缆心线截面积的一半,但不小于
4
大于120
70
固定式设备接地线路不应设有断开装置。
对于电缆的屏蔽外套或金属编制套应采用下列方法之一进行接地:
1电缆心线截面积不大于
2
时应用截面积至少为
2
的铜线接地;电缆心线截面积大于25
25mm
2?5mm
2
2
mm时用至少为4mm的铜线线接地。
用坚固的、导电性良好和接触可靠的电缆夹,把电缆外套或金属编制套与船体固定。
用电缆填料函内的垫环环接地,但该环应由耐腐蚀、导电良好,且具有足够的弹性的材料制成。电缆两端均应接地,终端分路电缆外套可以只从馈电端接地。
电流和电压测量变压器的次级绕组应接地。
外部接地导线应便于检查并有防止机械损伤的保护。
接地线与金属船体或接地母线的连接,应用直径至少为 6mm的螺钉或螺栓进行。
在电气设备主体以及船体与接地线的接触处表面积应清理至露出金属光泽并进行可靠的防腐处理。
,应用至少
2根截面积各为
2
166mm,在与上层建筑和船体连接
处不产生电腐蚀的专门导线相接地。
该接地线应沿着上层建筑的四周不同的位置设置,
并便于检查和有防
止损伤的保护。
可移动的或便携式的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用挠性的馈电电缆内的专门心线,通过插座接触连
接来实现。
接地心线截面积应符合表 的要求。
禁止把电气设备接地在管路上、压缩气瓶上和石油制品的箱柜上。
升降式驾驶室的壁板应通过独立于其它在驾驶室铺设的导线的挠性铜导线接地。如果避雷针
安装在驾驶室内,则此保护接地可以同时可以作为避雷设备的组成部分。
应设有消除静电的接地。
船舶无线电接收装置的防干扰保护
如果电气设备造成的干扰能辐射到船体以外的空间或在无线电设备的馈电线路造成感应,则
这些电气设备应配备防护设施,以减少其输出的这种干扰强度达到图 所确定的值。
毫伏
分贝
兆赫
图 对装设的设备允许的干扰强度
I —主甲板下;II —主甲板上;III —驾驶甲板
在安装船舶无线电通信和导航设备的舱室内,以及在未用金属甲板和舱壁与天线分离的上甲
板及上层建筑内所有的电缆和导线应有连续的屏蔽, 所有电话和其它内部通话联络的电缆, 除个别电话的
终端电路以外,均应进行屏蔽。
铺设在磁罗经附近的电缆,不应对磁罗经产生影响和使其显示失真。
承载较大电流或者电压脉冲的电缆(比如:回声测深仪电缆等)应与其它电缆分开单独铺设
在金属管内。
电气设备的布置
电气设备的布置应保证便于接近操纵机构和对各部件进行维护、修理和更换。
电气设备不应布置在热源附近,以防止其部件受热高于允许的温度。
用空气冷却的电气设备,应安装在冷却空气的供给不来自污水井或其它可能污染空气的物质
的处所,以防对绝缘产生有害影响。
安装在振动和震荡超过 规定的程度处所的电气设备,应有保证在上述条件下正常工作
的结构或安装在减震器上。
电气设备的固定方式应不减弱甲板、舱壁的强度和破坏其水密性。
电气设备的带电的裸露部件,不应布置在接近未予保护的可燃材料,水平小于 300mm,垂直小
于1200mm的距离上。
电压高于500v的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专门的电气室内。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可以把电压高
于500v的电气设备安装在专用电气室以外,但必须保证只能在断电后或者使用专门的工具方能接触导电部件,电压高于500v的电气设备室的门和电气设备的盖子上,应有标明电压值的警告标志。
,在任何情况下电气设备安装距离油箱壁板,应至少75mm。
信号和自动装置传感器(液位、压力等)可以直接安装在箱体上。
专用电气室
专用电气室的门应锁闭,该门应向外开或为拉门。从室内开门应不用钥匙,在门上应有示警
标志。
专用电气室不应与易燃液体箱柜毗邻。
专用电气室不应设置由其至有易爆危险的舱室和空间的出口、可开启的舷窗及其它开口。
专用电气室内维护开式电气设备的处所,应用绝缘材料制造的扶手围起来。
电气设备的防爆要求
本节要求适用于安装在船舶上封闭、半封闭的舱室和空间的设备,在其中能够产生易爆危险
的蒸汽、气体和粉尘与空气的混合物。
这些舱室和空间包括油漆室、 灯具室(为存放油漆或灯具)、蓄电池室和设有蒸汽闪点温度低于 60°С
的易燃液体的箱柜、泵、管系的舱室、用于运输易爆货物的船舱、氨制冷机的室等。
对于油船上电气设备安装的补充要求列在 。而对在底舱和其它舱室运输油箱存有燃油的交通
工具、铁路和汽车油罐的船舶电气设备的安装列在
.
在 所述易爆危险的舱室和空间应只安装易爆保护的电气设备,其保护级别附合最危
险混合物的类别和级别。在蓄电池室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 。
对回声测深仪封闭式换能器的电缆应在隔离舱内通过带有相应密封装置的水密钢管到主甲板上面所
要求的高度上敷设。
冷冻机室的应急通风排风机的电动机和备用照明灯具(见
),应设有爆爆不透的外壳,其防护
级别应不低于
IIВТ3易爆混合物的类别和级别
(见附件
2)。.
在粉尘或纤维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舱室,应安装不低于
IP65
保护级别的电气设备。
如果由于工作工艺设备的损伤或者不密封,
或停止通风能产生短时间的出现易爆危险的粉尘纤维混合
物,则在此情况下允许安装保护级别为
IP55.
的电气设备。
安装在类似舱室的电气设备应设有的外壳,应使之上水平面或与水平面倾斜不到
60°角的元件在长
时间工作情况下的温度至少比该舱室粉尘即燃燃烧温度低
75°С。(即燃燃烧温度应以粉尘层厚度为
5mm
确定)。
防爆灯具的装置,除固定位置外,应在其周围留有尺寸不小于
100mm的自由空间。
任何安装在易爆危险舱室和空间的电气设备,除火灾报警器以外,应设有断开导电心线的开
关,并将其安装在易爆舱室和空间之外的安全处所。
在封闭和半封闭的舱室,不能形成蒸汽或燃气易爆危险混合气,但具有连通易爆舱室的孔,
应安装防爆电气设备。
在运送易爆货物集装箱的舱室内不允许安装电气设备和电缆。在必须安装电气设备时其应具
有下列方式的防爆保护:
1火花安全电路( (Exi));
具有承受过压壳的外壳(Ехр);
带有爆不透的外壳(Exd);
具有高的抗爆可靠性(Exe)。
在易爆危险舱室和空间内敷设只用于安装在该舱室和空间电器设备使用的电缆。
敷设穿舱电缆通过上述舱室只允许在满足 — 要求的情况下进行。
所有被敷设在易爆区域的电缆,以便于进行机械保护和检查电缆心线的绝缘。
在易爆危险品区域应使用:
带有橡胶和聚***乙烯绝缘的导线;
带有橡胶和聚***乙烯绝缘,包有橡胶、聚***乙烯和金属外皮的电缆。禁止使用铝外皮的电缆,以及禁止使用聚乙烯绝缘或外皮的导线和电缆。
穿过易爆危险舱室和空间的电缆应进行防止机械损坏保护。引到蓄电池的局部电缆允许开
式敷设。
所有穿过易爆危险舱室和空间或者引到该区域电气设备的电缆的整个金属外皮,应两端接
地。
连接到电气设备带有防爆型式《火花安全电路》的电缆,应满足如下要求:
火花安全线路应独立于其它线路;
对于火花安全电路和火花危险电路的使用同一种电缆是不允许的。
火花安全电路电缆心线绝缘应具有识别蓝色,允许只对心线的端部用蓝色标记;
火花安全电路电缆心线应有对破坏火花安全性的感应保护。
油漆间安装电气设备的补充要求
在油漆间和此房间使用的通风道只允许安装本舱室使用的必要的电气设备。
此电气设备应应有防爆保护。
对电气设备防爆级别的最低要求应符合易爆混合气级别 IIB 和类别T3(见附件2)。
在油漆间和应为: ——原文错误!!所述的空间敷设的电缆(就地的和通过的)应满
。
在露天甲板空间近期和排气自然通风 1米的范围内或者在向外机械排风孔 3米范围内应安装
满足 要求的防爆保护的电气设备。
第三章 主电源
主电源的设置
主电源的数量和功率应根据船舶下述工况进行计算:
航行工况;
机动工况;
发生火灾时,船体穿孔或者其它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条件;
停泊工况;
根据船舶用途的其它的工况。
在每一自航船上应至少规定有两个主能源,如果这些能源是发电机,则至少有其中一台应有
独立的驱动装置。
主电源的功率,应在其中任何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剩下的电源, 能保证向重要设备在 ;
;. 指出的的船舶工况下供电。
上述要求对于推、 拖运输可燃物质和易燃液体船舶的推、 托船,在被推拖船上的灭火工况 ( )
可以不适用。
在正常工作情况下,电源功率应保证功率最大的电动机起动是足够的。且在起动该电机时,
不得造成其它正在运行中的电动机自行断路。
仅在蓄电池可由本船电源充电的情况下,方可将该蓄电池看作主电源。
如果蓄电池组和充电机组并列工作,则可以认为船上有两套主要电源。
在此情况下每一电源应具有自己的用电器的供电电路和自己的保护装置。
如果蓄电池组与充电机组并列工作,其容量应保证在发电机组出现故障时,能向电网供电,
并能保证?М?和?О?船舶的重要设备工作 6小时,而 ?Р?和?Л?级船舶— 3 小时。.
仅用蓄电池作为主电源的船舶,蓄电池的容量应保证船舶在航行和应急工况下,应保证能向
船舶航行和安全所必须的系统供电,供电持续时间应符合内河登记局的要求。
在发电机和蓄电池组同时平行工作的情况下,发电机应设有自动电压调节器,以防止超过蓄
电池充电电流的允许值。
与蓄电池组平行工作的发电机(整流器)的功率,在船舶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保证对所有重要
用电设备的供电和蓄电池组充电。
发电机的驱动设置
用于驱动发电机的发动机应满足规范第
11篇第2章的要求和本节的补充要求。
柴油发电机组应以连续工作工况计算。
由不可逆转和工作转数变化的主机带动发电机,在能调节电压在额定值
85–105%范围内,
频率在45
–52,5Hz范围内的条件不允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