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编
民法总论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学理论的基础和纲领,学习民事立法的主线。
私法基本概念:权利主体的所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第二个基本概念就是法律关系
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
《潘得克顿教科书》:权利
梅迪库斯:私法中应以法律关系取代权利之核心地位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涵义
一概念和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概念二:基于一定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并包括权限、取得期望、拘束、不真正义务、负担等内容的社会关系。
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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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
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
在民法确定功能中,亦存在纵向的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具有对等性;赠与?形成权?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即自治性的法律关系(例外:如物权法定原则);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救济措施一般具有财产性和补偿性(例外:惩罚性赔偿)。
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
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形成法律关系。
追问:若乙故意不叫醒甲又当如何?
分析:好意施惠关系
难点:法律行为一章、债法中都会涉及
相对人无给付请求权。好意施惠关系并不是合同关系,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债的关系,当然也就不发生给付请求权。如甲答应乙于某日顺路搭乘其车去A地,乙不因此取得要求甲载其去A地的请求权。
好意施惠的施惠者不为履行或不为完全履行,对相对人所受损害,不负不完全给付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否应负侵权责任则应视具体情形由个案予以认定。
《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6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次日,该女子家人向张某表示感谢(据2003年司法考试第4卷题目改编)
问题: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原告之女张某与被告郑某原系恋人关系,2007年10月6日,张某与郑某一同前往厦门市鼓浪屿游玩,二人在鼓浪屿鸡母山山顶用餐后,张某自山上坠落,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死者张某的死亡系因感情纠纷跳崖死亡。
被告郑某陈述,2007年5月与张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次日被告向张某提出分手,张某未表示反对。后张某对被告表示不甘心就此分手,毕业后会来厦门与被告共同生活半年,若感情不能恢复再分手,被告亦表示同意。2007年7月张某来到厦门,二人同居。同居期间,张某曾写了两份遗书,里面提到若与被告分手则会选择轻生。2007年10月6日,被告与张某在鼓浪屿鸡母山山顶用餐后,躺在石头上休息时,张某突然问被告二人关系是否恢复到从前大学的状态,被告表示还没恢复。在张某重复问被告上述问题,被告作出相同答复时,张某遂跳崖。
直接受害人被殴打受伤倒地、血流满面,其母亲(原告)目睹此景而昏厥住院。法院认为,原告为间接受害人,虽然我国法律所保护的间接受害人仅指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其生前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残疾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但在解释上,可以允许健康权受损的间接受害人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据此,法院酌情肯定了原告的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