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西安交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管辖区域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全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规定》要求,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我校是西安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全校消防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和实施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二级责任单位及其下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单位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基层单位必须配备一名兼职消防干部和若干名义务消防安全员,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
第六条学校各级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按照《规定》确定的各级消防安全职责要求,学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要认真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物业管理部门要在管理范围内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学校要根据消防法规和校内的实际情况,建立学校义务消防队和二级责任单位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初发火灾的能力。
第九条学校的消防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学校、各单位都要按要求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包括下一级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对重点要害部位校保卫处要建立、健全专门档案。
第十条后勤管理处是学校用电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用电安全管理条例,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各单位要认真遵守学校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电气线路的安装由后勤管理处委托水电中心按规范进行,请其他单位安装的须经水电中心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的使用要经水电中心审批,未经审批,严禁使用。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按照《规定》要求,学校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各二级责任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它单位至少每周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学校各重点要害部位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实行严格管理,并按照要求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第十三条各主管单位要按照防火巡查要求,安排安全员对本单位辖区内的重点要害部位、实验室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思源学生活动中心、宪梓堂、505活动中心、各学生食堂等公众场所在使用期间,要有防火管理人员或安全员随时进行巡查,使用结束后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教室在晚上熄灯前要有人进行巡查。医院、附中、附小、幼儿园等也应根据各自情况安排夜间防火巡查。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火险隐患整改制度,对存在的火险隐患要及时予以消除,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要按火险隐患整改的程序进行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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