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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课件.ppt

上传人:mh900965 2017/9/10 文件大小:16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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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课件.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险利益原则,委付与代位求偿,险种及承保范围
订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Uberrimae Fidei Rule)
(insurable interest)
(一)保险利益原则
有两层含义: 1、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 2、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
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C + 10% = 110%, 10%是预期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其价值可以用货币来计算
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损失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这种规定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惯做法。买方在投保时往往货物所有权尚未转移到自己手中,但因其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必然的,可以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
可保利益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一)可保利益的划分标准
买卖双方对货物的可保利益由风险决定。
(二)可保利益原则同仓至仓条款的关系
仓至仓的范围内的损失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一方可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江苏某县一艘木质机动运输船满载货物从南通驶往上海港。途中,在杨林港过夜时,不幸船底触及障碍物,船舱漏水,全体船员奋力救助无效,船体下沉。后来,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勘察,确认该船系撞及杨林拆船厂抛弃的废旧物体下沉的。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一方面支付了赔款,同时接受了被保险人的财产转让。因杨林拆船厂拒绝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起诉,法院裁定杨林拆船厂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最终获得了追偿赔款。     这种代位求偿是保险人在处理保险赔案的时候经常遇到的情况。《经济合同法》规定:“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予以赔偿,但投保人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的损失如果已经从第三者那里得到赔偿,那么,他就不能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如果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先获得赔偿,他就要把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力转让给保险人。     保险理赔工作中遇到的委付,与代位求偿有许多相似之处。它也是被保险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的时候,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对保险财产认定全损赔偿,同时将受损财产的所有权一起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一旦接受委付,就不得中途撤回,应按推断全损执行。保险人在接受委付的时候,比较慎重。因为,被保险人在财产权力委付的同时,将其义务也一并委付了。而这种义务,有时候可能给保险人带来一笔相当惊人的支出。比如在海上航行中,有一艘船不幸触礁沉没了。如果沉船是一艘空船,又正好沉在主航道上,可能造成别的船舶沉没事故,保险人是不会接受委付的。因为保险人一旦接受委付,不但要推断全损,支付保险合同全部的赔款,还可能因港务港监当局责令清除该船的船体,而必须立即支付一笔巨大的沉船打捞费。     代位求偿和委付,在内涵上有着本质的不同。代位求偿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向第三者责任方提出追偿,结果是对保险人有益的;委付不涉及第三者的利益,保险人考虑是否接受委付时应十分慎重,因为接受权力委付的同时,也接受了义务的委付。
委付
委付(abandonment)
指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而请求支付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委付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委付时,必须对被保险货物的全部进行委付,而不能只委付被保险货物的一部分。但如果在同一保险单上包括多种货物,只有一种发生推定全损,则可以将该种货物与其他货物分开处理、单独进行委付。
(2)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才生效,保险人有权选择接受或拒绝。
(3)委付不得附带条件。
委付的效力:
1)保险标的物权力的转移,保险人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权利,包括保险标的物的剩余部分及其一切所有权;
2)被保险人可以请求支付保险金额的全额。
(五)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是经济补偿原则的补充。当损失是由第三人的责任造成时,保险人在赔偿了财产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索赔。
设立代位求偿原则的目的:
1、防止两次索赔(补偿)
2、防止逃避责任。
代位权要受到两项限制
1、保险人取得权利不能优于被保险人
2、保险人只能在已赔偿被保险人的金额后,行使代位权利。